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離職未取得薪資 上調解委員會

作者: azukitw (◎ ω ◎)   2014-11-16 16:46:49
除了自己的權益外
順便告店內內規違反勞基法,讓無良老闆面臨受罰2~30萬危機
(對小店家來說這金額還是會痛)
會讓店家更願意和解
※ 引述《ck0424 (小屁孩)》之銘言:
: 我在某服飾店擔任正職工作
: 薪資:22K+3K(全勤獎金)
: 月休五天 (週一五六日禁休)
這有機會可以告連續超過七日沒有休假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若一定要放假日 則是折抵兩天的休假
勞基法沒有折抵兩天這回事,扣假就告沒給加班費
: 每日工時11個小時 假日12個小時
加班第3~4小時,需加給三分之二薪資,我猜應該也是沒給,這也能告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 中間沒有休息時間 若要吃飯只能等沒有客人的時間自理
: 每月遲到緩衝時間30Min
: 超過30Min 取消當月全勤獎金3k 超過一分鐘再扣30元
: 病假需前一日通知 否則取消全勤獎金以曠職論(我怎麼知道我明天會生病?)
: 事假需前一周通知 否則取消全勤獎金以曠職論
: 曠職:當月薪資以時薪:100元計算 每日到扣三千元底薪
: 還有很多零零總總工作的小細節若沒有做好都是扣100、200的扣
扣錢部份可以告"工資未全額給付"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前陣子店裡面的錢被偷 也是我這個員工自己貼給老闆娘
: 上月 10/25 男友的建議下 我當日離職了
: 換來的是老闆娘的咒罵和領不到薪水
: 因此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糾紛調解
: 我有我上月的打卡紀錄
: 也有該店的員工守則(以上的條約通通清楚記載)
正好~~員工守則拿來做為違法勞基法證據
調解之餘,隨手向勞工局提出檢舉告下去
: 且公司沒有為我們員工加保勞健保
這部分請向勞保局提出檢舉
http://www.bli.gov.tw/sub.aspx?a=NWTQ%2f0a9ans%3d
: 11/20就要上調解委員會了
: 請問一下我這樣子的資料跟證據站得住腳嗎?
: 可以討回我該拿到的薪水嗎?
: 連先前試用期的時薪100
: 與勞工最低時薪的115差額都拿得到嗎?
服飾店若非連鎖大公司,而是小小店家,沒能力請法務
通常很有機會告贏
作者: ck0424 (別直接唸的TOM)   2014-11-17 10:58:00
感謝分享 這讓我有信心多了那我是在八月中的的時候到那家店上班的我可以連九月的時薪115差額 和加班費的部分都要回來嗎?
作者: azukitw (◎ ω ◎)   2014-11-18 22:13:00
只要有證據 該是你的跑不掉
作者: nastika (迎向終局 三個世界的對滅)   2014-11-19 11:12:00
替你集氣 加油!
作者: sampsonhugh (夏)   2014-12-31 01:31:00
任何意見請善用勞動部信箱 http://0rz.tw/ojh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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