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龍王是可以抗辯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就整個討論串看來,似乎是龍王先被影射媽寶
才跳出來為自己辯白,應屬自辯或保護自己合法利益(名譽)
再者,對造上過不只一次電視節目(前文有版友提供連結)以及擁有粉絲專業
則對造為公眾人物,屬「可受公評」之對象應可確定。
這是本事件前題應先確定之事,之後再討論適當評論與否
個人認為龍王可以抗辯下列幾點:
1.龍王有充分證據證實自己說話內容的真實性
2.內容雖涉及對方私德,但是也涉及數名男性同胞之名譽與利益(綠綠der?)
("三人以上"在法律上就叫"公然"或"眾"了,要說是公共利益也無不可)。
3.對方是公眾人物,屬可受公評之事,自己亦無不當之評論(日前有則新聞,有人罵對方
「不要臉」、「賤人」、「肖查某」也被判無罪,相較於此,龍王的言論也很難說有過當)
以上是一點點淺見,如有誤也歡迎各位糾正
也請各位手下留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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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網路發表任何文章與言論,雖然並未指名道姓(沒有指明龍王姓名或ID)
但若於文章或是言論內容,在客觀上明顯可推測出其文章所針對之對象為何人
(事實上也就是明顯可特定出文章所指是龍王,才會有人去指責龍王)
因此龍王主張自辯或保護自己利益是沒有問題的
反而對方文章因為可得特定龍王,並且使龍王名聲受損(被網友指責)
對方仍有可能構成毀謗罪。
※ 引述《lovetiti (愛太太)》之銘言:
: 就我的看法 她應該告你「加重誹謗」才對
: 因為加重誹謗比較嚴重 而且應該會成案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
: 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後面這段 很多人會誤會
: 以為只要我說的是事實 就不會被罰
: 但法條的意思其實是:
: 如果你講的東西是私德 無關公眾利益 但卻會損害當事人名譽的話
: 就算你說的是事實 也是違法的
: 所以大家以後發文 還是注意點比較好.......
: 補個例子給您參考
: http://tinyurl.com/6tbt2p2
: ※ 引述《blsy4300145 (亞洲桶神)》之銘言:
: : happy4124 怒提告妨害名譽
: : 我禮拜二要去警察局作筆錄了QQ
: : 糾竟會不會變成法院認證呢?
: : 還請大家謹慎發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