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ohippie (米國聖光肥魯八嘎囧)》之銘言:
: 在學術版上,這種回覆是不合格的。自己的論述,要說得出支持理由,不然只是跟風。
: 有不同意見很好,但沒有理由,只有要求對方去看法官釋憲文,很難推動討論。
: 台灣那邊法官釋憲文我沒看,美國這邊的倒是有讀過。我想理由也是差不多,根據
: 都是憲法與何謂基本人權的範圍,支持與反對只差一票,反對的法官大有人在。
: 但我們現在的問題是,你若是自稱基督徒,在基督信仰學術版上呼籲要支持同婚,
: 你所要說服的人應該是反同婚的基督徒,那你的理由是甚麼? 你的論述是甚麼?
: 若不是寫給反同婚的基督徒看得,那是為什麼要寫? 有甚麼討論的必要?
: 你說你對弱勢關懷? 基督與受壓迫者同在,我很同意這點。但聖經新舊約都很清楚的
: 在反對同性戀行為。耶穌也不支持犯罪的行為 (約翰 8:11)。對弱勢的關懷是要如何
: 包含聖經定義為犯罪的行為? 因這會變成,任何犯罪,只要是弱勢團體,就不算是
: 犯罪了。這完全不合理。
在這邊提出一個問題
歷史上到現在,有哪一些是聖經上明示為犯罪、神不喜歡,
但是在人類文明發展到現在,被視為是合法跟在某些情況下是被允許的行為呢?
如何讓「聖經上反對」這樣的理由不至於成為教條綁架,或者淪為因反對而反對,
作這樣的整理是蠻重要的。畢竟基督徒可能自己不喜歡某些行為,但無意阻止世人
合法進行那些舉動。而也有許多罪刑是不分時代,無論是過去或現在的基督徒都會
積極反對甚至禁止的。
同性性行為乃至於同性婚姻,在這些諸類「犯罪」之中,又該屬哪一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