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司法官二試

作者: abacada (放眼2006)   2013-08-06 23:38:30
2012年司法官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2012.10.14 12:40-16:40
一、甲營造公司於民國(下同)90年間自乙承包大樓興建工程,而將鷹架搭設工程交由丙
  工程公司承包。90年10月1日因丙違背建築技術規則鷹架倒塌,致墜落物損害置放
  於鄰地丁所有之轎車。丁同時向甲、乙、丙請求賠償,乙主張自己為業主拒絕賠償
  ,丙主張自己係在甲監督下施工並無違法情事,也拒絕丁賠償之請求。經查甲對損
  害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但甲因擔心遭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於90年10月15日與丁成
  立和解,同意賠償新臺幣 100萬元。之後,丙重新搭設鷹架,91年12月1日因甲使
  用鷹架之工程完成,丙拆除鷹架,工作結束。同日,丙向甲請求支付工程款50萬元
  ,甲主張丙應償還其給付於丁之賠償金 100萬元,遂拒絕支付工程款50萬元。試問
  :
(一)何人應依何種法律關係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15%)
(二)甲賠償丁後,對乙、丙得否請求償還或反還其所支付之 100萬元?其法律依據
各為如何? (30%)
二、甲、乙兩人共有一筆A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甲四分之三,乙四分之一,乙未經甲
  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試問:
(一)甲得否未經乙之同意,將A地先後分別設定典權、普通抵押權於丁、戊?(20%)
(二)承上,若甲、乙未告知丙、丁、戊,逕將A地協議分割並完成登記;其後丙實
行抵押權拍賣抵押標的物,由庚拍定,且無人主張優先承買。則A地上之物權
關係如何? (25%)
三、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76年5月5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77年4月4日
  乙女生下丙男,77年6月6日甲於東北角海域潛水失蹤。當年8月某日乙女赴廟宇
  許願,歸途偶遇其婚前戀人A男,舊情復燃,並於78年7月15日生下B女,戶籍登
  記為A男之女,並由其照護撫養。98年8月8日甲安然返家,得悉乙女未能守志,
  氣憤異常,除與乙女分居外,並聲稱B女依法為其婚生子女,B始知其尚有法律上
  之父。今年4月5日甲、A狹路相逢,復為B女身分之事,由口角進而互毆,卻同
  遭醉漢駕車撞死。按甲生前曾將其名下之房屋一幢(當時價值新臺幣1800萬元)贈與
  丙男,以答謝其照拂乙女。甲身後僅有銀行存款 150萬元,所幸並無負債。由於A
  未婚,除B女外,別無其他子女,故其遺產 500萬元已由其寡母單獨繼承完畢。試
  問乙、丙、B對於甲、A之財產,可以為如何之主張? (45%)
四、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15日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
  新臺幣(下同) 420萬元,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給乙開
  設B診所,雙方約定:「一、租期自98年1月1日起至 102年12月31日止;二、租
  金每月10萬元,乙應於每月一給付;三、如因乙違約而經甲合法終止租約時,乙應
  立即返還A屋,如有遲延,乙應給付甲每月30萬元之違約金」。詎料乙自100年1月
間即開始未繳租金,甲於100年6月15日發存證信函,促乙於同年6月30日以前繳清
  全部積欠租金,否則將自同年6月30日起終止租約。惟乙仍置之不理,故兩造間之
  租賃契約已於100年6月30日終止,至乙於 101年7月1日返還房屋之日止,乙應給
  付甲租金60萬元及違約金360萬元,何計共420萬元云云等語。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
  告之訴,並辯稱:A屋係承租為開設由乙、丙、丁三人合夥經營之B診所,而由乙
  出面代表全體締約,故租金非應由乙一人負擔;況且,甲終止租約不合法,兩造係
  合意於101年7月1日提前終止租約,故不應有違約金。至於租約終止前之租金 180
  萬元,由於A屋漏水嚴重,經多次促甲修繕均無結果,故乙只好自行僱工整修,已
  支出費用 100萬元,且因漏水造成診所醫療器材設備受損,估計已高達百萬元,經
  與租金抵銷後,甲應不得對乙再為請求云云等語。問:
  (一)如受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終止租約為不合法,系爭租賃關係於 101年7月1日
經兩造合意終止,且乙之其餘抗辯均無理由時,得否判決命乙應給付甲 180萬
元之租金? (15%)
(二)如受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終止租約為合法,但違約金可能過高時,應如何進行
訴訟程序及裁判? (10%)
(三)甲、乙間就B診所是為獨資或合夥經營如有爭執,而甲希望能利用此訴訟一次
解決紛爭,遂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追加B診所為預備被告(乙為B之法定代
理人) ,是否合法?丙、丁之程序上地位為何? (15%)
五、甲為某公司職員,因受公司指派至大陸地區執行特定任務,乃將其平日居住之A房
  屋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租予乙,並於租賃契約約定:「租期5年,若甲於
  大陸地區之任務提前完成而返國者,甲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等內容。詎租期甫
  經3個月,甲即遭公司以不適任大陸地區之任務為由,調回國內。甲於返國後,向
  乙表示自己無其他房屋可住,不得不提前終止租約,請求乙返還A房屋。乙則以其
  花費不少金錢、時間才剛完成裝修,幾乎未使用A房屋,甲超乎預期返國,即主張
  終止契約,顯不合理,何況甲並非提前完成任務而返國,不符合契約所約定之終止
  條件,且其已著手裝修等理由,拒絕交還A房屋予甲。甲不得已暫住旅館,並向友
  人借支每日2000元之旅館費。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若甲為保全對乙之A房屋返還請求權,得循何種保全程序? (15%)
(二)承上,若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甲之聲請,甲對該裁定合法抗告,抗告法院僅審酌
地方法院移送之卷宗資料及甲提出之抗告理由,即將原裁定廢棄,變更為准許
甲之聲請。該抗告法院之裁定是否合法? (20%)
六、甲、乙、丙三位醫師共同開設一聯合診所,三人因此成立一合夥契約。越三年,經
  全體同意解散合夥,結束該聯合診所,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此時,該聯合診所之財
  產,包含所屬儀器及存款,據估計共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該聯合診所尚積欠出
  租人丁12萬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經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診所內所
  屬儀器並將其所有權讓與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該等儀器之占有,甲自戊處亦取得8
  萬元之價金。甲將其中5萬元用以清償合夥對丁所積欠之租金債務,另3萬元則用
  以支付其私人之水電費。此外,該聯合診所在銀行尚有2萬元之存款。嗣乙以甲擅
  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為由,單獨起訴甲侵占合夥財產,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損害賠償,返還財產。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事先徵得丙之同意
單獨訴請甲賠償合夥之損害,當事人是否適格?乙應為如何之聲明?又若乙未
徵得丙之同意,主張甲係無權處分,單獨起訴向系爭儀器之現占有人戊行使物
上請求權,請求其返還該等儀器予合夥,當事人是否適格? (25%)
(二)甲以自己名義出賣及讓與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是否有效? (20%)
(三)就此次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其他合夥人得向甲請求者為何?其法律依
據又為何? (25%)
(四)丁就其尚未獲滿足之7萬元之租金,得向何人為如何之請求?又其舉證責任如
何分配? (20%)
得參閱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條文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