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轉貼 果清律師的沉重呼籲與告白

作者: ppt51543 (不要五四三)   2017-08-04 15:40:26
埔里正覺精舍
果清律師的沉重呼籲與告白:
諸位法師、居士道席,佛法將頃,正法即滅,僧種將斷,慧命臨殞,人天長夜,惡道門開

邇來,欲立宗教法之違憲立法,其中對佛法之弘傳阻礙甚是嚴重,教内已發起反對違憲立
宗教法之連署。
清公和尚亦言此乃違佛法之立法,請大眾亦簽名連署,請諸居士護教、護法,團結一心。
此法難,誠可謂歷代三武一宗、太平天國、文化大革命已降,現代版之滅佛,若人惡心向
三寶,其報在阿鼻。
印祖示云:「夫佛乃三界大師,四生慈父,聖中之聖,天中之天。出世教人返妄歸真,背
塵合覺。了幻妄之惑業,復本有之佛性。
尚感恩報德護持流道且不暇,豈可任一時之勢力,滅眾生之慧眼,斷人天之坦路,掘阿鼻
之深坑。即目交報,現報在前,永劫沈淪!」
思此椎心刺痛,寤寐興嘆!
吾等七眾弟子睹聖教將隱,慧日將沈,豈可漠不關心!
願共集心力,除用功迴向外,連署行動或個人或蓮社團體、念佛會等,全省總動員,迫在
眉急。
願七眾佛弟子共挽法運,以報佛恩於一。耑此奉覆!
拙衲果良敬啟
轉分享來自諦恆師父的臉書-感恩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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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04 15:51:00
這些造謠抹黑的言論才是真正的法難啊…唉不排除他也是被法藏騙到的人士之一
作者: eudamonia4u (賊寇)   2017-08-04 16:14:00
黑人問號.jpg末法時代太可怕了,連公開金錢流向都能被區解成這樣不敢想像以後佛教沒落的樣子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04 16:38:00
三招 17條 57(58)條 還有釋字573
作者: MartinJu (荒謬人生)   2017-08-04 17:03:00
這時候可以看到有多少心術不正的現形了
作者: mapleone (mapleone)   2017-08-04 17:56:00
阿彌陀佛
作者: happytiger (54068)   2017-08-04 20:45:00
出家人從來不忌諱公開金錢流向 政府所作的何止公開金錢的流向這麼簡單 再不犯法下已經侵害到僧事僧決傳統果清律師 法藏法師兩者都是佛教龍門之材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8-04 20:55:00
這「檄文」文筆不錯,若先不管其錯誤的認知。XD
作者: happytiger (54068)   2017-08-04 20:56:00
外教看熱鬧 內教的是在反對甚麼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8-04 20:58:00
不知道耶.但比起宗教法,監督寺廟條例比較靠近違憲那邊
作者: happytiger (54068)   2017-08-04 21:04:00
還有果清法師是持律的律宗 說話最好修飾一樣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04 21:11:00
http://i.imgur.com/QNY3Zn3.jpg 唉龍門之材喔…要僧事僧決就寫在章程裡面啊
作者: happytiger (54068)   2017-08-04 21:15:00
寫在章程裡? 你到底懂不懂僧事僧決?內政部不出來說 看條文我也會只管寺跟廟法律是有文字才會列入 沒教堂我也會挺懷疑的寺、廟、教堂 同時出現,法律上的位皆才會平等法律是看文字 有列入才會承認 內政部講法反而怪因會以後使用法條是用文字當作基礎 不會是內政部說法錯誤的認知? 我只能你太小看果清律師的能耐了這兩位都是佛教的龍象法師 對佛法的見識深不可測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8-04 21:55:00
宗教團體法草案第三條:宣揚宗教教義以及舉行宗教儀式為宗旨,具有宗教建築物為宗教法人這敘述已經包含教堂了。各宗教的宗教聚會以及場所名稱很多,無法全部列舉,用概括式的定義陳述已足夠內政部的說法可以作一定的準,因為內政部是主管機關如何執行法律是主管-行政機關在做
作者: happytiger (54068)   2017-08-04 21:58:00
這敘述包含三教,但還是沒有解釋寺、廟、教堂三者不同時列舉,只同時列舉寺跟廟 捨去教堂一詞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8-04 22:00:00
我記得pietro已經提過其他部份提到寺廟是為了從監督寺廟條例轉換到該法
作者: happytiger (54068)   2017-08-04 22:04:00
內政部說同管三教 三教法律用詞位階就要相同而且照你所言 只列舉教堂也可 可是很明顯文字就只列舉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8-04 22:06:00
監督寺廟條例不管教堂,所以不會舉教堂世界上的宗教不是只有佛教道教基督教,所以不會只列這三教的宗教聚會場所名稱,要列列不完
作者: happytiger (54068)   2017-08-04 22:07:00
寺跟廟 說法跟法律條文事實不合 這很明顯的問題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04 22:08:00
有文字才會列入 所以刑法會把對像寫成台灣人美國人地球人還是寫成有完全行為能力者?
作者: happytiger (54068)   2017-08-04 22:09:00
我說的是宗教法 跟監督法條無關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04 22:09:00
教堂難道不是宗教建築 不符合第三條所說的條件?ka說的也是宗教團體法阿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8-04 22:10:00
宗教法一部分的任務就是要轉換「監督寺廟條例」到該法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04 22:10:00
宗教團體法不管三四教 直接以宗教法人稱呼所有登記宗教團體 然後宗教法人的定義就是有一定財產或是宗教建築的宗教
作者: happytiger (54068)   2017-08-04 22:11:00
這又違反內政部說法 既然三教同管 這法律用詞就要平等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04 22:11:00
團體 都能登記會宗教法人 教堂不算宗教建築?如何不平等啊? 用宗教法人這個稱呼統稱所有登記宗教不平等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8-04 22:12:00
有喔,第三條統一用「宗教法人」來代指就已揭示平等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04 22:14:00
嗎? 你一定要人家用寺廟教堂來稱呼法條目標對象?
作者: happytiger (54068)   2017-08-04 22:15:00
結果事實法律文字的用詞就已經不停等了 你說平等?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04 22:16:00
寺廟教堂清真寺祖靈小屋聖殿聚會所會堂叢林道觀工房宗教建築這麼多款 你要人家一一列舉還是以宗教建築四個字代稱 並將有宗教建築的登記團體稱為宗教法人?到底哪一部份不平等阿?你說說看阿 你說說看你只有一直LOOP說法條用詞不平等 我也問你好幾次為什麼不平等 你卻只是一直說法條不平等 阿是怎樣不平等?就跟你說沒有直接提到教堂是因為教堂屬於第三條所說的宗教建築 你有讀進去嗎?ka也提到了 第九章附錄主要是為了幫助原先從屬於寺廟監督條例的佛寺與宮廟轉換為宗教團體法才會有幾條專提宮廟但是除此之外整篇草案中都是以宗教法人代指所有登記之宗教團體 以宗教建築統稱教堂 寺廟 宮廟等林林總總的設施阿不論法藏作為天台宗僧的知識有多廣 都改變不了他在這個事件中扮演的腳色對佛教的傷害之深的事實
作者: MartinJu (荒謬人生)   2017-08-04 22:29:00
只有寺院宮廟就是因為監督寺廟條例沒管到教堂宗教團體法是要補漏洞的 連其他宗教一起管
作者: happytiger (54068)   2017-08-04 22:33:00
原來天主教徒也可瞬懂佛教了你用幾條這詞? 我也是醉了 該說都說了 就這樣吧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04 22:37:00
這是昭慧法師說的就幾條阿 所以哪裡不公平阿 你說阿 你說阿 你 說 阿XDD第九章 附錄 就只有幾條是用來轉換寺廟監督條例和宗團法阿所以你到底承不承認草案是管所有宗教的?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8-04 22:41:00
P大,我已經貼出條文第五頁已經明寫了,白紙黑字寫在草案上P大,建議回到草案內容討論,多餘的爭執並無法改變如果對方堅持自己的想法,也不用爭論,拿草案白紙黑字談或許對方也可能真的真的不知情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05 17:00:00
唉…
作者: abbasxu (abbasxu)   2017-08-07 02:14:00
白痴佛門敗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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