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刑法從舊從輕原則

作者: creative88 (create)   2021-06-05 10:33:17
https://agama.buddhason.org/book/as/as074.htm
興邦衛國的七不衰法
佛陀因而告訴大臣禹舍說:
  「禹舍!過去,我曾經到過跋耆國遊化,為他們說過『七不衰法』,如果跋耆人信受
奉行了『七不衰法』,那麼跋耆人一定會勝。」
  於是,佛陀回頭問執扇隨侍在後的尊者阿難,在一問一答中,尊者阿難一一證實了跋
耆人實踐了下列七種「不衰法」:
  一、經常聚集開會。
  二、在會議中上下一心地共同處理大眾事務。
  三、遵循既有的制度,不輕易更改。
  四、不侵犯婦女。
  五、尊崇照顧老人,借重耆老的經驗。
  六、勤於維護既有的寺廟。
  七、都能擁護供養阿羅漢聖者。
  因此,佛陀告訴大臣禹舍說,能經常集會的,必興不衰;能團結議事的,必興不衰;
能堅持制度的,必興不衰;能有不侵犯婦女風氣的,必興不衰;能借重耆老經驗的,必興
不衰;能重視宗教信仰的,必興不衰;能護持阿羅漢聖者的,必興不衰。
  聽了佛陀這樣的回答,大臣禹舍感嘆地說:
  「唉,瞿曇!光是一種不衰法,就可以預測跋耆人興盛不敗了,更何況有七種呢!唉
,瞿曇!摩揭陀王在戰爭與外交的手段以外,如果不用分化離間的手段,是不可能征服跋
耆人的。我得走了,唉,瞿曇!我事多繁忙,得趕回去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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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298
行為後法律變更產生的問題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要處罰一個行為,必須在行為當下法律已有明文的處罰規定。但如果
行為當下的法律規定之後修法變更(例如甲在公眾場合罵乙是豬,觸犯刑法第309條[1]公
然侮辱罪,但在案件審判時已修法廢除公然侮辱罪),此時審理案件的法官又應該如何適
用法律做出判決呢?
從舊從輕原則的意義
在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況,因為行為時與裁判時的法律不同,因此有刑法第2條[2]「從舊
從輕原則」之適用,而其具體內涵又可區分如下:
刑罰原則從舊,例外從輕
行為人行為時已觸犯當時的刑法,但在行為後、案件審理前法律有所變更時,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原則上應適用行為時的法律,理由在於行為人無法預見行為後法律
會變更,如果法官適用審判時(即變更後)的法律,顯然對行為人不公平,此即所謂「從
舊原則」。但在特定情況,也就是審判時的法律輕於行為時的法律時(例如刑法第320條
[3]竊盜罪法定刑原本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行為後、判決前修法改為3年以下有期
徒刑),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則例外採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這就是「從輕原
則」。
由上述規定可知,在法律變更時,原則上是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若變更後的法律較行為
時為輕,則例外適用行為後(較輕)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從新
如前述,行為人無法預見行為後法律會變更,為保障行為人,因此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
在不涉及人身自拘束的保安處分上,因保安處分具有教育、矯治、保護的性質,本質上並
非刑罰,再加上適用變更後之法律不會過度侵害行為人的權益,因此一律採用變更後(裁
判時)之法律,這就是所謂的「從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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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從舊原則 可以依當時的版規來判就好了
不知道為何不採取這樣的模式? 還要刪文? 文中有F大的答辯詞 為何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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