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ongman (林北鄉長退團長退B86T)
2015-09-23 09:29:50申訴人ID:longman
被申訴之看板及板主ID:NBA-BM,板主:VWilliams ,小組長:VWilliams
申訴人所受之處分:VWilliams介入、裁定並影響NBA板規意見成形。
申訴人之訴求:
小組長VWilliams介入之裁定無效。
請於PTTLAWSER法務尚未給與法務見解之前,禁止小組長VWilliamsN暫時不對於NBA-BM、NBA板
申訴、板務權限之判決、及禁止介入NBA-BM板之意見討論,待新制板規成形後才得以復權。
並請群組長對於VWilliams擴權一事予以公開告誡。
申訴之理由:
1.看板板規制定過程、意見成形為板主群權力,制定流程及意見非小組長所能裁定,
意見成形之方法也非小組長權責所能裁定。
2.關於NBA板規,板主群於法務見解不同之處,已經於PTTLAWSER提出問題,尚待法務給予見解
詮釋。而VWilliams意圖以自身之見解,曲解枉法,扭曲NBA板主longman對於使用者內容違
規之看法,解釋做為推文能否裁判刪除之選項,以限縮未來板主管理空間及權力。
3.VWilliams並無NBA板板主資格,並無該板民選板主所代表之民意,其之所以能於NBA-BM
板上發言,僅是組務協助與協調之需求,應限於提供組務看法,不應為求引導意見之成形,
而介入裁定任何形成方式,其裁定也應無效。
4.依據Alfred #1FI6kWJ9 (NBA-BM) [公告] 開板目的與注意事項
NBA-BM板的主要功能是讓NBA板板主群互相協調板務事項,板務事項完全屬於板主的權限,
組務是站在對板主監督與協助的立場,板務決策非小組長之的認可或同意。
如此未來分級分層裁判,小組與群組才保有能獨立以不同之見解裁判之空間。
為制度上之權責分層所屬之必要。
5.小組群組參與新制板規之討論,如遇見解之不同無法協調,理應協助要求法務提出看法。
而非如VWilliams以威權裁判,甚至於採取判決後不予應對原因。其惡劣之擴權已影響
依理論事的基礎。故特別要求小組長VWilliams在法務尚未給與法務見解之前,應回避不對
於NBA-BM、NBA板所產生之申訴、板務權限之判決、及禁止介入NBA-BM板之意見討論,待新
制板規成形後才得以復權。並請群組長對於VWilliams擴權一事予以公開告誡。
有關附錄由於產生於隱板之上,並涉及多則意見交換,意見形成之前轉錄公開並不適當。
如群組長考量須轉錄還請再告知。其裁判之文章代碼
#1L_sm7kl (NBA-BM)
#1L_wIlE5 (NBA-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