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響應阻止宗教法立案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15:33:56
以下提供沈惠珠律師的分析提供參考。
1. 現況是:
還沒登記的寺廟想成為有登記的寺廟,
但因為不合政府的嚴苛規定條件,
而不能登記。
完全不是他們不想登記讓政府管不到。
其實他們根本就希望信眾的功德款
都能開立合法的收據,
請看內政部為何要訂立宗教團體法的簡報,
就可以真相大白。
2.寺廟不怕財務公開,
怕的是被綁架來搶寺廟,
政府能夠保護到所有
幾萬座寺廟的人身跟財產安全嗎?
這樣財務公開之後,
可能被勒索、被綁架的後果,
算是保障寺廟、保障信眾的師父跟道場嗎?
3.宗教團體法草案明白規定
「財務報表要事先查核」,
如果不是政府認定的支出,
財務報表就不能備查,
什麼是政府認定可以支出的標準?
政府還沒有說明白,
修行人不是為作帳來修行的。
4.十幾年來,五進立法院的宗教團體法,
為什麼都沒過?
是經由宗教界的努力所擋下的。
那時不在台灣、年紀小的修行人不知道,
那是多悲壯的立法歷程,
都是喊出違憲的聲音,
這一次也完全相同的主張,
完全沒有不同,
網路都可以查到很多報導文章與法律論文。
5.105年民進黨執政將國民黨104提出的法案撤回,
105年12月辦理3場全國北、中、南三區座談會,
所拿出的版本,
除了少掉財務公開、法會收支
必須會後30天報備公開的一條條文外,
其他全部延用國民黨的版本,
會中也宣布立法的時程是
今年1月準備送立法院,
沒參加的人完全被蒙在鼓裡。
6.現在出來喊違憲的宗教人士,
如果不算第一線的人,
什麼叫第一線的人?
宗教有分階級嗎?
尤其是佛教,中國佛教會、台灣省佛教會
都已經連署反對,他們都是第一線的人。
7.58條規定,現在草案版本是57條,
那是規定要來管沒有登記的宗教團體和「個人」,
但是管什麼?
管燒香燒紙錢要移給另外的主管機關罰錢,
不是管他有沒有開收據、財務公開、作帳。
大家關心的事,
合法要管,不合法的管不到,
這樣規定做什麼?
自己一個人弘法的要列冊輔導,不知道要輔導什麼?
8.23場的說明會,
拿出來的版本跟去年12月的一模一樣,
那麼去年3場說要廣納意見回去修訂的承諾在哪裡?
去參加的人都說了廢話嗎?
突然又要連開23場,
如果開完仍然不納入宗教團體意見修訂
就送進立法院,
那時候再來反應,
不就要跟一例一休、年金、前瞻、同婚等法律一樣,
再來上街頭抗爭嗎?
沒有這些出來表達聲音的宗教人士
不又是跟過去5進5出一樣嗎?
9.政府從下週起的座談會全部停辦延後了,
最最重要也最正確的是,
大家一起踴躍去參加政府的說明座談會,
把疑問問清楚、把意見說出來,
親自聽聽各方的說法,
不要在還不清楚的情況下各自解讀,
網路發生錯誤資訊的訊息,
就是聽了還是不清楚造成的誤會。
要杜絕這個誤會,
就要宗教界及護法居士共同參與關心宗教立法的事,
不要只聽少數人或是少數所謂專家學者或是政黨立委的說法!
關心宗教立法前途就請大家踴躍一起參與弄清楚弄明白!
#宗教自由
#拒絕國家機器把黑手伸入宗教
※ 引述《datoguo (大頭仔)》之銘言:
: ※ 引述《sheng530220 (孤鄉人)》之銘言:
: : 【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評析】-【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 此文並刊登於【人權會訊】,第119期,2016年1月份
: : 作者: 陳清秀 ( 2016年2月2日 08:30)
: : 關鍵字:宗教團體法 人民團體法 宗教自由
: : (引用此專業文的下半部份,並在局部重要關鍵字增加【】,主要目的是以利閱讀及理解,作者只要提及【恐有違憲之虞】之類的客氣措詞,大概都算是草案涉及違憲之處,還不是處處都有寫上類似措詞)
: : 詳細全文超聯結:
: : http://www.npf.org.tw/2/15686
: (....中間恕刪....)
: : (五)會計制度強制統一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增加宗教團體作帳之財務負擔
: :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為尊重宗教團體之自主權,似應由其自行決定選擇何種會計原則。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會計專業素養,其所得原則上享受免稅優惠,也免除結算申報義務。因此,應尊重宗教團體之宗教活動收支特性以及習慣,在一般寺廟,或許應採取簡易會計記帳方式,採取現金收付制原則,達到相當大規模以上之宗教團體,才要求採取權責發生制。
: : 宗教法人法草案【強制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但【一定規模以下】或【採權責發生制顯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草案第22條)。此一【管制規定】似【過於嚴苛】。
: 針對會計制度我要補充說明。
: 我發現反對理由有些是說啥會計很複雜、會造成道場負擔、太過嚴苛之類。
: 這根本是假議題。
: 文章說:
: 「
: (五)會計制度強制統一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增加宗教團體作帳之財務負擔
: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為尊重宗教團體之自主權,
: 似應由其自行決定選擇何種會計原則。
: 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會計專業素養,其所得原則上享受免稅優惠,
: 也免除結算申報義務。
: 因此,應尊重宗教團體之宗教活動收支特性以及習慣,
: 在一般寺廟,或許應採取簡易會計記帳方式,
: 採取現金收付制原則,達到相當大規模以上之宗教團體,才要求採取權責發生制。
: 宗教法人法草案強制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
: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採權責發生制顯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 得採現金收付制(草案第22條)。此一管制規定似過於嚴苛。
: 」
: 是這樣嗎?
: 《宗教團體法》第二十二條:
: 「
: 第二十二條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 前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宗教法人之會計年度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設置帳簿,
: 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及憑證;其會計帳簿應保存十年,憑證應保存五年。
: 宗教法人年度收支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前項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
: 權責發生制可是會計學基本原則,它是國際公認標準,可以有效防止造假,
: 也是所得稅法及一些法規規定的團體組織會計基礎。
: 會計基礎主要就 2 種:權責發生制與現金收付制。
: 二選一,一點都不複雜。
: 目前法規所採之會計原則主要也是這 2 種。
: 簡單說明:
: 現金收付制:交易事項在收付現金時,才認定交易已發生而入帳,
: 其收入及費用亦歸屬於收付現金之會計期間。
: 權責發生制:凡交易發生時,不論是否收付現金,均應列帳,
: 而其收入與費用亦於交易發生期(而非現金收付期)認列;
: 換言之,凡當期已發生之收入費用,不論是否已收付現金,均認為是當期之收入費用。
: 如果有確實作好會計,財務金錢流向清清楚楚,根本不會有問題。
: 哪裡嚴苛了?
: 拿會計複雜、宗教團體不能負荷為理由反對,
: 就好像在說因為宗教團體不會作帳,所以不用監督財務流向,
: 根本就是因噎廢食、本末倒置。
: 那同樣的邏輯,也可以說會計對於政治人物很複雜,政治人物不會作帳,
: 所以不用監督財務流向。
: 一定規模以上,會計基礎使用權責發生制,這是現有法規規定。
: 例如現行財團法人的會計基礎,就是權責發生制。
: 老早行之有年了。
: 人家財團法人宗教團體就可以適應的很好,沒有問題。
: 有因此發生困難嗎?有因此造成法難嗎?
: (有不少佛教團體其實是財團法人喔,可是用權責發生制一樣活的好好的)
: 而一定規模以下,《宗教團體法》第 22 條也很明確讓你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制。
: 第 22 條很明確說:
: 「
: 第二十二條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 」
: 現金收付制就是記載實際現金的收入與支出。
: 一般簡單記帳,以及金流不大的情況,用的就是現金收付制。
: 最基本就是要記好現金收入多少、支出多少,
: 如果整個道場沒人會會計,大可以請會計事務所幫忙,費用其實不會很貴,
: 一年也只有一兩次而已。
: 《宗教團體法》第 22 條明確讓你如果是一定規模以下,可以選擇現金收付制,
: 只是你要先跟主管機關報備。
: 第 22 條說明就寫的很清楚:
: 「
: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原則採權責發生制,
: 但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規模以下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 現有一定規模以上的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會計本來就是用權責發生制,
: 一定規模以下的本來就是用現金收付制。
: 這一條是現況的法制化,哪裡會對宗教團體造成困難?會造成嚴苛?
: 哪裡嚴苛了?
: 放心,這草案不會滅了佛教。
: 沒聽過因為帳記清楚而滅的 XD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4 16:07:00
怎樣的嚴苛條件?沒有登記為法人就不會被黑道威脅嗎?http://i.imgur.com/QuOayOK.jpg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21:00
至少不用財務完全透明,讓隨便有心人士看光光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4 16:22:00
年度報表的相關規範明明都有在說明條列啊那一項說報表要讓人看光光?明明是給主管機關備查啊幾進幾出立院和先在版本的草案法條是否真的不妥根本無關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7-24 16:32:00
財務不公開才比較容易被黑道威脅吧,因為容易拿來洗錢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4 16:32:00
說實在的從佛教會的臉書說宗教團體法草案第十七條會讓法院可以任命住持這點 我很懷疑有不少發言的確是廢話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16:33:00
財物不會公開,不要再說一些跟事實不符合的事情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7-24 16:33:00
勒索綁架無法「永續洗錢」,效益比較低 XD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34:00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16:34:00
也不可能隨意任命住持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16:35:00
見鬼了喔,誰說的白紙黑字寫說如果影響就可以不公開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35:00
不可能隨意任命住持,根據在哪?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16:36:00
現在是把這邊都當文盲嗎?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36:00
可以不公開?哪一條?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16:37:00
不要把這邊當成line群組婆婆媽媽一樣好操弄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38:00
就事論事說話而已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16:39:00
你根據什麼事實?草案內容還是律師擷取某一段話的操弄內容?這邊不是文盲,也不是line上面那種不查證的群組一直瞎掰到底是怎樣?佛教徒不用守戒了。簡單條文都不去看就在那邊瞎掰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7-24 16:42:00
第24條只是要求提供捐獻者,類似捐款收據查詢的服務吧?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16:42:00
草案的確有他不妥處,但絕對沒有你說的捐一百塊就能查帳也絕對沒有可以任意更換住持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45:00
你也沒提第幾條,少在那裡煽動情緒、危言聳聽K大是用猜的嗎?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7-24 16:46:00
https://goo.gl/kASGWY 公益勸募施行細則 第六條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46:00
網路上有很多關於宗教法草案不適當的原因,都公開發表可以查這什麼條例?現在討論的是宗教法草案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7-24 16:48:00
我的意思是那條的作用和公益勸募細則第六條類似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49:00
法條怎麼訂就怎麼訂,還可以談類似?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7-24 16:49:00
現在是要咬文嚼字嗎 XD 不然我換成「作用一樣」可以嗎?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4 16:50:00
拜託你請用imgur來傳圖片啦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51:00
既然作用一樣,何必再立法?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4 16:52:00
十七條就沒說法院可以任命住持啊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7-24 16:53:00
隨便啦,反正我又沒有捐錢給宗教組織的習慣。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16:53:00
條文就是文字為證,還有模糊空間的話,也別討論了這法條剛好就是一些外行、非宗教人士訂的,到現在連誰有參與都不敢公布https://goo.gl/ZkNHCo第十七條 法院可選任臨時負責人外行人憑什麼判定誰可以當住持,這不是侵犯宗教自由,什麼才是侵犯宗教自由?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7-24 16:59:00
宗教法人的負責人沒有指定要是住持。也沒有指定要和住持或修道院院長是同一職位。^連帶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17:01:00
那就更奇怪了,不是住持,還可以管寺院,宗教自治在哪裡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7-24 17:07:00
自家宗教組織推選的人選,是要問誰?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17:09:00
對呀!宗教法草案還這樣訂,明顯違憲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7-24 17:11:00
我覺得要不是"中文不好",就是"裝傻賣萌",沒興趣奉陪囉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17:12:00
我相信真理越辯越明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7-24 17:14:00
哈哈,那寄信去問許玉秀前大法官的意見啊 XD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4 17:35:00
負責人負責的是法人的俗事事務啊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18:44:00
有些團體的擔憂 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說清楚 我會努力
作者: zwx (王子麵)   2017-07-24 20:31:00
我可以跟你說,一堆宗教團體超怕財務透明公開的,這才是他們反對的重點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4 20:32:00
反正十七條不足以讓法院任命住持啦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21:56:00
P大 負責法人的俗事事務?寫在哪一條?zwx 請舉例P大不要講不負責任的話 就事論事、論條文說清楚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22:05:00
跟你談法條了,你還不是跳針100塊可以看財報,你先拿出法條解釋清楚到底那邊有?不要一直跳針很痛苦嗎?我都回文拿法條跟你談,請問你拿什麼跟大家談?個人不支持啦,結束,這樣?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22:08:00
許玉秀大法官在釋字第573號解釋言:本案中監督寺廟條例對特定宗教之財產監督,因而既侵害自由權亦侵害平等權,既違反宗教自主原則,亦違反宗教平等原則 。釋字第573號解釋 原文請參考:https://goo.gl/1fXdd7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22:10:00
所以你要不要先釐清自己在談寺廟監督條例還是宗教團體法草案?拿寺廟監督條例說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違憲?頗令人訝異..真的很佩服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22:15:00
我要說的是宗教法草案依然違憲 權利不增 義務更多因為是草案還不能申請釋憲 核心精神是一樣的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22:16:00
舉出那邊違憲,不要又空口拿一條就連李永然也不敢用違憲評斷,只敢說有違憲之嫌,不知道你從那邊的拿到訊息,奉勸您五戒守持好,不然無舌百舌報,可以看看地藏經唷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22:19:00
李永然律師:台灣沒有設宗教團體法必要性https://goo.gl/CiK7Mn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22:20:00
李永然是說恐有違憲之嫌 看清楚很難嗎?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22:21:00
t您真的是佛教徒?文中說:草案中對於宗教團體的組織、財政、人事等已經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相當性和必要性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22:24:00
我才好奇某些團體是不是佛教團體ㄌㄟ,不妄語都不用守,一直造謠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22:24:00
旁觀者清 不用一直質疑我的每一句留言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4 22:25:00
[恐有違憲之嫌]怎不繼續說下去神奇了 你可以質疑P大,別人不能這樣質疑你?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4 22:27:00
我沒有做人身攻擊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601308其實我不想戰 我只是認識一些法師 深知他們的處境希望可以從理性角度討論 宗教法不適用的原因這裡有一些人的心聲供參 https://goo.gl/asgZcM其他我就等收集好明確條文再回應 謝謝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5 00:09:00
http://imgur.com/bfzz8lT見草案第十三條的說明 此負責人與管理組織並不需要是宗教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 只是為了管理法人的世俗事務由宗教團體自己任命與設立 並寫入章程中 也就是說法人負責人根本不是指宗教團體的主要管理者 而是指宗教團體選任的法人運作的管理者 但就這個職位根本沒有管到寺廟運作寺廟監督條例違憲是因為對特定宗教監督 然而宗教團體法可是對於所有願意登記成為宗教法人的宗教團體平等的監督耶你真的確定自己舉對資料嗎?再者 宗教法人的章程自訂 是否登記也屬自決 哪裡違反比例原則 而這評語還是取自台灣佛教會這個認定十七條給予法院任命住持權力的組織的說帖 真是太神奇了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5 08:14:00
不是為反對而反對 而是這個草案還有很多疑慮 讓宗教人士擔憂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5 08:43:00
所以擔憂就可以不依照條文自我幻想的方式批判政府正常條文?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5 09:11:00
才沒那麼多閒時間 只是擔心法師未來弘法權益被侵犯 所以出來發聲你也不用一直幫政府護航 雖然我知道他們現在很需要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5 09:22:00
根據那條造成受損,拿出來談,不止一個網友告誡你不要自我幻想,這樣是犯妄語謹慎自己口業吧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5 09:24:00
修行是要修自己 沒看過佛教徒一直罵人犯妄語的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5 09:26:00
提醒你跟罵你不一樣喔建議你依照事實法條談論,這邊大家都能查證你講的真實與否。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5 09:27:00
謝謝提醒 我清楚自己的目的不是為自己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5 09:29:00
datoguo依照法條一個個談你看了嗎?你有看過草案內容嗎?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5 09:30:00
我看過 也聽過律師解說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5 09:31:00
你有看完再談吧,只看片段也是看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5 09:31:00
我的疑問是 宗教家依據自己的信仰 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 一般人依據什麼理由 認為自己可以指導他們怎麼生活?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5 09:35:00
如果你有站在宗教家的立場 仔細體會 就會清楚 整部草案的立意 就是這個意思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5 09:40:00
請舉出法條來討論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5 09:42:00
先提出大方向觀點 法條部分分析好會提供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5 10:11:00
沒有法條做論證基礎 談和大方向?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8 00:39:00
不是沒有 我當然是有一條一條看過的 還謝謝你提醒喔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8 11:12:00
掃過去也是看,你有仔細看嗎?有仔細看的化說一下那條說要公開捐款不得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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