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發生差池了。本想針對我自行在原文箭頭所附網址的增補,用Repost方式節錄一句
來新發一篇(連同原文就有兩篇)加以補充、其餘無關補充的內容則在第二篇中刪去的。
可是半夜精神不繼(一邊看youtube內容一邊打字紀錄旁白句子)之時,想必是一開始處理
文章時,誤按到「編修」文章(而不是Repost)的指令然後還沒發覺,結果打字完成按送
出後,檢查時赫然發現搞錯了!導致原本辛苦打字及數位網友(印象中有redbalon、Uguar
、soulim等等)的寶貴推文都被毀了...傻眼....抱歉啊。
作者 yggdrasils (尤克特拉希爾) 看板 Buddhism
標題 三十捨懺─18接受金錢
時間 Fri Dec 25 06:15:5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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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1.對象:金錢 │
│ │2.方式:(1) 接受﹑ │
│相│ (2) 請別人代收﹑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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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1.在寺院﹑居士家接受或由別人代收金錢後,不當作是自己的,只是加以保管 │
│ │ 。 │
│犯│2.比丘精神失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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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五分律:若比丘自捉金銀及錢,若使人捉,若發心受,尼薩耆波逸提。 │
│ │僧祇律:若比丘自手捉生色、似色,若使人捉、舉、染著者,尼薩耆波夜提。 │
│ │四分律:若比丘自手捉錢,若金銀,若教人捉,若置地受者,尼薩耆波逸提。 │
│ │十誦律:若比丘自手取金銀,若使人取,若教他取,尼薩耆波夜提。 │
│ │根有律:若復苾芻自手捉金銀、錢等,若教他捉,泥薩祇波逸底迦。 │
│ │I. B. Horner: Whatever monk should take gold an silver, or should get │
│ │another to take it (for him) , or should consent to its being kept in │
│ │deposit (for him),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involving │
│註│forfeit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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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瑪欣德比丘指出,普端嚴這本解釋律藏的註書指出,「不當作是自己的」不是去豁免
「為了他者(公眾、僧團)」而受持金錢(再轉做它用),而是指例如信眾遺失金錢,僧
人拾起代為保管而後「歸還施主/失主」。換言之決不是僧人「募款去做公益」就不犯戒。
佛教要做公益,正信方式上是請居士出面做公益,不應僧人出面募款收錢破壞人天表法,
喪失僧相乞食不乞錢表法的正信教化,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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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dhu!Sadhu!Sadhu!遼寧海城大悲寺住持妙祥法師對經律的理解,經旁白配音員整理:
(14:40起)
→ CassSunstein: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iD_C4nfEj8 09/29 12:58
「只乞食物,不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