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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昭慧法師的貼文(見下文),有些想法覺得應該跟大家分享。
反對宗教法的人士引用大法官會議第573號解釋:「宗教性規範若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或
重大公益,應在「最小限度內」為之,否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的意旨。」
主張:團體或個人的宗教信仰行為,除非有明顯違害重大公眾利益或妨礙他人宗教自由的
確定事實發生,否則政府以類似「預防宗教亂象之發生」等「假設性」思維,而對宗教進
行立法,預做種種管制、監督等措施,就是違憲。
我想問的是:寺院侵占國有土地,內部財務不清挪作他用,不是「明顯違害重大公眾利益
」嗎?如果有違害,那立法做種種管制、監督有違憲嗎?這是可以辯論的事喔!到時候一
舉證,只是更令人痛心而已。更何況法律並非隨犯隨制,有些法律規制,是可以事先擬訂
的,因為有防犯未然之立意。
而且解釋文有說「若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或重大公益,應在「最小限度內」為之」。這段
話可是有二個意思啊!若為維護重大公益,可以不用「最小限度內」喔!其他的事,只要
在「最小限度」就可以了啊!小心啊!拿石頭壓到自己的腳會很痛的。
所以問題不是不能有宗教法,而是要怎樣的宗教法,目前宗教法都未送到立法院,現在說
這個法律違憲,會不會太早?如果草案處處違憲,立法委員還能讓它通過,那我們用選票
選出的立委應該通通罷免,因為實在不夠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