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_SecretGard 小組長判決

作者: GeminiMan (GM)   2014-03-06 23:45:34
一、建議小組長 jobli 可撤銷警告處分,日後經勸導未改善再行懲處。
二、希望板主 ACCR 能於 CATCH 板向板友 UYC 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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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如下:
一、群組對於使用者 UYC 申訴 CATCH 板主 ACCR 案,並無特定立場,
然群組認為申訴雙方若對判決結果有疑義,認有部分重要證據未
公開,應可特例補充說明,釐清案件發生時間點的先後順序和
程序。
二、L_SecretGard 心情小品集的組規「組務不受理各板判決超過三日
之申訴案。」就群組對於本條小組的組規的解讀,在於板主 ACCR
於一○二年十二月八日告知對兩位板友檢舉案「私信警告」的判決,
若使用者 UYC 有異議,應於三日內 (十二月十一日) 提出上訴。
此部分於板主 ACCR 於小組事務板補充相關信件證據,小組長 jobli
於第二次判決「本案如依版主所言,使用者已超過三日申訴期,
故本案不得針對原公告再議。」亦同意此部分證據的效力。
故群組認為,使用者 UYC 申訴 板主 ACCR 「私信警告」兩位板友
的部分,於小組的組規,屬不予受理的部分。依此對板主作出警告
處置,於組規上有所衝突。故建議小組長 jobli 可先行勸導改善,
日後若再犯,再行懲處板主。
三、是否有「黨同伐異」「雙重標準」的情形,群組檢視 CATCH 板的相關
處分公告,警告及水桶公告樣本數不多,無法判定為常態性作法。
板規亦以「推文警告」為主要的板務處理手段。本案並無「公告」,
亦無「推文警告」屬事實,然就現有的證據亦無法得知板主是否針對
本案特採信件警告,無法判定是否有雙重標準的情形。群組建議板主
ACCR 於日後處理案件應有一致性的板務處理作法。
四、無論小組長 jobli 是否應依權責記予板主警告處分,然於去年十二月
多位板友對使用者 UYC 的推文經板主重新檢視,多有挑釁等違規事實,
已造成對使用者 UYC 言語上的傷害,故群組希望板主 ACCR 能於板面
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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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註:
一、L_SecretGard 心情小品集的組規「組務不受理各板判決超過三日
之申訴案。」設定申訴期限,目的在於「板主能即時性處理」
「保全證據的期限」。
然群組認為,以檢舉案為例,以板主判決日起算,三日的期限恐讓
板主與板友申訴雙方無法完成完善的溝通過程即行上訴。
以小組長 jobli 所定義之「以最後信件日期為起算日。」將有極大
的問題,屬「模糊的時間點」,包含該以板主或使用者兩方何者信件
為準 (非每案均已不再溝通,上訴組務作結),且使用者若於第四日
之後再寄發信件,申訴期限即可展延,組規即失去效力。故群組
建議小組長 jobli 修訂此部分組規,放寬可申訴的期限。
二、如依現行的板規違規記點形式,判定「警告」具累記懲處效力。
#1J059chR (CATCH) 的「檢舉案」公告,處分於公告後始生效力,
仍應計入今年上半年度的違規行為,而非以「違規的發生時間點」
計算。
三、「CATCH 板規的修訂,應優先於追究懲處名單。」
本案,群組曾提出,在於 CATCH 板的板規對於推文違規行為並無
明確的罰責定義。故小組長 jobli 請板主 ACCR 重新檢討檢舉名單,
違規行為判定是否依板規有據,具實質懲罰效果 (警告累犯水桶處分)
仍有疑義。
然站方公告亦定義「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屬看板違規行為,板主需加以處置。
故群組認為,應優先修訂 CATCH 板規,始能保護板友不受挑釁之言語
傷害。
另查 CATCH 板務處分公告,亦多有警告,再犯則以「鬧板」判定,
少則「數個禮拜」,多則「數個月」,反而未見板規的警告累犯水桶
「數日」的公告。群組樂見板主加強對於板友的保護,但罰責標準上
應有一致性,非所有違規行為累犯皆以「鬧板」(擾亂看板秩序) 論處。
四、使用者 UYC 於板務申訴案,提出板主 ACCR 的兩篇文章引用其推文
論述,有誤解其原意之情形,亦請板主 ACCR 能修正文章內容。
若無法修改,亦請板主 ACCR 與使用者 UYC 溝通,是否需刪除文章。
作者: GeminiMan (GM)   2014-03-07 16:27:00
經使用者 ganbaday 提出,修正一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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