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優妮前輩在樹下探索學術與世界的真理時,說了這個
https://i.imgur.com/L1WnHF7.jpg
https://i.imgur.com/EHUn4Yf.jpg
優妮覺得這樣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可能具有間接故意,但我覺得不太對
首先,優妮舉的例子很奇怪,路邊的醉漢基本上是不熟識的人,沒有法令上、契約上之保護
義務,不可能構成有義務遺棄罪
再來,無義務遺棄罪的遺棄行為依照目前通說,僅限於積極的將無自救能力之人移至別處使
他無法被救助
無論是依照台灣刑法第293條或是日本刑法第217條,不理路邊不認識的醉漢,是不會有罪的
而間接故意的定義,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可以預見其發生但不違背本意
但優妮舉的例子就不好,舉一個客觀上可能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來解釋間接故意
比較好的例子像是某人在大樓頂樓亂丟石頭,明明知道石頭可能砸死人卻覺得沒差
優妮自稱文組,法律概念還沒學好,是不是該教育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