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輔] 5/9課輔課提問單

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2011-05-08 00:23:45
明天課輔時間要講別的 直接回在這邊囉
※ 引述《moon8512 (在蕭瑟中流浪)》之銘言:
: ※ 引述《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之銘言:
: 下週會發一份作業帶回去寫 當期中考 佔學期成績30%
: 講義請多預習一些 這學期會教完並考整本
: ◎請問P722第17行中,「因為重視責任身分,而違法身分無法連帶....」
: 1.我看不太懂誒@@,違法身分無法連帶是否應該改成責任身分無法連帶?
對 那是錯字 You are very good XD
: 2.為何是重視責任身分而非重視違法身分?
: (本條只規定一種刑度,那是如何依罪疑惟輕判斷應成立責任身分呢?)
因為重視責任身分的話對行為人較有利(當找不到相對應的條文 就變成不處罰)
: ◎「構成要件不該當」與「阻卻故意」是一樣的意思嗎?
不一樣 故意是有責性要素 不是構成要件要素 阻卻故意是不具備有責性
(三階層是構成要件、違法、有責(講義上稱「責任」))
: 謝謝助教的回答~
另外有同學來信提問 一併po出來
: 助教妳好
: 想請教幾個問題
: 甚麼是單獨正犯呢?和共同正犯又有甚麼區別?(P 66頁上面)
: 又 想問一個可能妳會抓狂的問題..
: 可以簡單敘述一下責任身分犯和違法身分犯的區別嗎?
: 不好意思打擾了> <
1.
單獨正犯是指一個人作刑分規定的犯罪
刑分每個犯罪原則上都預定只有一個正犯
如果很多人一起作刑分規定的犯罪時
要符合第28條共同正犯的規定 才能讓很多人都成立正犯
2.
是根據身分的原理是連結到違法性還是有責性所作的區分
區分的效果是:當正犯具有此種身分時
共犯(包含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應該適用第31條第1項還是第2項
成立與正犯同一個條文的共犯 還是相異條文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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