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eohippie (米國聖光肥魯八嘎囧)
2016-03-26 22:00:14有關Kim Davis 案件與喬治亞州法案的想法:
1. Kim Davis 主要反對的是需要把自己的名字簽在同志的結婚證書上。
會反對是因為她是民選書記,她的簽名代表著她對同志婚姻的批
準。http://goo.gl/yK43Js
這裡的重點是書記要簽自己的名字,以授予自己的權利批准證書。
這才是Kim Davis (還有很多書記) 反對的。有網友說這有甚麼問題,
Kim Davis 只是蓋章機器而已。但其實事情不只是有「蓋章」那麼
簡單。當書記簽下自己的名字,代表她同意也認可這項婚姻,如果
婚姻是假造或證件有問題,書記是可以被傳喚的,因為她算是
證人之一。我可以理解Kim Davis對這件事的掙扎。
2. 有人說 Kim Davis 離婚三次,會離婚的基督徒有甚麼權力批評同婚。
但她 2011年才成為基督徒。離婚發生在信主之前。
http://goo.gl/VXbJPQ
張國棟 (和風可吹) 提出的主要問題就是 coherence (相干性) 。
這個問題要求基督徒依據信仰,有著一致性的行為。所以基督徒
書記如果不同意發出結婚證書給同志,那同樣也不應該發出離婚
證書。但問題是舊約其實是許可離婚的,新約教導反對離婚,但
並沒有稱離婚為「可憎的事」。其實聖經對於同志行為的批判與
對離婚的批判不在同一個等級上。基督徒對於同性行為與離婚
有著不同標準也是有依據的。
當然,Kim Davis其實應該要選擇辭職的。這才是對信仰負責任
最好的方法。
3. 重點是,如同我一開始就說得,是同志婚者一開始就帶著相機,
特意地找上了 Kim Davis。這是重點,也是支持喬治亞州法案
的依據。有兩位想紅的同志特意找了一位基督徒書記開刀。
有網友說Davis正確的作法應該是要辭職的,這點我同意。但是
我舉了兩個例子,另一個例子是 Hands On Originals 的案件 (同志
驕傲遊行特意找上基督教企業要求要印汗衫)。Davis 案件與HOO
案件的共同點在於他們都是被同志刻意找上的。
有網友拿黑人民權運動來類比,說當年民運人士也是刻意找麻煩。
但是網友沒有說的是,當年南方黑人根本沒有辦法坐在公車前面,
不是說很簡單換搭另一個公車就好了。而且當時情況是整個南方
都打壓黑人,不是說基督徒因者聖經反對黑人。怎麼可以拿白人
優越感跟遵守聖經類比?
而且非常非常重要的一點是: 黑人不是一個「行為」、也不是罪。
同志行為對於基督徒來說是一個犯罪的「行為」。
Gay is NOT the new black。 不要再拿民權運動出來背書了。
Davis 案件裡兩位住肯塔基州 17年的同志不可能不知道隔壁的
Lexington 市,市長是連任兩屆的出櫃同志,去Lexington登記
結婚一定是沒有問題。找上Kim Davis 就是看準了她會反對所以
才去的。Hands On Original 那個案件更誇張,人家的全名已經
寫著 “Christian Outfitter”,結果同志團體找上他們要印
汗衫,又不是說沒有其他人可以印汗衫、非不得已一定要找
基督徒企業印。現在情況是同志受到多數支持,同志團體仗著
法律,刻意找基督徒開刀。
為什麼同志團體不找穆斯林開刀呢?為什麼同志團體不找黑人基督
徒開刀呢? 因為知道主流媒體不會挺,這樣做會有反效果對不對?
所有在美國的基督徒都應該要覺悟,我們的宗教自由正在被剝奪。
對於喬治亞州這種法案,就算知道會通過的機率非常小,我們
也應該大力支持,捍衛我們的宗教自由。
First they came for the Socialists, and I did not speak out—
Because I was not a Socialist.
Then they came for the Trade Unionists, and I did not speak out—
Because I was not a Trade Unionist.
Then they came for the Jews, and I did not speak out—
Because I was not a Jew.
Then they came for me—and there was no one left to speak for me.
就如同同情黑人的受教權,結果獎學金被黑人搶走一樣這種道德爭議有趣的點就在於過程跟選擇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3-26 22:34:00風可吹就喜歡檢討被害人啊如果基督徒必須先被檢驗是不是虔誠教徒才能談對錯那是不是性侵案也要先檢驗被害人是不是良家婦女?那是不是家暴案也要先檢討被害人是不是模範妻子?那是不是霸凌案也要先檢討學生是不是模範生?想這樣帶風向真的讓人看不起對啦人家是二套標準基督徒所以活該沒啥好說的這樣?輿論戰先找對方醜聞讓對方立場弱化的確是基本的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3-26 22:44:00所以為何人家要去隔壁登記才行呢?你還是不能解釋。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3-26 22:44:00人家不喜歡就事論事,喜歡檢討人,我們能說啥 XD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3-26 22:45:00這就像台北市民去新北市登記一樣荒謬。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3-26 22:46:00公務員是提供服務者耶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3-26 22:49:00不提供服務給市民,這叫怠惰好嗎連公務員的義務都不盡,是薪水小偷吧。
以民權法案的判例來看,公務員可以不提供服務但是當事人要想辦法讓民眾權益不受損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3-26 22:52:00這裡的基督徒都認為他選擇辭職比較好,那你們二位
就像Kim被關也不是因為被惡意拍到過程而是她在法庭上藐視的行為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3-26 22:53:00是只剩她可以嘴嗎?可是我們這一邊都共識一致了耶你們是有幻覺看到還在一直硬挺她這樣做的人嗎?
鐵指你好像不知道我只是在吐你跟n吧 XD我覺得她付出代價而且自己也很滿意,那就ok啊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3-26 22:54:00那你是磕了什麼分我一點吧 XD 這幻覺聽起來不錯
看螢幕可以聽到我的聲音喔,這樣喀藥的不是我吧(抖)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3-26 22:56:00喔我只是單純覺得你的論點居然是要先檢討她是不是虔誠教徒這點很可笑罷了,但我也認為她不該這麼做就是了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3-26 22:58:00我覺得更荒謬是叫別人去別的地方登記
優卡如果仔細看也會知道,公務員的確可以保護自己信仰只是方法要選對,不是撞牆。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3-26 23:02:00我認為不簽署的理由在公法上並不正當。她的簽署是公權力的行使,不是代表她個人認同。是眾人給她的行使職權的權力。她並沒有完全拒絕簽署的權限,更不該叫人去找其他城鎮
作者:
sopare (手帕)
2016-03-26 23:34:00當場不能叫另一個書記代簽嗎? 還是規定上一個城鎮就只有一個書記存在?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3-27 00:14:00一些激進的同性婚姻人士拿著人權的大旗,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3-27 00:15:00但卻對教會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採取敵對姿態,難道宗教自由與信徒的良心自由不是人權嗎?
我反對宗教自由,只支持言論和思想自由。任何人想打開門做生意,要麼就把十字架可蘭經都拋到後花園,要麼就要有為聯邦監獄勞動的覺悟。
作者:
neohippie (米國聖光肥魯八嘎囧)
2016-03-28 20:10:00Zzz 樓上想改寫憲法? 你的「反對」無用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3-28 20:13:00以台灣的思想自由來說確實可以涵蓋宗教自由。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03-28 20:30:00
從世俗觀點來看,宗教自由只是特定言論+思想+結社的集合
看到某人一直在塑造基督徒被同性戀迫害的樣子就覺得很好笑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3-28 22:25:00我認為小彌爾給我們一個很好的判斷工具。我到現在還是沒看到這些被侵害的論述如何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