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為什麼反宗教法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7 09:13:11
※ 引述《sheng530220 (孤鄉人)》之銘言:

: 特別是完全違背了佛教,過去佛陀有許多弟子,許多人還沒出家前,也是
: 盜賊,如眾所皆知殺了999人的央掘魔羅乃至整個盜賊集團都被度化出家;因此一個人
: 過去曾經犯錯,但經過懺悔改正後,只要經過僧團內部大眾的同意與認同,大眾推舉
: ,並不會因為他過去曾經犯錯,就否定了他日後的成就。
: 所以用世俗的法律,干涉宗教內部的任用條件;既違背宗教自由自主,
: 更是違背了佛法。
所以你這段話意思是說
當時僧團的代表是央掘魔羅???不是悉達多太子???
還是當時僧團代表是許多犯罪者???不是悉達多太子???
還是大家否定悉達多太子當僧團代表認為央掘魔羅是僧團代表???
一堆宮廟詐騙錢財或是姦淫少女時候
大家會希望政府出面處理限制宮廟的一些問題
然後政府出面了,佛教界帶頭反對限制有背景前科擔任代表???
基督教天主教都沒有覺得干涉宗教自由
請問你喔
如果又有人因為被宗教詐騙錢財或是被誘姦時候,而且是累犯
跟你教育這條不妥的佛教人士,要出面擔果報嗎???
跟你教育這條不妥的佛教人士,要出面擔果報嗎???
跟你教育這條不妥的佛教人士,要出面擔果報嗎???
不要為了反對而反對
政府也沒類似規定要擔任代表者必須如同悉達多是王子身分
你雖然有犯罪過了,想要出家就出家阿
政府有限制你不能因為有前科而出家嗎?
你已經犯罪要再次擔任住持或是代表這有疑慮
你已經犯罪要再次擔任宮廟的代表也是有疑慮
然後佛教界帶頭嗆這沒關係???
帥老闆扮網路神棍誆冤鬼纏身性侵4女73次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708/1156829/
神棍誆嬰靈纏身女付67萬燒蓮花做法事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704004264-260402
有詐欺前科的金男曾假冒住持騙錢,2013年重操舊業在三重區開設神壇
基督教天主教對這些都沒表示意見
佛教界在跟大家教育犯罪前科擔任代表沒關係???
悉達多是犯過罪後再擔任僧團代表的話再跟大家說吧
佛教自己規定僧眾不得有肢體殘缺,因為莊嚴問題,歷年來沒有任何人干預這是違反人權
,因為那是宗教自己事情。
政府為了保護大眾,不分任何宗教,有犯罪前科不能擔任代表但沒禁止加入宗教團體,佛
教界部份團體帶頭反對政府的保護機制?社會觀感會怎樣看待佛教??
另外公職人員選罷法明定有下列問題者不得參選
不要為了反對而反對很難嗎???
只會造成社會對佛教相關人士觀感越來越差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作者: groundstate (三十而立)   2017-07-27 15:18:00
講得很好 必推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7 21:46:00
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 順便提醒,宗教家不是公務員 能類比?
作者: ilanese (坐聽無弦曲)   2017-07-27 21:57:00
宗教家也是人啊!常常是被視為是一種職業的。很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法令都有規定,如果有某幾種前科就不能擔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也有這類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的消極資格規定,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還說沒有違憲。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8 00:34:00
宗教在意義上是超越國家範疇的 我的意思是 一個人作為公民他當然應守法 但是宗教這件事 他是超越世俗的 不能用一般職業來進行規範 可以參考大法官釋字第573號 即有明言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8 00:45:00
但是錢是世俗的管錢的方式更是世俗http://bit.ly/2vMJ7Oi 哪邊提到職業了?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8 18:12:00
公務人員有限制 所以宗教人士要限制? 我才覺得你邏輯有問題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8 20:16:00
法人負責人說是宗教人士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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