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學校計畫約聘助理
一年一聘(這樣應該屬於定期契約吧?)
因為到這個月底就剛好契約約滿
老師私下表示有位助理他不願意再續聘了
但是一直不准我們告知該助理
老師表示因為契約本來就寫說到這個月底
所以他不告知也不違法
還說計畫助理不適用勞基法
這樣應該不對吧
即使不續聘不是也應該提前告知?
並讓該員工先準備辦離職手續、交接以及求職假找工作?
還是真的因為有契約所以就可以省略這些??
因為該助理本身其實也不想再續聘
但是卡在老師一直不表示
他也無法辦理離職(學校規定離職前兩星期要繳交離職申請書準備退保)
一直搞不太清楚到底怎樣才是正確的
所以想上來問看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