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管很大 台獨、外國人言論都能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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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6月30日深夜發佈備受矚目的「港區國安法」全文,刑度與寬度都較預期大,非港
人或不在港犯案都適用;4類罪名最高皆可處無期徒刑;此外,定義寬泛的「煽動」分裂
國家行徑就能入刑。
「港區國安法」效力範圍大,組織「台獨」、在台灣犯案都可能適用。一個外國人在外國
行使當地的言論自由,主張港獨,在香港也可能會被抓。
內容顯示,只要「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區,就會被認定是在香港犯罪
;香港永久居民或在港成立的公司團體,即使在香港以外的地區犯下此法規定的罪刑,也
適用。
非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針對香港犯下此法規定的罪刑也適用。不具備香港永
久居民身份者違反港區國安法,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港區國安法」共明訂4項罪名,罪刑與處罰的細節首次對外公佈。
「分裂國家罪」指出,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
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威脅,都屬於犯罪,包括「將香港或者中國其他
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者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等。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判3年以上10
年以下監禁,其他參加則判監3年以下。
「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義是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或香港
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政權機構依法履行職權,或者攻擊、破壞香
港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和設施,致使無法正常履行職能,刑期同樣介乎3年監禁以下,至無
期徒刑。
上述兩項罪名均加入,如果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相
關犯罪,都屬於犯罪,可判監5年以下至10年以上。
「恐怖活動罪」定義,為脅迫中央政府、香港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脅公眾以實現政
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5類活動,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
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就屬於犯罪。
5類活動,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投毒等,破壞交通工具等。造成重大損
失可判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形判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宣揚恐怖主義、
煽動實施恐怖活動也屬於犯罪,可判處5年以下或者10年以下監禁。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方面,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
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請求有關單位或個人實施或串謀實施,直
接或間接接受他們指使、控制、資助等支援實施5項行為,均屬犯罪。
5項行為包括對特區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對選舉進行操控、破
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者特區政府的憎恨
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6月30日晚上11時生效實施,共6章、
66條,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
適用和程序、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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