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2014二試

作者: japwoon (It's a baca da)   2014-11-11 23:08:51
2014年司法官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2014.10.19 12:40-14:40
一、甲繼承父親在臺北大安路上的一層公寓,打算利用該層公寓經營咖啡廳,找來好友
乙商議此事,乙贊成甲之決定,並表示贈與兩台全新咖啡機給甲作為開業賀禮,甲
欣然同意,並指定品牌與型號,乙即向代理商丙訂購朗台甲所指定之M牌營業用
S-600 型半自動咖啡機,總價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丙表示乙訂購之型號剛好沒
貨,已向國外製造商訂購,運至臺北約須一個月時間,乙與丙兩人因此合意訂定清
償期為兩個月後的12月1日,並約定由丙直接將機器交付給甲,甲對丙亦有直接請
求權,甲表示同意,乙與丙同時又約定,若發生給付遲延,遲延之一方即須支付5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遲延時間若超過一個月,雙方皆可任意解除契約。
問:
(一)12月1日丙依約向甲提出給付,乙卻未向丙支付60萬元貨款,丙是否得向乙請
求5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及遲延利息? (15%)
(二)若乙因財務困難,無法依約給付,惟對第三人丁有一筆已屆清償期之 100萬元
借貸債權,因乙顧及與丁之情誼,一直未向丁請求償還,丙是否得代位乙行使
乙對丁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要求丁返還 100萬元給丙? (15%)
(三)若丙提出給付後一個月,乙仍未支付價金時,丙是否即可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
買賣契約?丙之後應如何向乙或甲主張權利? (15%)
二、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 1/8,未約定管理方法
  ,經甲、乙、丙、丁、戊、己六人同意,可否將A地為出租或設定抵押權或出賣並
  移轉所有權給壬?庚、辛如不同意,可主張何種權利? (45%)
三、甲男與乙女同居多年,雖已育有丙男、丁女兩個子女,然仍無意結婚。丙、丁自小
  深受甲之疼愛,二人現在均已成年。今年初甲、乙突然打算完婚,鑑於今年元宵節
  巧遇西洋情人節,意義非凡,遂決定於該日晚間在某飯店舉行婚宴;當晚席開六桌
  ,親人摯友出席雖非踴躍,卻也賓主盡歡。三日後上午,甲、乙步行前往戶政機關
  辦理結婚登記,途中遭公車撞及,甲當場身亡,乙則於送醫急救後倖免於難。甲身
  後留有銀行存款新臺幣2000萬元,並無負債。今年六月甲之遺產由乙、丙、丁繼承
  分配完畢後,八月間突有A男出面主張,其與甲男曾有親密關係,並於甲生前長期
  接受甲之生活照拂,因此要求酌給遺產。A並同時表示,丁女係其與乙女所生。請
  問乙、丙、丁和A對於甲之遺產關係如何? (45%)
得參閱民法、民事訴訟法與家事事件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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