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提供沈惠珠律師的分析提供參考。
1. 現況是:
還沒登記的寺廟想成為有登記的寺廟,
但因為不合政府的嚴苛規定條件,
而不能登記。
完全不是他們不想登記讓政府管不到。
其實他們根本就希望信眾的功德款
都能開立合法的收據,
請看內政部為何要訂立宗教團體法的簡報,
就可以真相大白。
2.寺廟不怕財務公開,
怕的是被綁架來搶寺廟,
政府能夠保護到所有
幾萬座寺廟的人身跟財產安全嗎?
這樣財務公開之後,
可能被勒索、被綁架的後果,
算是保障寺廟、保障信眾的師父跟道場嗎?
3.宗教團體法草案明白規定
「財務報表要事先查核」,
如果不是政府認定的支出,
財務報表就不能備查,
什麼是政府認定可以支出的標準?
政府還沒有說明白,
修行人不是為作帳來修行的。
4.十幾年來,五進立法院的宗教團體法,
為什麼都沒過?
是經由宗教界的努力所擋下的。
那時不在台灣、年紀小的修行人不知道,
那是多悲壯的立法歷程,
都是喊出違憲的聲音,
這一次也完全相同的主張,
完全沒有不同,
網路都可以查到很多報導文章與法律論文。
5.105年民進黨執政將國民黨104提出的法案撤回,
105年12月辦理3場全國北、中、南三區座談會,
所拿出的版本,
除了少掉財務公開、法會收支
必須會後30天報備公開的一條條文外,
其他全部延用國民黨的版本,
會中也宣布立法的時程是
今年1月準備送立法院,
沒參加的人完全被蒙在鼓裡。
6.現在出來喊違憲的宗教人士,
如果不算第一線的人,
什麼叫第一線的人?
宗教有分階級嗎?
尤其是佛教,中國佛教會、台灣省佛教會
都已經連署反對,他們都是第一線的人。
7.58條規定,現在草案版本是57條,
那是規定要來管沒有登記的宗教團體和「個人」,
但是管什麼?
管燒香燒紙錢要移給另外的主管機關罰錢,
不是管他有沒有開收據、財務公開、作帳。
大家關心的事,
合法要管,不合法的管不到,
這樣規定做什麼?
自己一個人弘法的要列冊輔導,不知道要輔導什麼?
8.23場的說明會,
拿出來的版本跟去年12月的一模一樣,
那麼去年3場說要廣納意見回去修訂的承諾在哪裡?
去參加的人都說了廢話嗎?
突然又要連開23場,
如果開完仍然不納入宗教團體意見修訂
就送進立法院,
那時候再來反應,
不就要跟一例一休、年金、前瞻、同婚等法律一樣,
再來上街頭抗爭嗎?
沒有這些出來表達聲音的宗教人士
不又是跟過去5進5出一樣嗎?
9.政府從下週起的座談會全部停辦延後了,
最最重要也最正確的是,
大家一起踴躍去參加政府的說明座談會,
把疑問問清楚、把意見說出來,
親自聽聽各方的說法,
不要在還不清楚的情況下各自解讀,
網路發生錯誤資訊的訊息,
就是聽了還是不清楚造成的誤會。
要杜絕這個誤會,
就要宗教界及護法居士共同參與關心宗教立法的事,
不要只聽少數人或是少數所謂專家學者或是政黨立委的說法!
關心宗教立法前途就請大家踴躍一起參與弄清楚弄明白!
#宗教自由
#拒絕國家機器把黑手伸入宗教
※ 引述《datoguo (大頭仔)》之銘言:
: ※ 引述《sheng530220 (孤鄉人)》之銘言:
: : 【宗教團體法草案之評析】-【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 此文並刊登於【人權會訊】,第119期,2016年1月份
: : 作者: 陳清秀 ( 2016年2月2日 08:30)
: : 關鍵字:宗教團體法 人民團體法 宗教自由
: : (引用此專業文的下半部份,並在局部重要關鍵字增加【】,主要目的是以利閱讀及理解,作者只要提及【恐有違憲之虞】之類的客氣措詞,大概都算是草案涉及違憲之處,還不是處處都有寫上類似措詞)
: : 詳細全文超聯結:
: : http://www.npf.org.tw/2/15686
: (....中間恕刪....)
: : (五)會計制度強制統一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增加宗教團體作帳之財務負擔
: :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為尊重宗教團體之自主權,似應由其自行決定選擇何種會計原則。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會計專業素養,其所得原則上享受免稅優惠,也免除結算申報義務。因此,應尊重宗教團體之宗教活動收支特性以及習慣,在一般寺廟,或許應採取簡易會計記帳方式,採取現金收付制原則,達到相當大規模以上之宗教團體,才要求採取權責發生制。
: : 宗教法人法草案【強制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但【一定規模以下】或【採權責發生制顯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草案第22條)。此一【管制規定】似【過於嚴苛】。
: 針對會計制度我要補充說明。
: 我發現反對理由有些是說啥會計很複雜、會造成道場負擔、太過嚴苛之類。
: 這根本是假議題。
: 文章說:
: 「
: (五)會計制度強制統一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增加宗教團體作帳之財務負擔
: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為尊重宗教團體之自主權,
: 似應由其自行決定選擇何種會計原則。
: 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會計專業素養,其所得原則上享受免稅優惠,
: 也免除結算申報義務。
: 因此,應尊重宗教團體之宗教活動收支特性以及習慣,
: 在一般寺廟,或許應採取簡易會計記帳方式,
: 採取現金收付制原則,達到相當大規模以上之宗教團體,才要求採取權責發生制。
: 宗教法人法草案強制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
: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採權責發生制顯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 得採現金收付制(草案第22條)。此一管制規定似過於嚴苛。
: 」
: 是這樣嗎?
: 《宗教團體法》第二十二條:
: 「
: 第二十二條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 前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宗教法人之會計年度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設置帳簿,
: 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及憑證;其會計帳簿應保存十年,憑證應保存五年。
: 宗教法人年度收支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前項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
: 權責發生制可是會計學基本原則,它是國際公認標準,可以有效防止造假,
: 也是所得稅法及一些法規規定的團體組織會計基礎。
: 會計基礎主要就 2 種:權責發生制與現金收付制。
: 二選一,一點都不複雜。
: 目前法規所採之會計原則主要也是這 2 種。
: 簡單說明:
: 現金收付制:交易事項在收付現金時,才認定交易已發生而入帳,
: 其收入及費用亦歸屬於收付現金之會計期間。
: 權責發生制:凡交易發生時,不論是否收付現金,均應列帳,
: 而其收入與費用亦於交易發生期(而非現金收付期)認列;
: 換言之,凡當期已發生之收入費用,不論是否已收付現金,均認為是當期之收入費用。
: 如果有確實作好會計,財務金錢流向清清楚楚,根本不會有問題。
: 哪裡嚴苛了?
: 拿會計複雜、宗教團體不能負荷為理由反對,
: 就好像在說因為宗教團體不會作帳,所以不用監督財務流向,
: 根本就是因噎廢食、本末倒置。
: 那同樣的邏輯,也可以說會計對於政治人物很複雜,政治人物不會作帳,
: 所以不用監督財務流向。
: 一定規模以上,會計基礎使用權責發生制,這是現有法規規定。
: 例如現行財團法人的會計基礎,就是權責發生制。
: 老早行之有年了。
: 人家財團法人宗教團體就可以適應的很好,沒有問題。
: 有因此發生困難嗎?有因此造成法難嗎?
: (有不少佛教團體其實是財團法人喔,可是用權責發生制一樣活的好好的)
: 而一定規模以下,《宗教團體法》第 22 條也很明確讓你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制。
: 第 22 條很明確說:
: 「
: 第二十二條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 」
: 現金收付制就是記載實際現金的收入與支出。
: 一般簡單記帳,以及金流不大的情況,用的就是現金收付制。
: 最基本就是要記好現金收入多少、支出多少,
: 如果整個道場沒人會會計,大可以請會計事務所幫忙,費用其實不會很貴,
: 一年也只有一兩次而已。
: 《宗教團體法》第 22 條明確讓你如果是一定規模以下,可以選擇現金收付制,
: 只是你要先跟主管機關報備。
: 第 22 條說明就寫的很清楚:
: 「
: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原則採權責發生制,
: 但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規模以下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 現有一定規模以上的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會計本來就是用權責發生制,
: 一定規模以下的本來就是用現金收付制。
: 這一條是現況的法制化,哪裡會對宗教團體造成困難?會造成嚴苛?
: 哪裡嚴苛了?
: 放心,這草案不會滅了佛教。
: 沒聽過因為帳記清楚而滅的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