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溝通] Elephants板主vincent7977之水桶判決

作者: vincent7977 (白水放)   2017-07-19 00:12:47
※ 引述《wan8088 (卍強打少年-陳阿豪卍)》之銘言:
: 英文板名:Elephants
: 當事板主:vincent7977
: 簡述事由:
: 板主您好
: 想申訴關於 #1PQ6PnL_ (Elephants) 這篇文章的判決
: B-2發表具人身攻擊、謾罵性質文字或圖片內容。
: 首先,我的推文「某某嘴巴很臭」,這點完全不是人身攻擊
: 因法律上無人身攻擊的刑法 所以參照維基百科的人身攻擊定義
: 「攻擊、批評對方個人因素相關之斷言或質疑;
: 如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
: 若進一步以此作為論證之基礎,而作出與前提不相關的結論,則是訴諸人身的謬誤。」
: 我的本意並無攻擊或批評對方
: 指對方的嘴巴很臭並非表示他的嘴巴很臭飄出臭味,
: 只是單純不同意對方言論的一種譬喻方式
: 推 xxxxx: 謝謝沒驗貨的愛將
: 如果我言論算是人身攻擊的一種
: 那當事人的此種發言,不就也是人身攻擊的一種?
: 攻擊陳品捷球員為愛將。
先感謝申訴人對本板板規相關規定的詳細探討
但板主方必須說明的是
判斷使用者言論是否符合應處罰之要件
乃是板主的權責所在
事實上申訴人於本板之發言多有爭議
於板主心證上已遊走於相關規定之邊緣
對於申訴人對其違規言論之說明
板主方可以理解
但本板板規B-2項(A)款*註1
要求該項違規若受害者為本板板友
需當事人方可檢舉
除了是為了減少浮濫檢舉外
也顯現出受害者的想法
對於本項板規執行尺度上
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板主群在執行本項板規之裁罰上
也依循此一原則
故雖申訴人之於本板之言論多有爭議
但依本站使用學術網路
保障言論自由之原則
除非情節嚴重者
否則板主方不會對本板使用者間之討論進行主動取締
惟本案經當事人g5566板友以站內信方式檢舉註2
考量受害人之態度
故判決本案違反本板板規B-2項
: 第二,再舉板上友人的言論
: 「笑死人了 板主很瞎耶 」
: 這也算人身攻擊嗎?這只是不同意板主言論的一種說法而已
: 若按照字面上的解釋是在攻擊板主的眼睛失明,
: 但事實上這句話的本意是在評論板主的判決無法令人信服
: 因此有無人身攻擊並非只從字面的意義來解釋判斷,
: 而是要綜觀詞彙的用法、使用時機和前後文這些因素
: 一起來判斷是否內含人身攻擊的的意義
由於板主經本板板友公開選舉和站規之授權
具有比一般使用者更大的使用權限
為自我節制權力免遭公報私仇之議
對於板友對板規執行上的評論以及衍生的相關言論
板主方不會站在受害者的立場上進行判決
以申訴人所舉之例
板主本就不會對此一類言論進行處罰
: 溝通訴求:
: 我的推文「1樓的嘴巴很臭」並無人身攻擊的意涵,
: 只是不同意1樓言論的一種表達方式,訴求解除水桶。
: 檢附證據:
: #1PQ6PnL_ (Elephants)
如上所述
本案不改判
若申訴人未有其他疑問之處
可請小組長裁示溝通結束
以進行後續申訴程序
※註1:本板板規原文(摘錄)
B : (犯此項者禁言10天)
2. 發表具人身攻擊、謾罵性質文字或圖片內容。
(A) 受害對象為板友僅當事人能檢舉。
若受害對象為本隊隊職員則任何人皆能檢舉。
謾罵性質任何人皆能檢舉。
※註2:當事人檢舉信將轉錄於本板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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