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勞工四個小時休息之問題

作者: qwater (cheers)   2016-02-02 09:46:50
若公司以四個小時名義強迫勞工休息多次是否違法?
例如:上班時間為pm3~pm11 總時數為八個小時 ,第一次休息時間為17:00休息半個小時,第二次以17:30到23:00超過四個小時為由予以休息,然休息時間是當天上班才會被告知。
先前有先跟經理反應過這個問題,經理回應是他們以合法理由我們不得有異議,另外我們排班是勞工自己先給雇主一個禮拜可上班時間,班表都是前一天晚上才出,若每每反應後都會被縮短上班時間(例如我原本排3點上班,班表出來就變成六點)是否可領預告薪資?
小的目前待在餐飲大公司 (小蝦米對大鯨魚)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6-02-02 11:04:00
妳計時員工?理論上來說,你就是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你的時間是老板分配,有上班才有薪水,你的工作時間是和老板約定的並不是你可以單方面預告他你的時間你就要支薪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也就是他不合理,但你搞不到他部份工時員工本來就是用來壓榨的...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6-02-06 22:06:00
休息時間依勞基法第35條規定 四小時至少休息半小時因為它是說至少 所以超過半小時休息時間或 不到四小時即給予勞工休息時間 原則是都被視為「優於勞基法」標準除非勞工要自已證明休息超過半小時或不到四小時即給予休息對勞工是不利的(但不是吧…) 部份工時應該要從勞動契約內容來看 原契約有無規範 一周或一月工時總數或契約係訂由公司安排 有總數或低標限制然後當雇主沒幫你排那麼多導致時數達不到 是雇主債務不履行 即勞工有就勞請求權 反之沒這規定 勞工沒有辦法請求 除非他給你安排的時數讓你連基本工資都達不到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6-02-07 02:49:00
時薪制勞工沒有基本工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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