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被討論了那麼就提一提這案件
有關 Kim Davis 事件的四個思考
http://tinyurl.com/zshpbqg
這篇寫得很好,關鍵的問題就是
「基督徒憑甚麼判斷某些(他所認為的)聖經教導需要堅持到因良心入獄也在所不惜,
但某些(他所認為的)聖經教導卻不需要如此堅持?」
另一個思考點是,板友認為這只是找碴的訟棍導致的案件,
但這會影響本事件可被討論的點嗎?
就好像你被埋伏在路邊的檢舉蟑螂拍到闖紅燈,這也不會影響你闖紅燈的事實。
與其強調這是檢舉蟑螂的錯,不然闖紅燈根本沒什麼,
還不如申辯紅綠燈架在一天車流量不到10台的地方根本沒有意義。
這種弱化討論意義的留言,背後理由通常只是拒絕溝通跟逃避議題而已。
再補充以一些宗教信仰理由拒絕服務的案例
http://tinyurl.com/zfpuf5y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律系教授沃洛赫.尤金(Volokh Eugene)從美國的法律分析,認為
答案並非黑白分明,全然的是或否,而要視情況而定。
尤金教授列出了過往五宗因為宗教信仰或良心而拒絕部分職務的案例:
1. 護士拒絕參與墮胎醫療程序(包括清洗墮胎程序使用的用具);
2. 郵務文員拒絕處理徵兵登記表;
3. 耶和華見證人員工拒絕升旗職務;
4. 稅局職員拒絕處理一些組織的免稅申請(如墮胎、同性戀、崇拜魔鬼、安樂死等)
5. 素食主義的巴士司機拒絕派發旨在提高乘客量的免費漢堡包券。
他們應得到僱主遷就嗎?原來根據聯邦《民權法案》第七條,公營和私人僱主有責任
在一般適用工作守則中,豁免有信仰的僱員,只要不會構成對僱主的過度困難(undue
hardship)。換言之,只要不會構成對僱主、同事和顧客的過分負擔,僱主必須遷就
僱員的宗教自由。最近便有一名穆斯林航班服務員向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
投訴,公司拒絕遷就她不願在機上提供酒類飲品,她訴說她的同事可以代勞,一直沒
有問題發生。
而上述提及的五個例子──部分由EEOC調解,部分在法庭審理,員工均獲得遷就。
此外,最近有另一宗由EEOC代表訴訟的同類案件,要求貨車運輸公司必須遷就一名穆
斯林僱員的宗教信仰,容許他不用運送酒類貨物,法院亦判令貨車運輸公司有責任遷
就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