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基督徒,並不是單純犯『一個』罪那麼簡單
我在此說的『同性戀基督徒』,是指:
1. 自稱是基督徒
2. 持續活在同性戀性行為中
3. 認為同性戀無罪
在過去,我一直認為,
同性戀是罪,和說謊、貪心一樣是罪。
但是,後來我發現,雖然這觀念沒錯,
可是事情遠比我想的更複雜。
一個『承認同性戀是罪』的同性戀者,犯下同性戀性行為;
和另一個『認為同性戀無罪』的同性戀者,犯下同性戀性行為;
二者的罪的程度,一樣嗎?
問題不是同性戀『性行為』這麼簡單,
問題是同性戀『無罪論』,這才是大問題。
這些同性戀基督徒,都是主張『同性戀無罪論』的。
同性戀無罪論,是一種『信仰體系』,
牽涉到大量層面,不是單純同性戀的罪而已。
一個基督徒,隨便就會接受『同性戀無罪論』嗎?
不是的!
他會接受同性戀無罪論,『起碼』已經涉及到這些領域了:
1. 反對聖經無誤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