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面也有人舉例說,只要每天同一時間倒垃圾就有可能被告,
: 這是不是合理呢?
這讓我想到以前住員工宿舍的時候
早上都會跟品保的正妹同一部電梯
就我跟她,幾乎天天如此
持續半年~一年之久
後來是我部門的副理幫我問到名字
讓我去認識
她才說好險我有主動認識她
不然她真的認為我有算時間在故意遇到
此後,在我離職之前,都還是一樣電梯都會相遇
正常的都會這樣想了
不正常的會不報警嗎?
我要舉證大概就是自我監視,
提供半年的作息錄影給法官,
看有沒有故意在算時間好證明自己的清白
有誰會自我錄影自己的生活起居?
大概只有母胎單身的女孩兒認為這是必須
: 不過你也說到一個重點,到底此法的舉證責任在誰?
: 照理說應該是告訴人要舉證,但是這個法令一下來,
: 變成被告要自證清白;
: 事實上,現在的這些性騷法、跟騷法,
: 大部分都是被告要自己留證據,也就是被告舉證,
: 這才是不公平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