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6-29 21:06:17我們可以來看看一些訪談的例子,
這篇學士論文,訪談了6位同志(LGB) http://goo.gl/K2JZSW
這些同志曾經或現在還在教會當中,其中一部分轉移了教會。
裡面不謀而合的點是在於,教會對於同志的污名與誤解確實對基督徒同志產生影響。
例如教會刊物頻繁刊登反同文章、各種批判同志活動等、講道的內容否定同志等。
如果說驅趕一定要是非常強程度的排斥與物理行為,可能真的沒有所謂的「驅趕」。
因為這種「驅趕」可能已經構成刑法強制罪,相信一般有素養的公民應該不太會做。
說到這種分道揚鑣,只是基於信念不同,價值衝突的排除,似乎是避重就輕。
因為不斷灌輸的骯髒與罪惡感,連帶引起的自我否定與人際關係的疏離,
在我看來,這才是最真實的惡意。
不過或許我們換個方式來想想,假設一個基督徒同志(或者也不一定要同志),
在教會內公開反對教會對同志貶低的評價,甚至宣稱同志不需要認罪。
依據這所謂的「團規」應該如何?教會要排除他嘛?
※ 引述《neohippie (米國聖光肥魯八嘎囧)》之銘言:
: 我剛才看了一下你那幾篇的舉例,但沒有一例算是符合教會「驅趕」同志
: 的。我的定義下,驅趕同志大概就是比方說 analysis 和 uka有天去拜訪教
: 會,一坐下來就有人來關切說你們是不是同志,如果答是的話就立刻被類似
: 保全的人員請出。但想也知道多數教會不會毫無原因、隨意「驅趕」任何
: 人,不論信仰或性向。你必須要做出一些蓄意的犯規動作才有可能會被
: 「驅趕」。好好的上教堂怎麼會被驅趕?
: 平安夜新店行道會那件,如果理解沒錯的話,是有人去舉標語抗議,被
: 聚會者請離開,抗議者不同意而產生拉扯。你可能可以說這算是「驅趕」,
: 但在聖誕聚會刻意去舉標語,不被請離也是很奇怪。如果有護家盟的人
: 跑去 gay bar 舉標語,被要求離開且過程中發生拉扯,我想這個也不算過分
: 吧?
: 輔大撕海報事件不算驅趕。同光教會的報導雖然教會方式錯誤,但也沒有
: 「驅趕」任何人。蔡導那個好像是誤會、最後那篇專訪也沒有提到「驅趕」。
: 當然,我懂analysis你要表達的是基督徒不認同同性戀。但是問題是你不能
: 把這個「不認同」包裝成好像基督徒蓄意的把同志從教會趕出、以
: 「驅趕」這種用詞來形容教義延伸下的不認同。其實情況
: 沒有那麼複雜,聖經教導就是同性性行為是罪,任何犯罪且不認罪在教會
: 都是不允許的。相比同性戀,教會對於婚外情的責難可能還要更高。講真的
: 我從來沒有聽過說有同志在教會認罪,結果教會還是把那位同志踢出來的。
: 不過我倒是知道有牧師婚外情,認罪了但還是被教會踢出的。
: 我想多數教會都是會對願意悔改的人敞開大門的,關鍵只是願不願意悔改而
: 已。不願意悔改,不能怪說教會不接納。而且講真的,團體依照團規而排除
: 任何不遵守團規的人是很常見的。不是只有教會會這麼做。任何團體都會做
: 出這種排除,不需要刻意的給教會扣甚麼「驅趕」的帽子。
: ※ 引述《analysis0813 (人微言輕狂)》之銘言: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06-29 21:34:00我覺得公開宣揚會與教會立場衝突. 以我的想法若要討論同志議題, 在教會中比較適合跟領袖群私下討論.同志說明自己是同志, 和想在教會中宣揚同志議題 還是有差若不刻意宣揚理念,我覺得教會不應該有任何程度的"驅趕"行為但是若是公開場合宣揚, 影響到的人較多. 以教會的角度必須做些規勸等來停止那樣的理念公開宣揚以雙方角度來看我都覺得跟領袖群討論理念較合宜還是會有結構吧,「權力」以我觀察有些教會比較多有些比較少試想換成宣揚其他更爭議甚至錯誤的理念, 教會總有責任導正?把同志是否有罪這件事先持未定論. 就算整個教會立場是錯的我也覺得公開宣揚不是好方法. 禱告謙卑並與教會中屬靈長輩多談談, 可以避免那些衝突. 對錯最後也不是人定的.除此之外教會非但不該驅趕, 反而該給同志更多真心的關懷因為我覺得就算沒有任何排斥, 同志在團體中還是會有壓力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6-30 06:27:00排除是正常的。如果聚會時人家說阿們你說阿彌陀佛多來個幾次,你也會享受到同樣的排除。又或者你去佛教團體,人家吃素你吃雞腿便當,人家阿彌陀佛你喊哈利路亞,你也一樣會被"關心(愛)"宗教教義必然導致某個面向的不友善,不過我不支持把這個必然擴大化,所以護家盟那種對外疾呼的作法就真的吃飽太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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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ed2 (祝平安.喜樂^_^)
2016-06-30 16:18:00"宣揚不需要認罪"這基本上就跟核心價值衝突了 有事嗎?@@當然 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他 而不是驅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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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hippie (米國聖光肥魯八嘎囧)
2016-07-01 09:40:00我剛才稍微看了一下那篇學士論文(有點驚訝說寫成這樣指導老師居然放他過)研究動機裡說「信仰」(不是宗教自由展現) 是人權...但問題是這完全無關「人權」如果有大陸人來台灣說想加入公民,但是他不想守中華民國的法律,我們可以說他的人權被剝奪了嗎?當然不是,只要有照規定,有守法,當然加入沒問題想要破壞規則又想要加入,然後說這是剝奪人權,哪招?結論其實只有一個: 想成為基督徒但想要繼續保持同志生活的同志,請洽同光教會。這樣才可以同時保有性別認同與宗教認同。 耶~!uka, 這是你學生嗎? 如果是的話,我建議這種研究用 mixed method. Qualitative 訪談,又沒有themaitc analysis,結論毫無說服力而且假設怎麼沒有用已發表的成長理論去推?最基本的至少要討論 Erkison理論吧?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07-02 00:09:00
看過這論文, 裡頭描述的狀況多半只會變本加厲和更密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