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愛到媽寶男友卡慘死 怎解?

作者: tacoyo (ˋ(′_‵||)ˊ)   2014-01-11 12:59:39
其實龍王是可以抗辯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就整個討論串看來,似乎是龍王先被影射媽寶
才跳出來為自己辯白,應屬自辯或保護自己合法利益(名譽)
再者,對造上過不只一次電視節目(前文有版友提供連結)以及擁有粉絲專業
則對造為公眾人物,屬「可受公評」之對象應可確定。
這是本事件前題應先確定之事,之後再討論適當評論與否
個人認為龍王可以抗辯下列幾點:
1.龍王有充分證據證實自己說話內容的真實性
2.內容雖涉及對方私德,但是也涉及數名男性同胞之名譽與利益(綠綠der?)
("三人以上"在法律上就叫"公然"或"眾"了,要說是公共利益也無不可)。
3.對方是公眾人物,屬可受公評之事,自己亦無不當之評論(日前有則新聞,有人罵對方
「不要臉」、「賤人」、「肖查某」也被判無罪,相較於此,龍王的言論也很難說有過當)
以上是一點點淺見,如有誤也歡迎各位糾正
也請各位手下留情,謝謝
==
補充一下
網路發表任何文章與言論,雖然並未指名道姓(沒有指明龍王姓名或ID)
但若於文章或是言論內容,在客觀上明顯可推測出其文章所針對之對象為何人
(事實上也就是明顯可特定出文章所指是龍王,才會有人去指責龍王)
因此龍王主張自辯或保護自己利益是沒有問題的
反而對方文章因為可得特定龍王,並且使龍王名聲受損(被網友指責)
對方仍有可能構成毀謗罪。
※ 引述《lovetiti (愛太太)》之銘言:
: 就我的看法 她應該告你「加重誹謗」才對
: 因為加重誹謗比較嚴重 而且應該會成案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
: 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後面這段 很多人會誤會
: 以為只要我說的是事實 就不會被罰
: 但法條的意思其實是:
: 如果你講的東西是私德 無關公眾利益 但卻會損害當事人名譽的話
: 就算你說的是事實 也是違法的
: 所以大家以後發文 還是注意點比較好.......
: 補個例子給您參考
: http://tinyurl.com/6tbt2p2
: ※ 引述《blsy4300145 (亞洲桶神)》之銘言:
: : happy4124 怒提告妨害名譽
: : 我禮拜二要去警察局作筆錄了QQ
: : 糾竟會不會變成法院認證呢?
: : 還請大家謹慎發言
: :
作者: canon6d (6DII)   2014-01-11 13:42:00
推用心
作者: petrinet (派大星)   2014-01-11 13:54:00
讚哦
作者: nonoway (Wei)   2014-01-11 13:59:00
在備份~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1-11 14:13:00
又備份囉~龍王加油!
作者: JGZ (安靜策)   2014-01-11 14:15:00
龍蛙之戰~精彩萬分
作者: HydeTseng (H.T)   2014-01-11 14:19:00
感覺抗辯應該不難 只要能舉出文章內容是在講自己就好了
作者: blsy4300145 (一日統粉 終生統粉)   2014-01-11 14:23:00
老實說若不是牽連者眾 我實在不是很想和她糾纏
作者: jimmy8343 (鍵盤批踢踢觀察家)   2014-01-11 14:32:00
這麼長的故事很好奇要做多久筆錄 如果單靠警察打字速度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1-11 14:35:00
所以警察不愛接這種案,好像沒積分呢.
作者: jimmy8343 (鍵盤批踢踢觀察家)   2014-01-11 14:37:00
所以警察會一直勸和 但是原告很堅持的話還是要接 因為會被告 應該可以帶電子檔去做筆錄
作者: HydeTseng (H.T)   2014-01-11 14:41:00
要帶的話還是把內容用紙本印下來吧 如果筆錄的警察是年紀較大的人的話 他們看電腦應該頗痛苦XD
作者: snow5wave ( )   2014-01-11 14:52:00
加油!
作者: calllmedady (...)   2014-01-11 15:02:00
可我看原文沒暗示是指龍王吧?
作者: Sechslee (キタ━━(゚∀゚)━━!!)   2014-01-11 15:13:00
就有人看出來然後去LOL版酸龍王啊www沒人看得出來也不會有今天這事了
作者: blsy4300145 (一日統粉 終生統粉)   2014-01-11 15:13:00
lol板29103 下面噓文看一下....我也是被爆料才知的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1-11 15:32:00
蛙文沒明指,可是龍友與蛙友都知道他們倆人在交往;後來蛙友跑去罵龍結果大家都知道,以為龍玩弄蛙,龍王名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1-11 15:33:00
譽受損,飽受對友指責,不堪精神苦痛才回文說明,蛙還有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1-11 15:34:00
臉告?純粹賭運氣或是想逼和解吧.
作者: jimmy8343 (鍵盤批踢踢觀察家)   2014-01-11 15:39:00
可能女方沒想清楚吧 互告女方被訴的機會還比較大
作者: ooyy5566 (繼續潛藏)   2014-01-11 17:38:00
這樣很好啊 法院認證的____
作者: Zhang97226 (小檳)   2014-01-11 18:17:00
推 龍王加油
作者: Bifrost (Gui)   2014-01-11 19:06:00
那她如果告重傷害罪呢?
作者: tacoyo (ˋ(′_‵||)ˊ)   2014-01-11 19:11:00
假設龍王被"擒抱",這個擒抱似有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嫌
作者: tacoyo (ˋ(′_‵||)ˊ)   2014-01-11 19:12:00
那龍王為了阻止擒抱之不法侵害而推倒對方應可主張正當防衛
作者: blsy4300145 (一日統粉 終生統粉)   2014-01-11 20:08:00
.....重傷害? 她當初只是跌坐在地上 根本沒傷阿= ="
作者: blsy4300145 (一日統粉 終生統粉)   2014-01-11 20:09:00
就像小朋友賴皮那樣 四肢巴在地上不肯起來 囧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1-11 20:31:00
重傷害得要致殘.龍王最多最多就是過失傷害.而龍王是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1-11 20:32:00
被擒抱(強制罪)下的自然反應,根本連違法都難以成立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1-11 20:41:00
就算過失傷害好了,罰金五百送她買藥吧~
作者: Bifrost (Gui)   2014-01-11 20:50:00
重傷害是我開玩笑那篇打臉文的qq
作者: osmanthusjo (觀念快扭曲了)   2014-01-11 22:33:00
兩個人可私下和解的事情還鬧到法院去 無聊兩邊都很無聊
作者: shiningwing (熱血高校中肯番長 飛小羽)   2014-01-11 23:02:00
我想看法院認證XDDDDD
作者: vickalex (專職投機者)   2014-01-11 23:54:00
一點都不無聊啊就是有怎樣都沒事的想法現代人才道德淪喪
作者: PhosphorK (K)   2014-01-12 01:16:00
比較認同此篇論點
作者: eddiesun (QAQ)   2014-01-12 04:45:00
不能行使權力喔 管真多
作者: lovetoo (too)   2014-01-12 09:54:00
第三款很難拿來抗辯吧!至於原文內容提及那些"傷害"內容,如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也沒用
作者: chien17 (加加減減)   2014-01-12 20:46:00
專業推
作者: GIMIKING   2014-01-14 22:04:00
傷害...被打臉文打的臉太痛了要告傷害嗎XDD
作者: SelTek (ToFu)   2014-01-15 00:35:00
推樓上XDDDD
作者: STUCHU (初初A++)   2014-01-21 11:03:00
可能嚴重影響到他日後____
作者: ilikebrandy (我不愛白蘭地)   2014-03-17 08:13:00
推法院認証、媽我上台灣新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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