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上訴] 5/10 VWilliams CourtBasketB 之裁決

作者: RJJ (傳說中的小米)   2017-05-31 06:59:11
※ 引述《ODFans (只發中肯文)》之銘言:
: ※ 引述《RJJ (傳說中的小米)》之銘言:
: (為整理版面 將引言刪除)
: 簡單以情理法三點做為陳訴提問
: 1. 情
: 回歸到最初的點
: 若管理者能夠在發言當下即時做出回應
: 避免後續效應 也讓對言論的認知回到管理者認定的正軌
: 那這究竟是行為人的問題 還是管理者的問題?
這種把自己行為可議的責任往別人身上推的主張,就不回應了
如果認為板主的有「該作為而不作為」的狀況
請依檢舉管道提出
: 2. 理
: 假設 今天法律明文條例寫說 偷東西者判3個月有期徒刑
: 然而法官卻判偷東西者20年有期徒刑 說"因為以前都這樣判"
: 上訴後發現法條上寫著是3個月
: 但高等法院說依其立法精神 趕快把偷東西的刑罰改成20年 然後判20年就沒有問題了?
: 這裡舉例是指法據判斷 至於累犯的標準我們到以下的"法"再來討論
如果這裡是真正的法院,組務絕對同意申訴人的看法
相信台灣的各級法院也會盡量根據法條的內容來判案
但是從 PTT 的板務角度來說
板主同時身兼了法規的「制定」、「解釋」、「執行」的三個角色
這就已經和現代法制社會實際執行面上有很多不同
再從更現實的角度來看,
板主一來為無給職,二來也沒有可能要求經過適當的板規制定訓練、考試等
因此在板規的書寫上有些錯漏實屬難免
而組務在接受此類型申訴的時候
最重要的參考還是板主的原意為何、原意是否合理等
這裡包括各板使用狀況及文化各不相同等等因素
比如說,使用者、發文量(包括推噓文)高的板面
往往維持秩序的重要性也較高
: 3. 法
: 這裡要另外討論兩點
: 用這兩點討論法律的判斷精神和原則
: 自己說沒有憑據 所以這裡舉例中華民國現行刑法來做為依據
法律名詞、法理概念討論非本板範圍
以本案來說,板主換個名詞一樣可以用同樣的板規論處
討論這個其實意義不大
除非你能說服法務站長
要求各板在使用法律術語時都必須依照台灣學術界的定義
不然只要板規裡有足夠清楚的說明,組務還是會尊重板主的制定板規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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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以 #1P9VCdVu (CourtSports) 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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