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勞資調解化糾紛 和諧雙贏加滿分

作者: azukitw (◎ ω ◎)   2013-10-30 22: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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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調解化糾紛 和諧雙贏加滿分
【本站訊】2013/10/17 星期四
「調解」是勞資爭議發生後當事人無法自行解決,委由中立第三方協助尋求雙方均可接受
的方案,甚至積極提供建議方案以求爭議可以順利解決。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是勞工
勞動三權中「爭議權」之實踐也是爭議處理和維持勞資和平相處的重要依據,該法將勞資
爭議分為「權利事項爭議」例如:工資、加班費、資遣費、職災補償、退休金等爭議與「
調整事項爭議」例如:工會訴求加薪3%或是兩週縮短工時為80小時等等,但不論是權利事
項爭議或是調整事項爭議皆可透過調解機制來解決勞資爭議。
勞資當事人發生爭議時,可向勞工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並選定調解方式:(1)調解人-由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指派調解人。(2)調解
委員會。(3)調解人-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
「調解人」即稱獨任調解人,係由調解人一人擔任主席並主持會議,再加上勞資雙方當事
人,自受理至召開調解會約20個工作天。其中當事人可選定由民間團體-財團法人台南勞
資事務基金會指派調解人或由市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勞工局進一步說明,不管由民間團
體或由市府指派調解人,皆是指派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受訓認證合格之調解人,調解成立
皆具有法律上效力,當事人權利不會受影響。
「調解委員會」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及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所選定之調解委員所組成,委
員由3人或5人組成,由主管機關指派1人或3人,以及當事人(勞工、雇主)雙方各自選定1
人組成並由主管機關代表1人為主席,自受理至召開調解會約42-49工作天。
勞工局表示,目前聘有調解委員43人,調解人33人,協助調處勞資爭議工作。經統計102
年1月至9月底止受理的勞資爭議案件計1097件,其中以調解委員會方式處理計45件;由市
府所聘獨任調解人處理件數計610件;由市府委託民間團體(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
會)之獨任調解人方式處理計442件。
從以上數據中發現多數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申請者,在選擇調解方式時,還是傾向選擇獨
任調解人的方式進行,顯見採取獨任調解人方式調解已為民眾所逐漸接受,也展現出新法
將以往之協調人轉為獨任調解人制度,已順利轉銜,而且亦顯示獨任調解人已在勞資關係
協處中佔有一席地位,並為民眾所信賴。
勞資爭議之原因,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統計分類,可歸納主要為以下十二類:1.契約
爭議2.工資爭議3.退休爭議4.福利爭議5.工時爭議6.勞保爭議7.管理爭議8.職災爭議9.安
全衛生爭議10.工會爭議11就業歧視爭議12.其他爭議。勞工局統計,102年1月至9月受理
的勞資爭議調處案計1,097件、爭議3,045人,其中受理的爭議案件,以工資爭議521件最
多,主要原因為積欠工資及加班費;其次為職災爭議94件,這兩部分約佔所有勞資爭議的
56%。
勞工局表示,勞資爭議發生時,勞工往往面臨失業衝擊並危及生活,若無法儘速達成協議
,取得應有補償,反而要提起訴訟,對勞工而言,可謂「雪上加霜」。所以,如能透過調
解程序來解決雙方爭議,是解決勞資爭議最節省時間及經費的方法。以往受理調解申請時
,只能透過調解委員會之方式進行調解,但有時勞資爭議案件較單純或爭議金額不高,卻
必須勞師動眾花費相當多的時間,非常不符經濟效益。
勞工局余保憲副局長說,勞資關係貴在和諧,勞資雙方應相互體諒,共創雙贏局面。勞資
爭議若是處理不當,不僅影響勞資雙方當事人,更可能波及社會大眾,付出的社會成本很
高。余副局長也說,勞資爭議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勞工局除盡力協助勞資雙方迅速妥善
解決糾紛,將傷害降到最低外,同時透過宣導會、研習會、講習會等勞工法令宣導活動,
加強各界建立勞動法令之正確觀念與心態,促進勞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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