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Elephants-OrcaKW-2015/04/20

作者: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6-04-22 22:24:11
裁定:
申訴成立,原處分「違反板規B-2」無效。
但由於申訴人文章刻意用混淆的文字影響使用者與板主的判斷,
建議改以板規A-1「造成閱讀障礙」來處罰該申訴人,應處以水桶3日之刑。
理由:
1. 本案並不適用「人身攻擊」之情境
以實務來看,「人身攻擊」必須要有主客體的關係存在,也就是必須是由當事人黃欽智
認定己身已被攻擊,方有存在性。再者,人身攻擊這類型的言論侮辱屬於告訴乃論,必
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才可受理。
因此,本案若要符合板規 B-2 之「人身攻擊」的情境,必須確認被害人是否知悉(以
此案來說,被害人並不知情他被罵廢物),所以申訴人的文章(註1)並不適用該條板
規,板主依據此條板規懲處(註2)該申訴人應屬無效。
這部份,小組長認同申訴人在溝通文(註3)的論點。
然而,在網路文化中,難免會有使用者故意謾罵他人,但由於被害人未提出檢舉,因此
這類型的違規行為未接受處罰,因此板主嚴格執法還是有其必要。而且許多使用者往往
把「人身攻擊」擴大解釋,認為這只要有明確謾罵事宜就算數,但這只是針對「人身」
的言論「攻擊」,與「人身攻擊」還是不太相同。這點希望未來各板板主在判斷上能夠
再謹慎點。
不過小組長這邊並非認定板主嚴格執法是不當的行為,而是希望在執法上能有更多彈性
,避免影響使用者權利。
2. 「廢物」一詞不算髒話
對於髒話,普遍認知是那種很不中聽的話,但「廢物」一詞還不到這種程度,雖然有謾
罵的意味,但稱不上是必須被消音的髒話。
這部份,小組長認同申訴人在溝通文(註3)的論點。
3. 本案援引板規 A-1「造成閱讀障礙」
根據申訴人的文章(註1)來說,其實並沒有太多使用者針對文中的「廢物」做出情緒
性的發言,但文章脈絡故意以反話起頭,確實是一個很危險的舉動,罵人卻說自己不是
在罵人,這樣的寫作方式在其他討論區或許可以行得通,但是在象板這類型使用者眾多
的看板,卻不是一個很好的文章討論方式。
而檢視申訴人過去在象板的文章,可以發現申訴人文章的寫作風格也屬於平鋪直述型,
這一回嘗試以「倒反法」作為立論破題的方式,雖然並未誤導其他使用者(註2),但
板主基於自由心證,認為這個方法不妥,主張對該文章進行裁罰,此判決應為有效。
由於該篇文章並未引起太多反彈,小組長覺得並未有引戰的行為(板規B-3),但由於
使用倒反法,產生不必要的誤會,這樣的行為還是需要懲處以示效尤,因此建議此行為
可適用板規A-1,以「水桶3日」懲處該申訴人。
3. 板主裁量可以再多些彈性
板主執法有其裁量權,但須注意裁量彈性。
此案在溝通文(註3)程序當中,板主表示已經認同申訴人本意「是在幫戰神說話」:
推 OrcaKW : 我有通篇看完您的文章、也知道您文章的本意是在幫戰 04/20 15:30
→ OrcaKW : 神講話。但依然以B-2判決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04/20 15:31
應可認可申訴人並非惡意的言語攻擊,但板主嚴格執法,認為申訴人用字可再斟酌:
→ OrcaKW : 2. 我認為在您的文章中,「廢物」二字是不必要的, 04/20 15:33
→ OrcaKW : 以其他字眼代換,依然可以表達您的意思。 04/20 15:34
既然雙方已經有良性溝通出一個好的結論了,那麼這時候板主其實可以重新斟酌改判,
沒有必要一定要送往小組長這邊進行申訴程序。
板規是死的,但是板主是活的,要怎麼運用都要看板主的自由心證。這個案子我覺得板
主其實是可以理解申訴人的想法,也可以接受申訴人行為有其善意存在,那麼就不該拘
泥在板規的白紙黑字上頭,積極找出一條可以解決申訴人問題與增進其他使用者權利的
道路。
4. 若覺得謾罵球員無法可管,請修改板規
以此案來看,可能需要增設「謾罵兄弟球員」的相關罰則,這個其他三隊的隊版都有相
關罰則,也許象板可以朝這方向調整,要不然可能會無法源依據可以懲處類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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