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語] 藕益大師 金剛經破空論04

作者: creative88 (create)   2021-06-05 00:43:27
【「復次,須菩提!菩薩於法應無所住,行於布施,所謂不住色布施,不住聲香味觸法布
施。須菩提!菩薩應如是布施不住於相。何以故?若菩薩不住相布施,其福德不可思量。
須菩提!於意云何?東方虛空可思量不?」「不也!世尊!」「須菩提!南西北方四維上
下虛空可思量不?」「不也!世尊!」「須菩提!菩薩無住相布施,福德亦復如是不可思
量。須菩提!菩薩但應如所教住。】
  一切無住是應住  資生無畏法三檀
  一二三攝六度滿  如虛空住是所教
  論曰:前問及許,皆先住而後降者,從實智起權智也。今答中,先降而後住者。從權
智入實智也。以無所住法,住般若中,熾然修行六波羅蜜而不取相,是故能令少施與虛空
等。施有三種:一、資生施,即檀波羅蜜。二、無畏施,即尸羅羼提二波羅蜜。三者、法
施,即毗離耶、禪那、般若三波羅蜜。不住六塵者,不著其因,不取其果。不著因者,不
見我為能施,人為受施,物為所施。以若我、若人、若物,因緣無性故,如幻如夢故,惟
心所現,因心成體,體即法界故。不取果者,不為貪求未來殊勝色等諸果報故。不住相者
,相秪是六塵若因若果。蓋現前所有六度妙行,本皆實相舉體所成。是故隨舉一行,本即
實相全體大用。譬如舉海成漚,舉漚攝海。而諸眾生住於相故,妄自計果計因,觀大觀小
。若能稱性而住,不住諸相。譬如芥子中空,與十方空,性無二無別。以空非內外、彼此
、方隅、形相,更無小空異大空故。無相之福,其福乃大。非謂無福。不住塵相,名如教
住,非無應住。是故善破惡取空見。
【「須菩提!於意云何?可以身相見如來不?」「不也!世尊!不可以身相得見如來。何
以故?如來所說身相,即非身相。」佛告須菩提:「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
,即見如來。」】
  如來果德不思議  身相非相即實相
  不離諸相說非相  於佛三身如是見
  論曰:准餘諸論,自此以下,皆為問答遣疑也。恐有疑曰:菩薩施時,不住於相,云
何致成果時福相?故逆問曰:可以身相見如來不?尊者已達法身真理。隨即答曰:不可以
身相得見如來。何以故?如來所說身相,即非身相。蓋實相不變隨緣,說為身相;隨緣不
變,即非身相。此則已悟報化非真,不離於真。佛迎其解而廣之曰:凡所有相,皆是虛妄
。不惟取報化修德之相,名為虛妄。即復取法身性德之相,亦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如
達全波即水,無別波相;全漚即海,無別漚相。則不於法身外,別取報化相;亦不於報化
外,別取法身相。而頭頭法法,皆是如來一體三身矣。
【須菩提白佛言:「世尊!頗有眾生得聞如是言說章句,生實信不?」佛告須菩提:「莫
作是說。如來滅後,後五百歲,有持戒修福者,於此章句能生信心,以此為實。當知是人
,不於一佛二佛三四五佛而種善根,已於無量千萬佛所種諸善根。聞是章句,乃至一念生
淨信者。須菩提!如來悉知悉見是諸眾生得如是無量福德。何以故?是諸眾生,無復我相
人相眾生相壽者相。無法相,亦無非法相。何以故?是諸眾生,若心取相,即為著我人眾
生壽者。若取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何以故?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是故
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以是義故,如來常說,汝等比丘,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
捨,何況非法。】
  持戒修福有智慧  善根深故福德多
  佛眼所見佛智知  離我法執度彼岸
  論曰:不住相施為清淨因,諸相非相為清淨果。超情離見,誰能信樂?尊者因此致疑
。佛答釋云莫作是說者,不定之辭也。若無三種善根,雖在佛世,實信不生。若有三種善
根,雖後後時,能生淨信。三善根者:一持戒、二修福、三有智慧。
  一、持戒者。功德施云:過去生中見無量佛,咸供養故。供養有三種:一、給侍左右
,二、嚴辦所須,三、詢承法要。能守護故,名曰尸羅,謂能善守六情根故。彼復有三:
一、能離尸羅,離於十不善業故。二、能作尸羅,作於菩提分業故。三、能趣尸羅,趣於
第一義諦故。
  二、修福者。功德施云:種無貪等三善根故。質直柔和及智悲等。
  三、有智慧者。了知生法二俱空故。知生空者,即是無我人等相;知法空者,即是無
法相,亦無非法相。雖云二空,秪是一理。不取則我、法本空,一取則二俱成著。此三善
根,前不兼後,後必具前。前二為助,後一為正。若無正信,則助善福微。若無助善,則
正信不發。由根深故,福乃無量。佛智所知現量而知,非比知也。佛眼所見,照窮因果,
非肉眼也。世有侈談無相,而尸羅福德,置諸罔聞者,妄謂不著戒相,不知全墮破戒相中
。妄謂不著福相,不知全墮眾罪相中。是以如來殷勤鄭重,特申誡云:「何以故?若取非
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蓋凡夫未達戒之與福,當體即是無相。而欲別求無相戒福。
不知一撥戒福法相,便墮非法相中。既取非法,生執宛然。欲會二空,愈趨愈遠。故曰法
尚應捨,何況非法。猶佛頂所云:尚無不殺不盜不淫,云何更隨殺盜婬事也。非法相如病
,法相如藥。病盡藥除,何更取病。非法相如此岸,法相如筏。已度彼岸,尚捨於筏,豈
更作此岸事。若未到彼岸,秪應痛捨非法此岸,不應輒捨法相之筏。若已到彼岸,還來度
生,秪須用法相之筏,亦不須用此岸之非法。或於此岸示作警策,如婆藪調達等,又當別
論。然今行人,幸自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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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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