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藏基本上是指各個部派的阿毗曇,附帶延伸到印度論師所作的阿毗曇論書之類的著作,
《法苑珠林》不是阿毗曇,而是從包括佛典在內的各類典籍中,引用長篇幅的文字,然後
再按照主題加以排列的「類書」。
提出那個問題是因為,假定依僧律分出輕、重罪或可悔、不可悔罪的作法,適用於居士
五戒,又或者是一種普遍、通行的作法,那理論上阿含經、論藏、印度的大乘經、論應該
要會提到。
另外,如果比對《法苑珠林》的引文和現行本五戒相經,會發現文字有差異。
例如引文這一段寫「三處行婬謂口大小便處,犯不可悔」,現行本是寫「三處行邪婬,
犯不可悔」,引文多了謂口大小便處,行邪婬寫行婬。
若這段引文保存了《五戒相經》最初的文字,那就代表五戒相經原本是直接引自僧律的
婬戒當作居士戒律。
事實上,不管是現行本的五戒相經還是法苑珠林引文,很多段落都和漢譯本《十誦律》的
文字幾乎相同或類似,只是把比丘改為居士。這裡有人整理出了相似段落的對照。
http://www.gelupa.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872&extra=&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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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就目錄來說,《出三藏記集》這本早期的佛經目錄記載求那跋摩譯出的是《優婆塞
五戒略論》又名《優婆塞五戒相》(後來的目錄才改為優婆塞五戒相經),但是現行本
是經的佛說形式,這樣就是一為論,一為經,產生記載不符的問題,那現行本的經是否
真為求那跋摩譯的也成問題。
(雖說有典籍是論或個人著作,目錄記載為經的例子,例如《那先比丘經》,但似乎沒有
典籍是經的形式,目錄卻記載為是論的情況。)
《菩薩善戒經》提到可悔不可悔的段落,其主語是「能說毘尼義」,毘尼是指聲聞律藏,
不是形容菩薩戒也不是居士五戒。再來根據其他譯本的文句,
《菩薩善戒經》:「二者、能說毘尼義,是犯是非犯,是可悔是不可悔,是輕是重,
是性重是遮重,是名說毘尼甚深義。」
《菩薩地持經》:「二者、於諸戒律,善知犯、不犯,及與出犯。」
《瑜伽師地論》:「於毘奈耶,毀犯善巧,還淨善巧,當知是名,第二依處。」
就文意來看,「可悔不可悔」對應的應該是「出犯」、「還淨」,也就是犯戒之後能不能
重新懺悔清淨。不可悔在這裡的意思就是指僧律波羅夷的驅擯,因為是驅擯所以不可悔。
而辭典對波羅夷有很多解釋,只代表波羅夷有很多意思,不改變在僧律上,犯波羅夷就
是驅擯。如同辭典對阿羅漢有很多解釋(應供、殺賊、無生…),不改變阿羅漢是沙門四
果的最高果位。
對於標題的討論事項,我認為與其列出一個疑偽經專區,然後定案疑偽,或許比較好的
作法是把相關文章改為疑偽討論,然後把正反觀點的文章都收錄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