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宗教團體法還是佛教團體法?
你好像搞不太清楚吧
建議詳細閱讀草案比較不會搞混
宗教團體法(草案)總說明
按人民有信仰宗教及結社自由,無分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
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明文規範,
如果只限制佛教
不就剛好被你拿來大做文章為何針對佛教
這是給所有在台灣的宗教規範喔
所以你真的知道自己在反對什麼嗎?
另外您提到的計程車公務人員等等問題
我很納悶
你有看原本的貼文嗎?
不就是質疑為何公務人員不用限制卻限制宗教?
既然你發文,建議先了解清楚是跟你一樣反對宗教法的質疑,不是我唷
如果佛教界部份人士認為不妥當,應該自己提版本跟政府討論
而不是煽動信眾
更何況這版本把原本宮廟管制條例那掉,不再歧視佛教道教,所以被教育反對的信眾有了
解清楚宗教團體法嗎?
惟現行專屬規範宗教團體之法律,僅
有行憲前,由國民政府於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公布施行之監督寺廟條例,而該
條例僅以佛、道等我國傳統宗教為適用對象,且制定之時代背景與當今社會
現況已有不同,無法因應需要。
所以現在政府廣開說明會
要把錯誤歧視佛道教的法條拿掉
然後一堆人反對???
到底有沒有先看懂草案寫了什麼????
那樣容易被帶風向
還是覺得用舊的監督寺廟條例繼續歧視佛道教,身為佛弟子的比較法喜充滿???
※ 引述《arthur1018 (精進發心!!)》之銘言:
: 你拿一些個案當通案
: 拿宮廟負責人比擬僧團負責人也就算了,
: 就算沒有前科的負責人,怎麼知道他不會幹壞事??
: 然後拿這個來為箝制宗教自由辯護,
: 你也太扯
: 佛陀時代,你又知道改過成就的魔羅沒有當一些僧團的負責人??你又知道沒有犯罪過
的
: 人主持僧團囉??你又知道佛陀不會同意讓魔羅主持僧團囉??你開慧眼了嗎?
: 簡直荒謬的言論
: 讓人充分想像你到底是不是執政黨派來的?
: 再者你怎麼知道天主基督教沒有反對?開天眼了嗎?動不動說佛教界人士不要鬧了,你
真
: 的是佛教徒??
: 其次
: 計程車司機要身分限制,那是因為直接牽涉到人身安全法益,就法益比例原則,尚可相
當
: 程度的限制,但也同時要考慮人民職業自由權的侵害
: 更何況是未直接牽涉生命法益的宗教負責人資格
: 你拿兩者來比較是要欺負人不懂嗎?
: 再者,
: 公務員的身分牽涉國家以及社會法益,將直接影響到人民自由財產各利益,當然要做限
制
: 你拿未直接關係到人民法益的宗教負責人資格來比較,你是有事嗎?
: 拿著似是而非的理論
: 巧舌強辯
: 自稱為佛教徒,卻開口閉口佛教界人士別鬧,卻從不關心人家為什麼要反對的人,
: 我也不想多費唇舌~畢竟我還要工作養家。。
: 只是,為這末法之世感到深沉的悲哀。。
: 不必回了,實在沒空。
: ※ 引述《tvfan (tvfan)》之銘言:
: : 略
: 人
: : 所以你這段話意思是說
: : 當時僧團的代表是央掘魔羅???不是悉達多太子???
: : 還是當時僧團代表是許多犯罪者???不是悉達多太子???
: : 還是大家否定悉達多太子當僧團代表認為央掘魔羅是僧團代表???
: : 一堆宮廟詐騙錢財或是姦淫少女時候
: : 大家會希望政府出面處理限制宮廟的一些問題
: : 然後政府出面了,佛教界帶頭反對限制有背景前科擔任代表???
: : 基督教天主教都沒有覺得干涉宗教自由
: : 請問你喔
: : 如果又有人因為被宗教詐騙錢財或是被誘姦時候,而且是累犯
: : 跟你教育這條不妥的佛教人士,要出面擔果報嗎???
: : 跟你教育這條不妥的佛教人士,要出面擔果報嗎???
: : 跟你教育這條不妥的佛教人士,要出面擔果報嗎???
: : 不要為了反對而反對
: : 政府也沒類似規定要擔任代表者必須如同悉達多是王子身分
: : 你雖然有犯罪過了,想要出家就出家阿
: : 政府有限制你不能因為有前科而出家嗎?
: : 你已經犯罪要再次擔任住持或是代表這有疑慮
: : 你已經犯罪要再次擔任宮廟的代表也是有疑慮
: : 然後佛教界帶頭嗆這沒關係???
: : 帥老闆扮網路神棍誆冤鬼纏身性侵4女73次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708/1156829/
: : 神棍誆嬰靈纏身女付67萬燒蓮花做法事
: :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704004264-260402
: : 有詐欺前科的金男曾假冒住持騙錢,2013年重操舊業在三重區開設神壇
: : 基督教天主教對這些都沒表示意見
: : 佛教界在跟大家教育犯罪前科擔任代表沒關係???
: : 悉達多是犯過罪後再擔任僧團代表的話再跟大家說吧
: : 佛教自己規定僧眾不得有肢體殘缺,因為莊嚴問題,歷年來沒有任何人干預這是違反
人
: 權
: : ,因為那是宗教自己事情。
: : 政府為了保護大眾,不分任何宗教,有犯罪前科不能擔任代表但沒禁止加入宗教團體
,
: 佛
: : 教界部份團體帶頭反對政府的保護機制?社會觀感會怎樣看待佛教??
: : 另外公職人員選罷法明定有下列問題者不得參選
: : 不要為了反對而反對很難嗎???
: : 只會造成社會對佛教相關人士觀感越來越差
: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 :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 :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 :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 :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 :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 :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 :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