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文章的篇幅才能詳盡聊一聊去論證(而不是推文簡單講不詳盡)關於某些版務上的管理
觀點是不是奇葩的個別版主單一情況而已。
所以下方複製引述版主說過的一些觀點(不過這類奇葩觀念的數目還..蠻多的;因此我只
沒有複製版主原先的一、二句不太重要的句子來分析而已),分析版主的觀點是否適當。
因為為了避免大家在不同文章間跳躍查對,所以我本文不得不貼上版主原句來指出哪句。
佛法版版規自己說標準是依中華民國法律、法院等等的法治標準,不是版主自行創造的奇
葩標準。這個原則大家要先謹記以免被某些說穿了是人治、有權者說了算的煙幕彈唬弄。
: 補充一下板規四中無故對人部分:
: (2)無故針對板友
: (若對方沒與你交流、沒與你說話或辯論,你主動去人身攻擊、侮辱或
: 挑釁的言論。因為人家都沒跟你說話,你不應主動跑去罵他挑釁他。)
~~~~
這個用語還不夠明確。對po文網友的言論自由保障還不夠。
比如說,「感到不爽」就叫挑釁嗎?「欠缺方法論的思維」這八個字算「超越法律允許標
準的攻擊用語」嗎?裁量權是這樣濫用的嗎?其他宗教看板(例如基督教版、民信板..有
這麼用的嗎?)、靠著一群都不是法律人的各級管理者彼此支持,某些看板管理者們就可
以一意孤行憑著反正官大學問大瞎掰理由去整眼中釘剛好的思維嗎?明理的人心知肚明。
大家千萬留意:因為法院不管對人身攻擊、挑釁等等,要看是否屬於超越一般社會標準。
不是說凡攻擊到別人的任何用語一定違法不許用。
不然,張三說向來自認自己不會錯、被指摘就會感到被挑釁的李四的觀點「大錯特錯」
,張三就被水桶啦~因為:依照奇葩標準,說「李四大錯特錯」就沒有「攻擊」到李四的
「人身」嗎?「欠缺方法論的思維」亦然。
請問你懂法律嗎?你如果不懂,你怎麼有那麼強的「官大學問大」作風一意孤行來管版行
使公權力?因為你選上了(所以嘛,你才絕不裸退)愛怎麼搞就怎麼搞?不應這樣吧?
: 在好久以前的文章#1HjlyVDB (Buddha),對於無故對人的解釋。
你的這類你製作的判例中的你自創的解釋,是違反現行法院實務的個人奇葩見解,甚至這
類奇葩標準的邏輯上也違背了佛法版板規提到的依中華民國法律、法院等等的適用標準!
: 對罵也請在同一主題罵,不要再另開主題後指定板友,這種激(基)情閃光彈本人不接受。
????????
以上是你脫離常規的奇葩觀念、跟其他眾多宗教看板與非宗教看板的標準、與PTT站規根
本不同。請大家一對照其他(比如說民信板、基督教版...,甚至八卦版)看板的管理標準
即知。後幾段我會把理由講解得更詳盡。
: 可以看看二個判例:
: 1. #1Q33D2xL (Buddha)
: 請不要開地圖炮,請指名道姓要罵誰,罵了後對方不檢舉就沒事。
???
法律不許開的地圖砲,是針對先天上無法改變的生理特徵(例如:血統、性別)等等。
比如說「女人/男人都是垃圾」、「黑人/白人/亞洲人都是垃圾」「外省人/本省人都是垃
圾」之類。現在法學上已經發展到承認「性傾向」算天生的生理特徵,所以也不能說「同
性戀/異性戀/雙性戀都是垃圾」等等的群體攻擊、而且用語的攻擊程度超過法律給的合法
攻擊空間的地圖砲。要說「違法人身攻擊」的構成要件該當,需注意兼察上述雙重要件。
至於「『相信(某偽經)說印度草菜不生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