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對MRZ兩處分不服

作者: eunacat (我是貓還沒有名字)   2015-01-22 02:47:39
回應群組長於#1Kjfz92- (AboutBoards)卓文中所提及對於怠工乙節說明如下:
一、本人於申訴案件居申訴人地位,申訴標的乃被申訴人處分違法,於申訴文本文中業已
詳列理由,申訴受裁罰原因並非當然得受群組長審查之標的,合先敘明。
二、再,群組長於回應申訴人該文中已有組規並無警告之規定云云固非無見,倘確實如此
,不過再次映證申訴文理由一指謫被申訴人裁罰於法無據,因申訴人業已主張原處分並無
法規明文且無授權;惟群組長既言明原處分並無法規依據在先則應足以為判斷依據,復又
要求申訴人為被申訴人指謫怠工部分置辯,則似有未洽,甚有將戚秦氏原告打成被告之嫌
亦提請群組長一併注意 (當然 倘本群組若無禁反言原則自當別論)。
三、惟申訴人一向好說話之隨和個性,仍願盡協力作為,詳述如下:
1.申訴人所屬看板Kuopohung板主(下簡稱K或K板主)於招攬申訴人擔任板主時 與申訴人約
定工作區分時有
(1)申訴人負責預定原史記看板及樂生看板精華區搬移。亦即勞力性工作,
此項至今尚不能執行,原因已列於申訴文本文,迄今申訴人於進入歷史群組時仍不能
得見史記看板及樂生看板露出,遑論搬移精華區等作業 待情形許可起預計二百日內可完成

(2)申訴人提供諮詢及檢查看板使用者違背規定之告知。
申訴人必須言明即使申訴人至受原處分止,並未以申訴人名義發布看板板務文章,但
自申訴人充任板主起,於看板任何公告均有K板主主動或被動尋申訴人討論或諮詢。
尤以使用者因違規須板務行使板主職權時,申訴人悉以至少法學緒論之角度與K板主
討論,並不忘時時提醒吾人擔任看板板主,因裁罰乃限制使用者權利,必須注重謙抑性及
自縛性,避免恣意甚至即興主意甚至報復主義等,K板主均能樂意接受或贊同。
另有K板主與申訴人可能發生歧見者,係所屬看板中有二特定使用者慣於推文中相互人
身攻擊,雖非嚴重違規,但行為已然對秩序有負面影響,目前二板務刻正詳細研究應依喧
嘩兩成敗或逐案審查或其他方式處理之。
惟一例外或嚴格不能稱之例外者,係看板討論併板時熱議文章中有羅馬拼音近似”有
田”者卓文,申訴人拜讀後因質量尚高且有理有據甚為佩服,雖夾議夾敘畢竟瑕不掩瑜,
不待討論即以M標記,嗣後亦得K板主肯認。
(3)申訴人於K有故不能操作板主指定,或必要時以申訴人名義於形式上執行板主職權。
此項因近日K板主僅能不完整方式上網,無法操作看板板主指令,申訴人已經代理看板板
主職務,請參歷史看板中申訴人板務公告文章。
(4)申訴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登入PTT並進入historia看板,除有故請假外需每日執行,目
前似為全勤。
(5)申訴人受不原處分前,業已於小組BM看板(隱板)中對於被申訴人企圖採取新制度表示
意見。
四、被申訴人於群組看板回應,託言常識云云實不可採。
蓋裁罰須有明文為限,參照我國刑法或行政罰法均有懲罰法定原則,退兩百萬步 即便法
規無明文 至少亦須符合授權明確性(不論是作用上範圍上諸方面)原則 被申訴人既無法規
明文或授權支持 欲行使裁罰又無預示諸點 於申訴本文中已詳不再贅述,而被申訴人以常
識云云為主張 顯見並不爭執申訴人所提理由確實存在. 此點亦請群組長注意.
再者,被申訴人始終存在誤解有:
(1)給予期限必有共識之要求,在historia看板於K板主發動討論後已盡義務,無待申訴人
蛇足。而發動討論後並非是否必有共識則屬未定之天,並非板務所能控制或強制。
申訴人觀察於討論文章中不乏情緒性發言,認真嚴肅由史學觀點討論者畢竟有限,尚無淌
渾水摻一咖之必要;然亦強烈建議K板主舉行投票訴諸民意並遵從投票結果辦理, K板主
亦同意辦理。目前投票結果已經產生,合併史記看板(不論搬移精華區或文章插入功能申
訴人均樂意為之但客觀上有所不能,詳後述)已成定局。則申訴人繼續待命俟條件許可起
,執行前述工作。
(2)爭論存在並不必然失序,且申訴人因看板爭論已難有共識並發動投票,業已發布公告
請求使用者停止討論,幸諸使用者亦相當配合。
再其次,相關爭議肇始者並非申訴人而係被申訴人,被申訴人於廢除史記樂生二看板當時
即發生爭議自不待言,究竟是否因所謂績效不彰或主觀喜好超越一切或者安排形成惡劣情
勢以充口實,業已因時間經過難以深究(事實上對於看板處置並不必定以廢除為優先,仍
可採取靜板或隱板即可達到目的) 但需注意者,乃有關申訴人所屬看板與前述二看板合併
事宜,被申訴人與K板主與他人間已有討論, 因此被申訴人理應知情甚詳,不致有需經他
人提醒之必要。應主動開放至少予板主層級得以目睹,精確形容者,則應賦予historia板
務人員得閱覽及搬移(或複製貼上) ,被申訴人至本回應發布為止仍舊未開放,而又以怠
工為由予申訴人裁罰是要逼死誰? 或historia看板辦理投票結果,是否對被申訴人並無拘束力,亦請說明。
五 須再強調者,申訴人提出本申訴係因已受被申訴人至少形式上不利之判決 故針對亦限
定於原處分形式及實質部分提起(即申訴標的)。並非以侵害他人為目的而行使權利。
邇來於群組本看板有對於申訴人擔任板務資格之質疑 群組長與被申訴人處置認事用法
上申訴人則贊同之,若被申訴人仍漏未開放(至少)史記看板精華區供申訴人作業 亦懇請
群組長督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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