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啊
她會不爽甚至鬧大,我覺得除了積怨已久外,很大一部分就是沒保障
如果她乖乖繳了19年的房租,到最後你們離婚了,她只能拿到19x12x6000的錢
(還沒有利息)
但是她賠上的是19年的青春,這19年她遠離老家遠離爸媽,住在你家買的房子裡面,因為
沒出太多錢又離鄉背井,可能事事都不能有太多主見,房子也完全沒有自己持有的部份
我們現實一點說,19年後離婚的話,你有房有存款,47歲的男人也不至於滯銷
但女方就不一樣了,45歲的女人,在台北什麼都沒有,整個就是悲慘
我覺得啦,反正你也打算二十年後登記共同所有一人一半
那你乾脆婚前跟她簽個協議,婚前買房你持有40分之39,她持有40分之1,婚姻關係存續
中,她如果每個月都有幫忙負擔6000元房貸,你自婚後每滿一年就移轉房子的40分之1給
她(夫妻間贈與應該也不課稅吧我記得)
這樣到20年的時候剛好一人一半,就算沒滿20年就離婚她還是有一部分嘛,當然離婚的話
那6000x12xn年的錢你就不用還她了
這樣對她來說保障很夠了啊,不會之後離婚她兩頭空
我覺得你一開始的方案就是強制她跟你綁約20年不然就準備人財兩空,如果你婚後跟她之
間有些問題是沒辦法解決的,她也只能逼自己忍20年而已
而我的方案她就很有保障了,而你也沒損失什麼,反正你們如果真的結婚超過20年她也可
以拿走一半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