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板主的釋疑,但我還是想再與您溝通一二
對您提出四點回覆統合回應
我認為在「文章」中真實引述是必要的,如同版主的公告文般,均是以向版眾明確表達陳
述為由,且非出於個人用語,僅是忠誠呈現外部事實,且我曾說明是相關非無意義的引述
。
其次,關於引述除罪化之疑慮,若是空來與球員相同之描述卻無表明是引述的話的確會有
刻意沿用國罵言論的可能,但若是寫明球員以及發言有何不可呢?我認為與看板相關的公
眾人物言論應是可在看板討論的。若推文寫明引述來源以及內容,為何能針對一則引述球
員發言的推文認定是刻意規避板規之國罵使用呢?此是否為防而防,然板規尚無相關說明
,也希望版主能在尚無相關彈性規定之環境下多斟酌一二。
最後,我認為簽名檔與文章內文不同,不應作為先例比照辦理,簽名檔非發文者陳述內容
之重點,僅作為內容之附屬,也因此國罵並非必要也可修除或是更換簽名檔。而內文引述
球員的發言我認為需具備真實還原性,一旦經人為修改即非真實,有擅自竄改他人發言,
甚至扭曲事實之疑慮,且我認為若球員發言含國罵即需竄改方能討論或是不予討論之處理
對討論風氣是無益的。
麻煩版主審理了
※ 引述《st900278 (喵咪喵喵叫)》之銘言:
: 首先,我能理解您對判決有所意見之心情,但是還是須依照版規所執行
: 以下列出四點來回應您
: 1. 版規規範
: 5. 國罵 (僅開放置底Live文)
: 先從版規文字看起,這點已經說明只有在置底Live文中可以國罵
: 其他的情況皆不得使用國罵
: 因此根據Baseball版版規 您確實違反B-5
: 2. 非本人發言之判例
: 針對非本人發言這點,過往確實有相關判例
: ┌─────────────────────────────────────┐
: │ 文章代碼(AID): #1O3Yneyl (Baseball) [ptt.cc] [公告] 水桶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77323880.A.F2F.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219 Ptt幣 │
: └─────────────────────────────────────┘
: 該文章簽名檔為非本人繪製的ANSI檔,裡面出現國罵,依舊違反版規B-5
: 3.引述除罪化的矛盾
: 這點我在信中已經提到,在此我再重複說明一次
: 如果引述的發言中有違反版規之事實,該發文者卻有豁免權。
: 許多版規將形同虛設,看板使用者只要願意 都可以引用他人文字(如推文、FB內容等等)
: 透過這種方式來規避相關版規
: 舉例:
: 如果其他的富邦捕手發生失誤的時候,有人發了篇文討論該捕手
: 下面的推文 使用者就可以引用林琨笙的發言 來規避B-5版規
: 以上這例子也符合您所提到的並非無意義無相關之引述
: 4.公告中引述
: 我認為公告之引述不能拿來一談,公告引述是為了留存證據以及讓看公告的人能清楚
: 知道為何某使用者違規。
: 本人回應完畢,交付後續程序進行。
: : 被判定違規的文字:
: : 林WT (幹超屌的 不是出不出局 是挺不挺)
: : 林琨笙(幹~超屌的)
: :
: : 溝通訴求:
: : 內容為引述球員發言供板友配合時事觀看
: : 國罵字眼並非出於本人的用詞,而是真實引述球員用詞並無修改。
: : 私認為這非浸犯板規,而國罵字眼僅作為「引用之內文」出現,非本人之個人發言,
: : 且該二則引述並非無意義無相關之引述,均出於棒球員的Facebook,也非欲使用國罵之特
: : 意引述。
: : 正如同板主水桶文中引述國罵一般,私以為「引述中含國罵」此非由發言者親述的用詞不
: : 當視為「口出國罵」處理,望板主能理解,謝謝!
: : 檢附證據:
: : 附上內文是為球員發言證明
: : 1.林威廷 http://i.imgur.com/bsfF9qc.png
: : 2.林琨笙 http://i.imgur.com/dj8fUfq.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