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它] 所有寺廟皆能轉換為宗教法人嗎?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8-10 01:33:03
理性論述,之所以會有再提問,
只是希望內政部能回應大眾疑慮,
免去大眾以個人角度擅自解讀。
1.問:根據宗教團體法草案,宗教法人指具有宗教建築物或其他一定財
產,全國性的宗教法人據悉必須有3,000萬的財力,直轄縣市的宗教
法人則要有1,000萬的財產,如果沒有這一定財產,那就無法登記為
宗教法人?
內政部答:宗教團體法草案第7條規定,只要具有宗教建築物或一定財
產,就可以成立宗教法人,並未規定要有1,000萬或3,000萬元的現金
才能成立宗教法人(參見宗教團體法草案第7條)。
再提問:那麼一定財產是指什麼?
2.問:根據宗教團體法草案規定,宗教活動必須政府批准、財務要列
冊接受政府管理、住在寺廟的人才能弘法和募款,住茅棚者則不可以
弘法及募款、寺廟有人犯罪,住持要連帶受罰,而且如果寺廟在3年
內沒有成為宗教法人,它的團體資格會被撤銷?
內政部答:政府對於宗教活動一向極為尊重,對於涉及宗教教義及宗
教儀式之舉行,亦從不介入干涉,宗教團體法草案當然也不會規範宗
教活動必須政府批准、財務要列冊接受政府管理、住在寺廟的人才能
弘法和募款,住茅棚者則不可以弘法及募款、寺廟有人犯罪,住持要
連帶受罰等規定。
再提問:但是3年內沒有成為宗教法人,寺廟登記證是要被註銷的,
改領寺院、宮廟證就不是法人了,資格矮一級。
3.問:宗教團體法草案規定寺院、宮廟是非法人團體,將原本已有法
人格的寺院,降格為不具法人格的團體,使寺廟的權益受到損害,也
違背法律不溯既往之精神?
內政部答:在現行規定中,寺廟屬非法人團體,依監督寺廟條例得為
財產登記主體,為了協助寺廟取得法人資格,宗教團體法草案規定寺
廟得轉換為宗教法人,同時也讓各種宗教團體都可以依本法取得法人
的資格,因此,降格及違反宗教平等之說法,係屬誤解。另外,草案
中對於寺院、宮廟的規定,都與現行寺廟的相關規範相同,並未損及
寺廟的權益及既有的保障(參見宗教團體法草案第40條及第49條)。
再提問:
但是不能轉為宗教法人的寺廟還是非法人團體,沒有升格為法人,這
樣宗教團體法對領寺院、宮廟證的寺廟有什麼好處?權利又沒有等同
宗教法人,為什麼同一個法律有兩種不平等的制度?
4.問:已登記立案的寺廟,沒有一定的財產,就不能成立宗教法人,
從平等變成次等了嗎?
內政部答:已登記適用監督寺廟條例的寺廟,如果有意願轉換為宗教
法人,可以用目前登記的寺廟,直接轉換登記為宗教法人(參見宗教
團體法草案第41條)。
再提問:是已登記的社團法人才有這個問題,為什麼社團法人沒有一
定財產不能平等轉為宗教法人?
※ 引述《kalestorm (正太惡魔燄吞兄貴南戶唯)》之銘言:
: ※ 引述《hiuri (K)》之銘言:
: : 律師對於內政部〈宗團法草案〉回應的再回應
: 之前看到這回應,實在太令人噴血了....
: : 問:宗教團體法草案只規範佛、道教,是宗教不平等?
: : 內政部答:內政部考量目前的監督寺廟條例只規範佛、道二教,違反
: : 宗教平等,所以擬定這部適用各宗教的專法,讓各宗教團體都能有
: ^^^^^^^^^^^^^^^^^^^
: : 平等基礎取得宗教法人的資格,所以宗教團體法草案是立基於宗教
: ^^^^^^^^^^^^^^^^^^^^^^^^^^^^^
: : 平等的精神。
: : 再提問:只有佛、道二教已經登記的寺廟,不是要轉為宗教法人,就
: : 是要改拿寺院、宮廟證,都強制要受宗教團體法管理,除非願意被註
: : 銷寺廟登記證,什麼都不做,那就原來所有的登記權利都沒了。
: 好好笑,不向政府登記當然無法獲得權益或優惠(因為政府根本不知道你存在過)。提供
: 轉換為「宗教法人」的方法,就是為了維護原先向政府登記在案而可獲得的權益。
: https://goo.gl/8oWbiQ
: 「第45條的立法意旨,是因為監督寺廟條例將配合本法施行3年後予以廢止,則原本依據
: 該條例核發的寺廟登記證,因為該條例之廢止而隨之失效,因此才須廢止原本核准之
: 寺廟登記,並註銷寺廟登記證,但考量原本適用該條例登記有案寺廟,無法或不願轉
: 換為宗教法人,為維護其既有權益,因此改發給寺院、宮廟證,讓原本登記有案的寺
: 廟可以繼續運作下去,倘若寺廟又拒領寺院、宮廟證,才會失去權利主體資格,除了
: 不能享有宗教團體法保障的權益,未來也不能當財產登記名義人,也不再享有相關稅
: 賦優惠。」
: 奇怪,我記得該聯盟也很贊同「監督寺廟條例」只管佛道教是違憲的法例,但這裡又
: 一副不要廢止的態度。
: 既然要廢止舊法,那在「新法」提供從舊法轉換到新法的管道,是正常且合理的。
: : 但是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其他宗教如天主教、基督教等等,可以
: : 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改換為宗教法人,如果還是財團法
: 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佛教和民間信仰,也可以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
: 改換為宗教法人。
: : 人就不歸宗教團體法管理。一個強制適用宗教團體法,一個自由選
: 都沒有強制,要轉換為宗教法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都是自由選擇。
: https://goo.gl/8oWbiQ
: 「宗教團體法施行後,未能轉換為宗教法人之宗教社團,仍可維持原本宗教團體的
: 地位,對外從事傳教弘法。」
: 「有關認為許多宮廟未辦理寺廟登記,是因為政府法規不夠周延的部分,事實上這些
: 未登記立案的宮廟,礙於現行農業政策、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等專業規定
: ,而無法取得寺廟登記證,主要是因為政府考量土地及天然資源的保育利用、人口及
: 產業活動的合理分布、農地應作農用、建築物結構安全......等各方面政策,才會有
: 如此規範,但仍不影響未登記立案的宮廟傳教弘法的推展;倘若未來宗教團體法施行
: 後,這些未登記立案的宮廟,可以評估是否符合本法規定資格成立宗教法人,或是選
: 擇成立宗教性財團法人或宗教性社團(法人),甚至不立案登記,政府均予以尊重,
: 但宗教團體所為之各項行為,必須符合現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環保、建築管
: 理......等)之法令規定。」
: : 擇適用宗教團體法,這樣平等嗎?
: 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佛教和民間信仰,也可以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
: 改換為宗教法人。
: 所以是平等的。
: 我建議把原先文章的「平等」兩字修改為「一樣」,這樣才會符合正確的文義:
: 「一個強制適用監督寺廟條例,再自由選擇適用宗教團體法,一個自由選擇適用宗教團體
: 法,這樣一樣嗎?」
: 答案是不一樣喔,不須要用反問來自問自答了吧。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8-10 06:53:00
沒有法人就是你要找自然人做權利主體,這是民法層次問題。所以你該問的是為什麼民法要歧視非法人雖然我是認為這問題根本不存在,只是你搞不懂法律而已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8-10 08:04:00
理性論述?宗團法只是提供一個宮廟證的選擇給那些不願意轉換成宗教法人的監督寺廟條例登記之廟宇要不要拿宮廟證 還是直接放棄舊監督寺廟條例證明 並且改申請財團法人都是自己的選擇 什麼矮人一截根本是假議題啊是說這篇文章明明上個月就發過了 為什麼台灣宗教聯合會(笑)會打上8/7的標注後再發一次啊?更正8/6還有12題http://i.imgur.com/yocR7uY.jpg根本是該組織自打嘴巴的最佳範例 我記得他們不是一直聲稱57條傷害很大 是要求個人修行者一定要登記在組織下 等等等等 現在的所謂再提問竟然又說57條"只能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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