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篇【神馬】邏輯,實在忍不住,改一下,希望大家先把吃下的飯菜消化完後再看。
否則,本人不對任何【噴飯】的後果負責。
我覺得,這樣拐彎抹角扭曲信仰的支持同婚,還不如直接喊一句:我就是支持同婚,天皇
老子來了也改不了我!
我反而比較佩服這種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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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更正:拿菜刀殺人沒有違反聖經字面規條,是殺人性才違反。
而從「殺人性是sin」跳躍到:不能拿菜刀殺人、拿菜刀殺人的人的社會生活需要被限縮
,
是需要被論證的。
一般我們會限縮一個人或一個族群的社會生活,
基本上是因為crime等等對於社會的危害,
而非sin。
若是因為sin就要限縮人的社會生活,
那麼會恨人、會看正妹、會看A片、會嫉妒、會貪心等等的sin的我們,
是不是也該有所限制社會生活?
肥宅禁止看正妹超過三秒,否則逕行舉發、送警察局?
會嫉妒的人不準交男女朋友?
貪心的人不準進吃到飽餐廳?
....
(以上這些可以用心理量表去檢測出來...就像有人想幫同志做檢測一樣...)
sin是我們內在違反神的律,
這種狀況是需要倚靠基督的救恩去走成聖的道路,
但跟要求國家法律對此進行限制,
那就回到專制封建政府的文字獄、良心犯等等的白色恐怖了。
或是之前有幾部科幻電影講到未來用科技控制人的道德或內在良知等等的狀況。
但不出於自由的道德,不叫道德,反是危害道德。
2.
殺人若沒有crime,而限縮其社會生活,
那就是「有罪推定」,當然是抹殺其社會人格,
讓其在社會中的生活遭到污名化、歧視、打壓,
乃至於不能與家人朋友有正常的關係,
而需地下化去隱藏、去更容易造成crime或任何對他們自己危害的社交生活中。
3.
社會上以及本板已經討論很久了,
討論半天也沒談出什麼拿菜刀殺人會造成的crime或危害來。
反而同婚是讓殺人的人的情緒進入倫常的規範中,
是更多地減少crime或危害的發生。
4.
殺人的人不準買菜刀、不準讓其菜刀進入其廚房切肉切菜,
還有各種對於這些的污名化,
當然都是在抹殺其社會人格、讓殺人者不能在社會中好好地生活。
5.
從後果倫理學的角度,
若基督徒的反拿菜刀殺人者在社會行動會造成上述對於殺人者社會人格的抹殺,
那就不叫「愛人恨罪」,而是「恨罪亦恨人」。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
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雅2:16)
只有「愛人恨罪」的口號,但最後結果是「恨罪亦恨人」,
那就與基督信仰逐漸遠離了。
6.
當然,若可以論證拿菜刀殺人真有什麼crime或危險,
那麼主張限縮殺人者的社會生活或許有一定道理;
或是說限縮後,殺人者真的都變回不殺人者、好棒棒了,那也才有一點點意義XD
或者真正的、考慮後果倫理的「愛人但恨罪」之反同婚論述可以出現,
那當然是可以尊重之
(事先說明,刑法中對於殺人犯條例的法條修正,
通通都是在鼓勵殺人、否定拿菜刀殺人者不能買菜刀,這早就駁斥過、指出其更大危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