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撤銷原處分,減輕為警告乙次處分。
【理由】
1.有關申訴人主張之申訴理由
1)公報私仇 濫用板主權力 人身攻擊
本組說明: 請見第2.點理由。
2)公佈我們的傳訊 斷章取義 造謠生事
本組裁定: 已於#1FthTJm- (Acad_discuss)篇公告結果,不再重覆受理。
3)在military版明目張膽, 結黨私營 (請看另一申訴人) aardvarkww 的文章
本組裁定: 和本案無關,不予受理。
2.依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六)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板主對於申訴人騷擾板友之不當水球應依同條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2、未經本站許可,散佈帶有廣告性質之內容。
3、以超過一定數量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4、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或引誘。
再依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其他違規行為及小組長管理群組不當,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
請被申訴人向法務部Violation板檢舉,或將該位板友設為壞人。
故板主無法可罰,自不得裁處水桶10年處分。
本案應回歸Military板有關洗板之板規,板主得予警告及劣文退回。
國研院科學學術研究院 組長 Ja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