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板主裁定有效。
認定當事人違反板規 D-1 ,但罰則修改為100天。
適用累犯條款,所以總計罰則為200天。
理由:
1. 板主裁量合理
當事人於申訴文 #1Ovu6maB (CourtBasebal) 中,主張:
我認為該罪名過於主觀,對此,我要引用之前aflect案例,他對版主的看法:
"判決結果板主雖列出板規解釋處分原因,但板規內容定義不清、無明確判定標準,
易流於板主意識形態或迎合多數板民想法的判決。"
我認為此種主張過度曲解板主裁量,無法認定其屬合理。
首先,他人的看法不一定就可以適用在自己的個案當中,畢竟那是他對自己個案
的看法,不可能用來解釋所有的板主處分。
再者,客觀的一定會帶有主觀成分,方能將客觀感受做出主觀的組織,進而判斷
當事人的行為,主觀並非就是不好的。
最後,我認為應在實務上保持板主裁量的彈性,因此各板板規若有做出原則性的
宣告,即屬合理,組務不會要求板規一定要定義各項施行細則到鉅細彌遺的地步
。這反而無利於使用者進行討論。
另外,原則上若板主裁量無違規無理之處,則組務會認定其自由心證合理。以本
案來看,不論是文章違規性的判斷,或著累犯身份的判斷,皆能符合象板板規內
容,因此認同板主裁量,也不認為當事人的主張可以推翻相關裁定。
2. 當事人違規屬實
根據板主 DARKSEVEN 在 #1OwS47OJ (CourtBasebal) 的補充說明,認為當事人
在被裁定違規之前,已經發表兩篇皆引起板上使用者爭議的文章,因此認為有惡
意鬧板之事實。這部分認定屬合理。畢竟文章內容引起板上使用者爭議,且讓參
與者開始流於非理性討論,喪失文章討論價值,這已經不是好的討論文了。
當然,當事人會認為「自認相當保持中性」而認為無惡意鬧板企圖,但板主的判
斷並無失當之處,因此本案關聯板規仍為D-1,但根據當事人溝通過程與申訴文
內容,調整處分內容(見理由6.)。
而板主對於前兩篇違規文章保持足夠的裁量彈性,確實能提供使用者較佳保障。
不過,板主「當下是保持觀察後續行為,不予處置」,這部分可能會讓使用者對
板主裁量標準產生困惑。若前兩篇文章都被板主容忍,可能會給予使用者一種這
是合於板規的印象,而對第三篇受到處分的結果感到不解。
或許未來可視實務狀況是否需要,再決定是否要先對前兩篇內容給予警告,這可
能會比較理想一點。
3. 相關處分是否過當
根據象板板規,觸犯D-1的相關處分為:
D : (犯此項者,板主得視嚴重程度,禁言90天到360天)
本案處分以最多天數,雖然合法,雖不至於違反比例原則,但不應該是最佳解。
縱然象板有累犯條款,可針對惡意累犯繼續施以處罰,但不代表所有違反D-1的
使用者都可以先以水桶360天處罰,反正若再犯還有更嚴重的罰則。近期象板一
些違反 D-1 的使用者也是這樣處罰,但小組長覺得這樣不太妥當。
試問,未來若有初犯且言行更嚴重的 D-1 違規者,他的水桶360天,和這個案子
是一樣的意義嗎?我不認為板主未遵循比例原則,但這樣的判罰,卻是未能替自
己未來的裁量保持更多彈性空間。
因此,針對本案,將取消水桶360天的處分結果,至於改判後的結果,請見後續
理由6.。
4. 當事人不可以新手作為開脫理由
「不知者無罪」,這種說法在實務上並不存在。就算自認不知,仍無法免除其責
任。當事人主張無惡意鬧板企圖,但既造成鬧板之實,仍須承擔其結果。
畢竟當事人的批踢踢資歷已有近千次上站經驗,應對本站討論尺度有一定理解,
且根據當事人其他看板的相關經歷來看,應有足夠的違規經驗,理當了解怎樣的
發文方式較不會違規;而從棒球群組的看板來看,當事人參與棒球討論也已經超
過一年,對於各板文化與討論風氣應有基本了解。
縱然,當事人自陳「或許我不了解風向如何,但是不能因為我看法與多數人不同
,就禁止我發表自己的看法。」,我同意使用者的言論自由本就受保障,但不應
該是有意/無意去引起爭端,這反而不是很好的行為。
再者,隊板之於其他看板,有其小眾化的特性,在構成主體上與其他公開看板本
就不同,在這個狀況之下,其討論風氣本來就會較其他看板限縮許多。不過板上
使用者是「容納不同意見」,或是要「容納引起紛爭的不同意見」,這部分就有
賴板主去引導板上討論風氣了。
5. 當事人申訴態度良好
綜觀當事人於溝通程序以及申訴文當中,皆能釋放善意並與相關人員理性討論,
雖然這反而讓組務不懂為什麼當事人在其他文章未能有這樣的敘述風格,而能讓
其他使用者一起討論。不過不管怎樣,在本案中板主認為當事人有「惡意鬧板」
的企圖,但在溝通與申訴過程中,小組長認為應可採信當事人的部分說詞,而將
「惡意」的認定做彈性調整。
也謝謝所有相關人員的理性參與。
6. 調整罰則
承理由4.,觸犯D-1的處分在「禁言90天到360天」,由於當事人認為自己並無惡
意,因此應適用較少天數的罰則,但基於尊重板主合理裁量的立場,因此調整罰
則為「水桶100天」。
同時,因為當事人適用累犯條款,因此總計罰則為「水桶20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