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皇說要有例子
於是我就給了例子
http://www.pct.org.tw/rnd/105_8_3_4.htm
內容自己看我就不節錄了
有人以神的喜愛與否去贊成或反對一件事
但神所厭惡的事,好像只被人選擇性遵守
而選擇性遵守的人,再去跟別人說神不愛怎樣然後自己有遵守哪幾個
如果這樣我說得不夠清楚
那再酸點,直白一點
拿別人權益當做籌碼彰顯自身虔誠與否,噁心
以宗教理由反對一個法案與否是個人自由
但不代表將自身宗教理念套用在非教友的頭上是一種正確的事
當以道德標準去檢視同志相關法案同時
以法律保障與否當做較低的標準去說明反對的正當性
這種不平等的檢視,真的不要拿出來見笑
什麼佛教不吃肉是否套用全國的爛梗我就不想說了
沒事不要拿"不是只有基督徒"來護航其實不只教徒反對
先不論30萬灌水多少,不論除去教徒後剩下30萬的幾分之幾
立法的原則本來就不是單以支持人數多寡去決定法案對錯
在人權方面更要討論的是人權所包含的內容
立法委員更應該在權利保障的知識方面更優於人民
而非以群眾的支持與否去綁架法案
要以人的支持多寡來決定法案通過與否
那選立法委員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