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震東遭逮陸方未通報 兩岸協議簽假的

作者: calebjael (calebjael)   2014-08-20 17:43:25
※ 引述《inebriety (酩酊)》之銘言:
: 這篇大致上沒錯,只是兩岸網民對於「限制人身自由」嚴重性看法不一。
: 24小時可能還在大陸內跑流程,但經過了近六天台灣方才接受到訊息,我不曉得這即不即
: 時,但可能在大陸的定義算即時了。
請注意﹐是“及時”﹐不是“即時”。
及時是“適時”﹐即時是“立刻”﹐語義差很大。
: 台灣人會訝異的原因就是 限制人身自由+家屬完全不知情高達近六天。
我訝異的是﹐居然有人會長達6天沒有家屬、朋友、經濟公司主動聯系過他﹐
這簡直難以想象...
: 大陸人可能覺得人間蒸發近六天很常見,台灣人則否。(以前白色恐怖的原因)
: 台灣人對於大陸的行政拘留很感冒,但這東西本來就是入境隨俗。
: 在大陸的行政拘留簡單講就是上法院前先私下審你一次啦。
行政拘留是由行政機關進行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共有四種﹐一罰款、二警告、三行政拘留、四吊銷証件。
跟法院無關。
台灣也有相關的法律﹐就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其中同樣列明﹕
第十九條 (處罰之種類)
處罰之種類如下﹕
一 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 勒令歇業。
三 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 罰鍰﹕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台幣六萬元。
五 沒入。
六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同樣可直接由警察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管轄權<一>)
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
警察機關管轄。
第三十四條 (管轄權<二>)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
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有管轄權。
第三十五條 (管轄權<三>)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
管轄權。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準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當然同樣保留了被處罰方通過法院起訴糾冤的權利)
法文中沒有規定應通知家屬之責任與義務。
: 當然怎麼審很多人可能有意見,但台灣人老是要歐盟不要管台灣廢死問題,台灣人去管別
: 人怎麼審也是很奇怪。
: 所以大陸沒有違背協定 (說「即時」其實也沒規範明確時間,硬要扯你也扯不贏)
及時﹐不是即時。
: 台灣人某些學司法的不要像廢死歐盟想藉此事件想干涉別人內政啦。
: (我看的出來大多數人只是想管大陸這個行政拘留的玩法,哈哈)
大家一樣的玩法。XD
相同點﹕妨礙公共秩序、妨害公務、妨害他人身體財產都要受罰。
不同點﹕台灣罰娼不罰嫖而大陸兩者俱罰、台灣有妨礙社會風俗而大陸無、
以及此次這種在大陸不算犯罪的吸毒行為等。
: 在台灣能爽不代表別人要跟你一樣玩法,
: 就像大家知道新加坡吸毒是可能判鞭刑,所以你還會白目到選新加坡吸毒嗎?
: 也是很多人權團體罵新加坡的鞭刑,台灣人 不要學管很寬的人權團體。
: 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
題外話﹐關於通知﹐其實最常見的是被治安處罰的人千方百計不讓警方
通知其公司或家屬﹐然後十幾天挨過去﹐悄悄進悄悄出﹐也沒人知道他有嫖娼吸毒﹐
也沒人知道他因為參與詐騙集團又未構成犯罪被行拘過。
對此我倒是提倡兩岸更進一步﹐建立公安部與台灣警政署的聯系直線﹐
以後有什麼事就能更加及時通知。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