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問題很簡單:
* 指派飛跨洲、隔夜的勤務,這是不對的嗎?
或著更進一步,假設航空公司「都」指派這種勤務
那麼,這樣是不對的嗎?
* 為什麼契約不能限制二十年?
從新聞報導當中得知,當事人主要的訴求就是這兩個點
但是,坦白說,我真的不懂(光憑)這兩點有什麼勝訴的機會?
難道航空公司從此不能開跨洲航線? 受完訓練就可以走人?
我的身份也很簡單
我不是機師、不是華航管理層、也沒持有過華航股票
甚至沒坐過華航飛機(想想也蠻神奇的... XD)
上面這些問題要換成任何一家航空公司都行,我都想知道答案
還請各位業內專業人士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