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siung9 (熊九)
2016-01-11 21:50:00競業條款(Business Strife Limitation Clause of Labor Contract),
又稱「同行競業條款」或「競業禁止條款」,為僱主與受僱的員工之間所
訂的一種勞動契約,其內容通常規定:勞動契約終止後的一段特定期間之
內,受僱者不得在相同產業中從事競爭行為,以保障先前僱主之權益。
待過科技業的都知道
公司常一進去就要你簽下競業條款
以防止你離職後洩露公司機密
同理可證,這次石志偉做了不該做的事
離隊後又跑到敵隊公司去當教練
讓百大的一番心血全都化為烏有
面對這種有如三星挖台GG的惡意挖角方式
我們應當明訂競業條款
以防止人材叛逃為敵所用
作者:
k75131 (FU)
2016-01-11 21:50:00這是高級反串嗎
作者: ichero01 (ichero01) 2016-01-11 21:51:00
D級而已啦
作者:
jenchieh5 ((」T□T)<喔~喔~喔)
2016-01-11 21:52:00讚喔 太子快抄
作者:
lml99 ( )
2016-01-11 21:52:00石志偉條款 米糕可以裁猿但猿工不能離職
作者: yankees733 2016-01-11 21:52:00
我想太子之後領隊會議應該會提出這條款
作者:
ksutme (這就是人生)
2016-01-11 21:52:00真的要快點修訂,不然一堆腦粉一直在那喊要告人了
作者:
che112 (che)
2016-01-11 21:53:00簽了就能怎樣喔,會不會太天真...
作者:
hakk (hakk)
2016-01-11 21:53:00我完全知道這篇重點在簽名檔
建議訂lm條款 到lm工作 除非球團不要你 否則不准轉隊
作者:
wwewcwwwf (桃園å³å½¥ç¥–)
2016-01-11 21:53:00講認真你憑什麼人家把機密提供公司商業化?
支持劉領隊在領隊會議提出廢除FA制度 免得養了這麼久的球員FA年限一到就被其他隊高薪惡意挖角
作者:
wwewcwwwf (桃園å³å½¥ç¥–)
2016-01-11 21:54:00有證據表示出 某某某到另一家公司 洩漏原公司機密?理論paper 量化數據拿出來阿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11 21:55:00認真問你憑什麼認為小頭帶走LM機密?
作者:
yyc1217 (somo)
2016-01-11 21:55:00樓下幫轉money版
作者:
wwewcwwwf (桃園å³å½¥ç¥–)
2016-01-11 21:56:00如果單純寄到腦子裡 那你有什麼證據他提供公司商業化?
作者:
jenchieh5 ((」T□T)<喔~喔~喔)
2016-01-11 21:56:00FA年限20年+競業條款+米糕CP條款 全面防堵挖角
要怎麼證明一個行政人員跟助理打擊教練有競業關係呢??
講難聽一點 中職就四隊 選秀是有啥差別 還不都那樣 藉口而已啦
作者:
Xinz (Xinz)
2016-01-11 21:57:00XDDD趕快修@@
作者:
wwewcwwwf (桃園å³å½¥ç¥–)
2016-01-11 21:57:00好的公司沒在怕人才流失拉 只有爛公司 慣老闆才會怕
作者:
nobeldd (情緒上的完人)
2016-01-11 21:57:00小頭要舉證自己沒有帶走資料
作者:
amovie ( )
2016-01-11 21:58:00退休球員變別隊教練 不可能禁止
作者:
wwewcwwwf (桃園å³å½¥ç¥–)
2016-01-11 21:58:00微軟 apple ibm benz bmw 有在怕的喔
作者: easymartin 2016-01-11 21:58:00
噓,球員又不是科技業員工
作者:
twnc1006 (twnc1006)
2016-01-11 21:59:00不怕被挖腳那還要有競業條款幹嘛?xdd
作者:
wwewcwwwf (桃園å³å½¥ç¥–)
2016-01-11 21:59:00當初htc帶一堆資料去大陸 被抓 是因為有人確實檢舉他有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11 21:59:00就沒有帶走是有資料可以舉證哦?
作者:
wwewcwwwf (桃園å³å½¥ç¥–)
2016-01-11 22:00:00帶出 並提供資料 開業等作為商業化 打教這個有商業化?
當初一堆人推崇小頭個性老實,現在卻覺得他會爆料XD
作者:
dogkid (C'est la vie)
2016-01-11 22:01:00你別這樣玩反串...到時候CPBL真給你搞個這種無良敬業 =.="
作者:
iorice (麋鹿)
2016-01-11 22:02:00那球員也要簽競業條款嗎? 科科
作者:
dogkid (C'est la vie)
2016-01-11 22:02:00競業
作者:
amovie ( )
2016-01-11 22:02:00最好球員轉隊 也怕資料外洩 就禁止球員轉隊吧
作者: yankees733 2016-01-11 22:04:00
太白粉就覺得小頭有帶機密資料給兄弟很不道德啊!還拿科技業來類比XD
作者:
pkp (二年了 過得好嗎)
2016-01-11 22:04:00我砍你可以 你要走不行
應該修訂球探一樣要9年才能FA 而且轉隊要付轉隊費 但是要付10倍 因為太子球探薪資付不起 10倍才賺得回來
作者:
suzhou (☂☁☁☁☂)
2016-01-11 22:07:00十倍月薪還是十倍年薪? 十倍月薪的話 比球員一個月還低XD
作者: wuklean 2016-01-11 22:11:00
這甚麼東西啊
作者:
kyle123 (..)
2016-01-11 22:13:00業餘球員的資料稱得上營業祕密?
作者:
eric999 (eric999)
2016-01-11 22:14:00職業運動有什麼商業機密可言?
作者: wuklean 2016-01-11 22:15:00
如果這種講法能夠成立 一個球隊球探離職 只能離開棒球圈
作者:
eric999 (eric999)
2016-01-11 22:15:00業餘球員的資料一年後就沒用了。
作者: socute5566 2016-01-11 22:31:00
XDDDDDDDDDDD
作者: ttmtim 2016-01-11 22:37:00
我比較想知道哪一國職棒有競業條款
作者: Monicayan02 (您好!要啃什麼早餐?) 2016-01-11 22:37:00
那洪家先告LM啊!當家補手當lm教頭,暗號不都洩露了XD
作者:
DOBBS (掛網限定)
2016-01-11 22:38:00科技業那種競業條款 沒有相當金錢補償 都是簽假的
作者: Monicayan02 (您好!要啃什麼早餐?) 2016-01-11 22:40:00
當初那魯蛋的球員都賠死了?果然是草創球LM四年才三冠,繼續窮酸 繼續搞笑 繼續擴展LMG48
作者: antelung (百綠來一杯) 2016-01-11 22:49:00
競業條款最長只能兩年,且期間要給付半薪,否則無效!
作者: hcchiena (staco) 2016-01-11 22:50:00
你知道沒有對應簽約金的競爭業調款無效嗎?
作者:
TNTKK (喜歡得冬天快來)
2016-01-11 23:05:00是研發什麼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