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建議修訂競業條款

作者: hsiung9 (熊九)   2016-01-11 21:50:00
競業條款(Business Strife Limitation Clause of Labor Contract),
又稱「同行競業條款」或「競業禁止條款」,為僱主與受僱的員工之間所
訂的一種勞動契約,其內容通常規定:勞動契約終止後的一段特定期間之
內,受僱者不得在相同產業中從事競爭行為,以保障先前僱主之權益。
待過科技業的都知道
公司常一進去就要你簽下競業條款
以防止你離職後洩露公司機密
同理可證,這次石志偉做了不該做的事
離隊後又跑到敵隊公司去當教練
讓百大的一番心血全都化為烏有
面對這種有如三星挖台GG的惡意挖角方式
我們應當明訂競業條款
以防止人材叛逃為敵所用
作者: k75131 (FU)   2016-01-11 21:50:00
這是高級反串嗎
作者: ichero01 (ichero01)   2016-01-11 21:51:00
D級而已啦
作者: sinon2mayday (公館金城武)   2016-01-11 21:51:00
你應該PO在吱版
作者: jenchieh5 ((」T□T)<喔~喔~喔)   2016-01-11 21:52:00
讚喔 太子快抄
作者: lml99 ( )   2016-01-11 21:52:00
石志偉條款 米糕可以裁猿但猿工不能離職
作者: yankees733   2016-01-11 21:52:00
我想太子之後領隊會議應該會提出這條款
作者: ksutme (這就是人生)   2016-01-11 21:52:00
真的要快點修訂,不然一堆腦粉一直在那喊要告人了
作者: colin8930 (magiccc)   2016-01-11 21:53:00
那你知道科技業出多少錢留人才嗎?
作者: che112 (che)   2016-01-11 21:53:00
簽了就能怎樣喔,會不會太天真...
作者: hakk (hakk)   2016-01-11 21:53:00
我完全知道這篇重點在簽名檔
作者: a0912574942   2016-01-11 21:53:00
建議訂lm條款 到lm工作 除非球團不要你 否則不准轉隊
作者: wwewcwwwf (桃園吳彥祖)   2016-01-11 21:53:00
講認真你憑什麼人家把機密提供公司商業化?
作者: smilesmile (all for one)   2016-01-11 21:54:00
支持劉領隊在領隊會議提出廢除FA制度 免得養了這麼久的球員FA年限一到就被其他隊高薪惡意挖角
作者: wwewcwwwf (桃園吳彥祖)   2016-01-11 21:54:00
有證據表示出 某某某到另一家公司 洩漏原公司機密?理論paper 量化數據拿出來阿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11 21:55:00
認真問你憑什麼認為小頭帶走LM機密?
作者: yyc1217 (somo)   2016-01-11 21:55:00
樓下幫轉money版
作者: a129517496 (Koshien)   2016-01-11 21:55:00
你來我家幫我掃廁所一個月給你一百 你不要離職拉
作者: TristyRumble (藍寶)   2016-01-11 21:55:00
吱迷為啥反應比小飛機貓仔被丟還大啊
作者: wwewcwwwf (桃園吳彥祖)   2016-01-11 21:56:00
如果單純寄到腦子裡 那你有什麼證據他提供公司商業化?
作者: jenchieh5 ((」T□T)<喔~喔~喔)   2016-01-11 21:56:00
FA年限20年+競業條款+米糕CP條款 全面防堵挖角
作者: a129517496 (Koshien)   2016-01-11 21:56:00
玻璃吱
作者: Crazyfire (南傳版寂天)   2016-01-11 21:56:00
要怎麼證明一個行政人員跟助理打擊教練有競業關係呢??
作者: vergilmir (.)   2016-01-11 21:56:00
講難聽一點 中職就四隊 選秀是有啥差別 還不都那樣 藉口而已啦
作者: Xinz (Xinz)   2016-01-11 21:57:00
XDDD趕快修@@
作者: wwewcwwwf (桃園吳彥祖)   2016-01-11 21:57:00
好的公司沒在怕人才流失拉 只有爛公司 慣老闆才會怕
作者: nobeldd (情緒上的完人)   2016-01-11 21:57:00
小頭要舉證自己沒有帶走資料
作者: amovie ( )   2016-01-11 21:58:00
退休球員變別隊教練 不可能禁止
作者: wwewcwwwf (桃園吳彥祖)   2016-01-11 21:58:00
微軟 apple ibm benz bmw 有在怕的喔
作者: easymartin   2016-01-11 21:58:00
噓,球員又不是科技業員工
作者: larailing (奈)   2016-01-11 21:59:00
過世的賈柏斯表示
作者: twnc1006 (twnc1006)   2016-01-11 21:59:00
不怕被挖腳那還要有競業條款幹嘛?xdd
作者: wwewcwwwf (桃園吳彥祖)   2016-01-11 21:59:00
當初htc帶一堆資料去大陸 被抓 是因為有人確實檢舉他有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11 21:59:00
就沒有帶走是有資料可以舉證哦?
作者: wwewcwwwf (桃園吳彥祖)   2016-01-11 22:00:00
帶出 並提供資料 開業等作為商業化 打教這個有商業化?
作者: qazxc312 (肥肥)   2016-01-11 22:01:00
當初一堆人推崇小頭個性老實,現在卻覺得他會爆料XD
作者: dogkid (C'est la vie)   2016-01-11 22:01:00
你別這樣玩反串...到時候CPBL真給你搞個這種無良敬業 =.="
作者: iorice (麋鹿)   2016-01-11 22:02:00
那球員也要簽競業條款嗎? 科科
作者: dogkid (C'est la vie)   2016-01-11 22:02:00
競業
作者: amovie ( )   2016-01-11 22:02:00
最好球員轉隊 也怕資料外洩 就禁止球員轉隊吧
作者: yankees733   2016-01-11 22:04:00
太白粉就覺得小頭有帶機密資料給兄弟很不道德啊!還拿科技業來類比XD
作者: pkp (二年了 過得好嗎)   2016-01-11 22:04:00
我砍你可以 你要走不行
作者: a0912574942   2016-01-11 22:04:00
應該修訂球探一樣要9年才能FA 而且轉隊要付轉隊費 但是要付10倍 因為太子球探薪資付不起 10倍才賺得回來
作者: ponytan2014 (pony的爸)   2016-01-11 22:06:00
垃圾級反串
作者: suzhou (☂☁☁☁☂)   2016-01-11 22:07:00
十倍月薪還是十倍年薪? 十倍月薪的話 比球員一個月還低XD
作者: a0912574942   2016-01-11 22:10:00
當然是比照球員
作者: wuklean   2016-01-11 22:11:00
這甚麼東西啊
作者: kyle123 (..)   2016-01-11 22:13:00
業餘球員的資料稱得上營業祕密?
作者: eric999 (eric999)   2016-01-11 22:14:00
職業運動有什麼商業機密可言?
作者: wuklean   2016-01-11 22:15:00
如果這種講法能夠成立 一個球隊球探離職 只能離開棒球圈
作者: eric999 (eric999)   2016-01-11 22:15:00
業餘球員的資料一年後就沒用了。
作者: socute5566   2016-01-11 22:31:00
XDDDDDDDDDDD
作者: ttmtim   2016-01-11 22:37:00
我比較想知道哪一國職棒有競業條款
作者: Monicayan02 (您好!要啃什麼早餐?)   2016-01-11 22:37:00
那洪家先告LM啊!當家補手當lm教頭,暗號不都洩露了XD
作者: terry955048 (凌海)   2016-01-11 22:38:00
職業運動跟人家搞競業禁止XDDDDD
作者: DOBBS (掛網限定)   2016-01-11 22:38:00
科技業那種競業條款 沒有相當金錢補償 都是簽假的
作者: terry955048 (凌海)   2016-01-11 22:40:00
難道你看過投手簽去別隊禁止教自己拿手球種的約嗎
作者: Monicayan02 (您好!要啃什麼早餐?)   2016-01-11 22:40:00
當初那魯蛋的球員都賠死了?果然是草創球LM四年才三冠,繼續窮酸 繼續搞笑 繼續擴展LMG48
作者: onion1210 (￾NN)   2016-01-11 22:43:00
你要不要說球員離隊禁止到別隊打球?
作者: lucienken (天青色等煙雨)   2016-01-11 22:47:00
天啊 娘子快出來看 奇文共賞 超好笑的文章耶
作者: antelung (百綠來一杯)   2016-01-11 22:49:00
競業條款最長只能兩年,且期間要給付半薪,否則無效!
作者: hcchiena (staco)   2016-01-11 22:50:00
你知道沒有對應簽約金的競爭業調款無效嗎?
作者: TNTKK (喜歡得冬天快來)   2016-01-11 23:05:00
是研發什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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