自動販賣機銷售 留意稅事
2022-10-31 23:46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或是收取停車費,且達到使用統一發票的
營業人,應在今年12月31日前,調整機台設備或採購符合規定的機型,提供消費者發票,
以免受罰。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照去年修正發布的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
動販賣機銷售物品時,應從今年1月1日起,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過財政部考
量部分營業人的自販機,還不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功能,因此給予營業人時間,調整機台或
採購符合規定的機型。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依輔導對象及設備取得日,訂定一年和六年輔導期,頒定免處罰
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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