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經]《菩提道次第廣論》布施波羅蜜 (11)

作者: cool810 (silence)   2014-07-17 18:23:44
《菩提道次第廣論》〈上士道.布施波羅蜜〉 pg266L3~pg266L10
寅一、學習布施 卯一、布施度性
初中分四:一、布施度性;二、轉趣發起布施方便;三、布施差別;四、此等略義。
科判:{卯二、轉趣發起布施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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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學論》說,如是至心於有情所,已捨衣食及房舍等,若受用時當作是念,為利他故
受用此等。若忘此心,愛著自利而受用者,是染違犯。若無愛著,或忘安住緣利一切有
情之想,或貪利益餘一有情,非染違犯。(墮罪有二種:染違犯與非染違犯,皆墮罪)
於已施他作他物想,為自受用成不與取,若價滿足,犯別解脫他勝處罪。
此中有說:以是迴施一切有情,待一有情價不能滿,故無他勝。有餘師說︰於一一有情
皆施全物,前說非理。餘者又云:雖已施他,他未攝受,故無他勝。
其密意者,謂於人趣至心迴施,他亦了知執我有時,作他物想為自利取,若價滿足可成
他勝,故說是為他部之義,亦不應理。
若謂受用他有情物作利他事,由作是念而受用者,悉無違犯。
───────────────────────────────────────
.《集學論》中說:如是已從內心深處對有情施捨了衣食、住宅等,如果要受用時,應
想:為了利益眾生,我受用這些。如果忘失了利他心,只是愛著自己的利益而受用,則屬
於“染違犯墮罪”。如果沒有愛著自己的利益,但忘記要安住心緣利益一切有情之想,或
者只貪執要利益某個有情,則屬於“非染違犯墮罪”(有二種墮罪)。《集學論》又說:
“對於已經佈施給其他眾生、已作他物想的已施物,為了自己而又再度受用,這是成了不
與取;如果價值過量,則犯別解脫根本罪。”對此句的密意,眾說紛紜。以下宣說幾種不
同觀點。有人說:因為這是回向佈施給一切有情,應當是由一切有情共同分享,每個有情
只享有其中一分,所以價值不會過量,不會犯他勝罪。又有人說:對每個有情都是佈施整
個所施物,所以前面的說法不合理。還有人說:雖然心中已佈施給他人,但他人並沒有攝
取,因此犯他勝罪的條件不具足。(宗大師開顯《集學論》中此句的密意)這一句的密意
是:對六道中的人道已經至心回向佈施,他也知道並執著這是我所擁有的,這時已作了他
物想,但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又受取,如果價值過量,就構成他勝罪。所以說“這種說法
只是其他部的宗義”也不合理。但如果是受用而作利益他人的事,這樣作意而受用,就沒
有違犯別解脫根本戒的他勝罪。
■ 解說──
請看文,「集學論說,如是至心於有情,已施衣食及房舍等,若受用時作是念,為利
他故受用此等。」
已將一切所有施捨有情了,受用時,若忘了利他,只想著自利而使用,將成為過失。
若是菩薩就犯了墮罪。忘記已將一切所有施捨有情,也是過失。雖未想到自利,卻忘記已
將這一切所有施捨有情了,這樣也是一種過失。有時雖未想到自利,但為了某位或某些有
情而生起貪心,也是過失,對一切有情應一視同仁,若起貪著而分別彼此,也是墮罪。這
裡講到兩種墮罪:染污墮罪﹑非染污墮罪。
請看文,「若忘此心,愛著自利而受用者,是染違犯。若無愛著,或忘安住緣利一切
有情之想,或貪利益餘一有情,非染違犯。」
「染違犯」即染污墮罪。「若忘此心,愛著自利而受用者,是染違犯。」這是一種墮
罪。另一種是「若無愛著,或忘安住緣利一切有情之想,或貪利益餘一有情,非染違犯。
」此中有二項,是非染污墮罪。
從內心已將所有的布施了,實際上受用時卻想著:「這是我為了我自己而受用的。」
念頭出現是一種跟我執連在一起的,故是有染污的墮罪。若不是想著「我要用的」,而是
想要利益某一人,為了他而產生一種貪,但是,這跟我執並沒有連接,而是一種利他的想
法,但是那時也是有一種執著,如此的執著並不是補特伽羅我執﹑我愛執等等,但是仍然
是對眾生沒有平等的看法,如此是非染污的罪。非染污墮罪有兩種,剛剛講的是第二種,
《廣論》裡講的第一種是「心裡在受用時忘了這是已給眾生」,這也是非染污罪。
所以,非染污的墮罪有兩種,有染污的墮罪是一種。
下面引述《集學論》為能立因。
請看文,「於已施他,作他物想,為自受用成不與取,若價滿足,犯別解脫他勝處罪
。」
若已布施了,也已將這些東西作他人之物想了,若取用,將會構成不與取,犯了偷竊
。一般,不與取不見得會構成他勝罪,但是使用之物的價格,若達國家法律訂定之小偷標
準,就會違犯別解脫戒之他勝罪。若真的構成他勝罪,麻煩就大了,所以,一開始時心中
不要施捨比較好吧!構成他勝罪,麻煩就很大了,所以要解決問題。到底會不會真的成為
他勝罪呢?「此中」即於此下面將會解釋。下面有三種不同之看法。
請看文,第一種:「此中有說,以是迴施一切有情,待一有情價不能滿,故無他勝。
」第二種:「有餘師說,於一一有情,皆施全物,前說非理。」第三種:「餘者又云,雖
已施他他未攝受,故無他勝。」
三種不同看法中,只有第二種說有他勝罪,第一和第三都說無他勝罪,這些都是大學
者說的。宗喀巴大師講出他們的密意,不同的人想著同樣一件事,解釋又不相同,故宗大
師擷取他們的密意。
請看文,「其密意者,謂於人趣至心迴施,他亦了知執我有時,作他物想為自利取,
若價滿足可成他勝,故說是為他部之義,亦不應理。若謂受用他有情物作利他事,由作是
念而受用者悉無違犯。」
我們使用的東西都是人所使用的東西,會構成他勝罪,是物品已迴施人道有情,迴施
的對象知道你已將物品迴施給他了,而且生起「我的」的想法,這樣若私自取用,將會構
成他勝罪。只有意樂上施予,對方未生起「我的」之想,取用則不構成他勝罪。
雖無他勝罪,但不表示無過失。犯了他勝罪,會有失去僧人身分的危險性,問題就很
大了。有過失,有前面提到的染污墮罪或非染污墮罪。《集學論》說有犯他勝罪之慮,其
中密意如何,應該知道。不同學者作不同解釋,宗大師擷取他們的密意,在此加以解釋,
談論構成他勝罪的問題。雖無他勝罪,但不是完全無過失。
怎麼無過失?「故說是為他部之義,亦不應理」。有他部說會構成他勝罪,宗大師說
不應理。
請看文,「若謂受用他有情物作利他事,由作是念而受用者悉無違犯。」心中已將身
受用善根施捨了,受用時忘記利他,會有過失,有染污墮罪或非染污墮罪。若為利他而受
用,則絕無墮罪。為利他而受用迴施他人之物,絕無墮罪。我們應如此修行。受用時,應
為利他而使用他之物。接著,引述能立之根據《集學論》。
-摘自《菩提道次第》雪歌仁波切講授 法炬法師翻譯
此文稿為自他學習而做,僅供參考,容有疏失,懇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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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1014a (正法將興)   2014-07-17 18:48:00
隨喜
作者: AnpingTW (七月七日安平見)   2014-07-17 21:31:00
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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