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前文:#1SvZjQ3n 古印度佛法傳承源流~菩提心的修持方式-118)
CBETA B10, No.0067《菩提道次第廣論》卷十〈上士道.學菩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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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顯示學習智慧、方便一分不能成佛
寅一、學習布施
初中(學習六度熟自佛法)分六:一、學習布施;二、持戒;三、忍辱;四、精進;五
、靜慮;六、般若道理。
辰三、布施自性所有差別 巳一、法施 巳二、無畏施 巳三、財施
巳三、財施 午一、實捨財施 未一、捨財道理
廣釋外物可捨不捨理。分二:一、不捨外物道理;二、惠施外物道理。今初
初中有五:一、就時門不應捨者。如於出家及諸近住,施午後食。
二、就施境門不應捨者。於持戒者施殘飲食,或與便穢、涕唾、變吐、膿血所雜、所
染飲食,於諸不食蔥蒜肉者,不飲酒者,縱欲飲食,然具律儀不當授彼,施與蒜等及所雜
染。
雖復先以正言曉喻,令其於施生歡喜心,然於怨家、藥叉、羅叉凶暴所覆,不知報恩
,諸忘恩惠來乞求者,與子僕等;病人來求非宜飲食,或雖相宜,然不知量而與飲食,若
已飽滿性極饞嗜,來求妙食惠施妙食。
若諸外道為求過端,及非求知經典之義,以財貨想而來乞求,捨彼經典。《菩薩地》
中略說如是,廣如《菩薩地攝抉擇分》中應當了知。
如云:「若是已寫完善經典,有嬰兒慧眾生來乞,若施與之當知有罪。若為施彼轉向
餘求,亦是有罪。若我令他持諸深法及觀彼能如實信解,唯以是思而惠施者,是為無罪。
若令諸具正信有情,書寫相似正法典籍或外道論,或先已寫現在手中而施信者,或從他乞
而施與者,是名有罪。手中現有已寫似典,菩薩應令改拭彼典書佛聖教,自亦應知彼無堅
實,亦應為他說其非善。若諸紙葉猶未書寫,有來乞者,爾時菩薩應問彼言:汝今以此欲
何所為?若云轉賣以充食用,菩薩若是將此紙葉預書正法,則不應施。若有財者,應施價
值。若無價值,二俱不施,亦無有罪。若非預為寫正法者,應即施與,令彼隨意受用安樂
。如是若乞欲書最極下劣典籍,不施無罪。如欲書寫極惡典籍,如是欲修中典亦爾,若欲
書寫最勝經典,不施求者,當知有罪。」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