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則上來講,我認為不應該因為進行申訴案,而進一步要求板主在板務的處理上,
超過原本板規所訂定的範圍。如果板規對受理檢舉設有期限,不應該因為有申訴案,
而要求板主受理超過期限的案件。在現在這個案件上,我認為沒有例外處理的必要。
未來如果有必要破例,我會在要求板主破例處理時說明理由。
2. 對於因修訂板規而造成特定案件應適用舊板規或新板規的疑問,與申訴案無關,
乃是與板主制訂板規與執行板規的方式有關,應由板主對此進行說明。
因此對於板規修改導致檢舉時效縮減時,板主應採取何項認定方式以保障檢舉權,
由板主決定。是否可依舊規定提出檢舉,請向板主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