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教會該幫再婚人士證婚嗎?

作者: cybergenie ((不要看這裏))   2016-04-13 23:07:27
※ 引述《eno4022 (eno)》之銘言:
: ※ 引述《Samtiago (Peace to you)》之銘言:
: :
作者: iidxiir3 (笑問)   2016-04-13 23:28:00
聖經中很多典範都是給當下的解,我他媽最討厭聖經永恆無誤論我妹在前個教會還差點在不知情下被騙去連署反同,基本教義派有些行為真的讓我難以接受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4-13 23:33:00
「記述式經文」與「原則性經文」混淆的示範文。你引用的創世紀經文原本就只是記述性經文,根本不是一條該遵守的原則,何來選擇性遵守?
作者: iidxiir3 (笑問)   2016-04-13 23:40:00
就算是一些原則性經文,很多適用狀況也會在時空背景改變下難以強制執行
作者: neohippie (米國聖光肥魯八嘎囧)   2016-04-13 23:43:00
耶穌給的兩條誡命好像不分時空都可遵守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4-13 23:48:00
處境、時空背景根本不是原因,原因是人天生悖逆上帝以至於只能自創律法來遵守。
作者: iidxiir3 (笑問)   2016-04-13 23:53:00
兩大誡命給出憲法般的總綱,如何實踐就會有很多法條,甚至到更底層規範生活細節的細則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4-14 00:00:00
i大你到底想反駁或批判什麼?
作者: iidxiir3 (笑問)   2016-04-14 00:09:00
我認為聖經中除了極少數總綱性的原則不會隨世而移,其他多數的次要補述跟解釋僅具有參考價值就整個討論串來說,我不認為離婚就是罪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4-14 00:11:00
例如?哪些是僅有參考價值的?
作者: iidxiir3 (笑問)   2016-04-14 00:13:00
離婚再婚跟神的基礎誡命我認為不衝突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4-14 00:14:00
離婚除了另一方犯奸淫以外,其他原因都是罪,有些神學家或許還會主張家暴,這個有討論空間,但爽離就離肯定是罪。
作者: iidxiir3 (笑問)   2016-04-14 00:15:00
其他討論串外常見的議題還有拿香=交鬼之類的我也不認同爽離爽婚的有罪大家應該不會有爭議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4-14 00:17:00
離婚有耶穌與保羅親自教導的經文,無法與拿香就是交鬼這類案例相提並論。
作者: iidxiir3 (笑問)   2016-04-14 00:20:00
婚姻這種結構在現代與古代是有差別的,不少離婚跟姦淫沒有太多關係離婚現在排除民事糾葛外本質上更接近後悔與解約要求離婚後除了復合就只能單身我無法理解那個人敢代表上帝說謹慎選伴求主眷顧就不可能遇到試煉?我只能揣想那個年代多數狀況是男人因姦淫休妻才會被給出此項原則與解釋,因此當代人不必刻舟求劍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6-04-14 01:48:00
路加福音那段是法規嗎? 不是只是舉例來說明特定觀點?私以為那段根本不是在講上司看不爽下屬可以扁他喔 XD而是拿"主人處罰失職的管家"這個現象來比喻吧?利未記21:4應該不是那段喔你說的應該是出埃及記/出谷記的紀錄才對這問題在於當時摩西要求以色列人必須在第七年時讓奴隸回復自由身 我聽過的說法是這裡提到的主人幫他安排的妻子對照後文的"若主人定了她作自己兒子的妻子"表示這裡的主人讓娶的妻子應當是主人的女兒 而工作七年後回復自由身的前奴隸要離開主人家 主人的女兒就要留在父家當然 這是在"七年予自由"這個前提下運作的在討論拉結的行為是否正確前 辟拉不是屬下的老婆吧? XD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04-14 07:44:00
神創一男一女也是記述經文,還不是拿來替一夫一妻背書.不可吃血是原則性經文了吧,還不是吃了。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04-14 09:11:00
Pietro是聖靈上身嗎?還是交鬼了?你說的若主人定了她做兒子的妻子,指的是21:7的將女兒賣做婢女,就不得如男僕一樣離去的婢女…不是跟21:4的男僕進來後妻子,而且再一次證明,女僕等級的就是不能離開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4-14 09:27:00
@kel, 耶穌跟保羅有重申婚姻的定義,你根本問題時出在沒用整本聖經來看某段經文區分記述和原則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04-14 09:28:00
請sch解釋記述跟原則判別依據千萬不要是風土因素換句話說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4-14 09:59:00
例如約伯記是上帝對苦難毫無避諱的啟示,但不代表每個人會像約伯遭遇一樣的慘況,如:一天之內兒女死光、全身毒瘤等等,但是基督徒在世上有苦難卻是個原則(約16:33)。而「全身毒瘤」只是記述性經文,並不是每個基督徒都如此。
作者: timer000 (祝我們平安^_^)   2016-04-14 10:21:00
選擇性遵守比較輕鬆此篇原po說的問題,以前我有認真研究過我認為應以新約為主,新約已明確提及舊約律法不需再守不用再糾結舊約律法所以很多嗆現在基督徒吃海鮮,穿紡紗衣的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4-14 10:25:00
使徒行傳15章,的確已經決議外邦人不必再背負律法的軛但我講的是新約耶穌的教導,要跟舊約律法相提並論
作者: timer000 (祝我們平安^_^)   2016-04-14 10:25:00
都該回去把新約使徒行傳重念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4-14 10:26:00
我個人是覺得這膽兒可真是又肥又大
作者: timer000 (祝我們平安^_^)   2016-04-14 10:26:00
但就算如此,新約的道德標準還是超高!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4-14 10:27:00
真的要這樣主張的話,我只能說因信稱義真好用,不得不服
作者: timer000 (祝我們平安^_^)   2016-04-14 10:28:00
除了離婚,同婚,耶穌還有一堆要求所以自然很多人想選擇性遵守因為比較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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