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論述,之所以會有再提問,
只是希望內政部能回應大眾疑慮,
免去大眾以個人角度擅自解讀。
1.問:根據宗教團體法草案,宗教法人指具有宗教建築物或其他一定財
產,全國性的宗教法人據悉必須有3,000萬的財力,直轄縣市的宗教
法人則要有1,000萬的財產,如果沒有這一定財產,那就無法登記為
宗教法人?
內政部答:宗教團體法草案第7條規定,只要具有宗教建築物或一定財
產,就可以成立宗教法人,並未規定要有1,000萬或3,000萬元的現金
才能成立宗教法人(參見宗教團體法草案第7條)。
再提問:那麼一定財產是指什麼?
2.問:根據宗教團體法草案規定,宗教活動必須政府批准、財務要列
冊接受政府管理、住在寺廟的人才能弘法和募款,住茅棚者則不可以
弘法及募款、寺廟有人犯罪,住持要連帶受罰,而且如果寺廟在3年
內沒有成為宗教法人,它的團體資格會被撤銷?
內政部答:政府對於宗教活動一向極為尊重,對於涉及宗教教義及宗
教儀式之舉行,亦從不介入干涉,宗教團體法草案當然也不會規範宗
教活動必須政府批准、財務要列冊接受政府管理、住在寺廟的人才能
弘法和募款,住茅棚者則不可以弘法及募款、寺廟有人犯罪,住持要
連帶受罰等規定。
再提問:但是3年內沒有成為宗教法人,寺廟登記證是要被註銷的,
改領寺院、宮廟證就不是法人了,資格矮一級。
3.問:宗教團體法草案規定寺院、宮廟是非法人團體,將原本已有法
人格的寺院,降格為不具法人格的團體,使寺廟的權益受到損害,也
違背法律不溯既往之精神?
內政部答:在現行規定中,寺廟屬非法人團體,依監督寺廟條例得為
財產登記主體,為了協助寺廟取得法人資格,宗教團體法草案規定寺
廟得轉換為宗教法人,同時也讓各種宗教團體都可以依本法取得法人
的資格,因此,降格及違反宗教平等之說法,係屬誤解。另外,草案
中對於寺院、宮廟的規定,都與現行寺廟的相關規範相同,並未損及
寺廟的權益及既有的保障(參見宗教團體法草案第40條及第49條)。
再提問:
但是不能轉為宗教法人的寺廟還是非法人團體,沒有升格為法人,這
樣宗教團體法對領寺院、宮廟證的寺廟有什麼好處?權利又沒有等同
宗教法人,為什麼同一個法律有兩種不平等的制度?
4.問:已登記立案的寺廟,沒有一定的財產,就不能成立宗教法人,
從平等變成次等了嗎?
內政部答:已登記適用監督寺廟條例的寺廟,如果有意願轉換為宗教
法人,可以用目前登記的寺廟,直接轉換登記為宗教法人(參見宗教
團體法草案第41條)。
再提問:是已登記的社團法人才有這個問題,為什麼社團法人沒有一
定財產不能平等轉為宗教法人?
※ 引述《kalestorm (正太惡魔燄吞兄貴南戶唯)》之銘言:
: ※ 引述《hiuri (K)》之銘言:
: : 律師對於內政部〈宗團法草案〉回應的再回應
: 之前看到這回應,實在太令人噴血了....
: : 問:宗教團體法草案只規範佛、道教,是宗教不平等?
: : 內政部答:內政部考量目前的監督寺廟條例只規範佛、道二教,違反
: : 宗教平等,所以擬定這部適用各宗教的專法,讓各宗教團體都能有
: ^^^^^^^^^^^^^^^^^^^
: : 平等基礎取得宗教法人的資格,所以宗教團體法草案是立基於宗教
: ^^^^^^^^^^^^^^^^^^^^^^^^^^^^^
: : 平等的精神。
: : 再提問:只有佛、道二教已經登記的寺廟,不是要轉為宗教法人,就
: : 是要改拿寺院、宮廟證,都強制要受宗教團體法管理,除非願意被註
: : 銷寺廟登記證,什麼都不做,那就原來所有的登記權利都沒了。
: 好好笑,不向政府登記當然無法獲得權益或優惠(因為政府根本不知道你存在過)。提供
: 轉換為「宗教法人」的方法,就是為了維護原先向政府登記在案而可獲得的權益。
: https://goo.gl/8oWbiQ
: 「第45條的立法意旨,是因為監督寺廟條例將配合本法施行3年後予以廢止,則原本依據
: 該條例核發的寺廟登記證,因為該條例之廢止而隨之失效,因此才須廢止原本核准之
: 寺廟登記,並註銷寺廟登記證,但考量原本適用該條例登記有案寺廟,無法或不願轉
: 換為宗教法人,為維護其既有權益,因此改發給寺院、宮廟證,讓原本登記有案的寺
: 廟可以繼續運作下去,倘若寺廟又拒領寺院、宮廟證,才會失去權利主體資格,除了
: 不能享有宗教團體法保障的權益,未來也不能當財產登記名義人,也不再享有相關稅
: 賦優惠。」
: 奇怪,我記得該聯盟也很贊同「監督寺廟條例」只管佛道教是違憲的法例,但這裡又
: 一副不要廢止的態度。
: 既然要廢止舊法,那在「新法」提供從舊法轉換到新法的管道,是正常且合理的。
: : 但是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其他宗教如天主教、基督教等等,可以
: : 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改換為宗教法人,如果還是財團法
: 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佛教和民間信仰,也可以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
: 改換為宗教法人。
: : 人就不歸宗教團體法管理。一個強制適用宗教團體法,一個自由選
: 都沒有強制,要轉換為宗教法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都是自由選擇。
: https://goo.gl/8oWbiQ
: 「宗教團體法施行後,未能轉換為宗教法人之宗教社團,仍可維持原本宗教團體的
: 地位,對外從事傳教弘法。」
: 「有關認為許多宮廟未辦理寺廟登記,是因為政府法規不夠周延的部分,事實上這些
: 未登記立案的宮廟,礙於現行農業政策、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專業規定
: ,而無法取得寺廟登記證,主要是因為政府考量土地及天然資源的保育利用、人口及
: 產業活動的合理分布、農地應作農用、建築物結構安全......等各方面政策,才會有
: 如此規範,但仍不影響未登記立案的宮廟傳教弘法的推展;倘若未來宗教團體法施行
: 後,這些未登記立案的宮廟,可以評估是否符合本法規定資格成立宗教法人,或是選
: 擇成立宗教性財團法人或宗教性社團(法人),甚至不立案登記,政府均予以尊重,
: 但宗教團體所為之各項行為,必須符合現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環保、建築管
: 理......等)之法令規定。」
: : 擇適用宗教團體法,這樣平等嗎?
: 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佛教和民間信仰,也可以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
: 改換為宗教法人。
: 所以是平等的。
: 我建議把原先文章的「平等」兩字修改為「一樣」,這樣才會符合正確的文義:
: 「一個強制適用監督寺廟條例,再自由選擇適用宗教團體法,一個自由選擇適用宗教團體
: 法,這樣一樣嗎?」
: 答案是不一樣喔,不須要用反問來自問自答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