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我的公司在面試時有告知
做滿一年能獲得三天特休
第二年多一天~依此類推
當時能錄取就很開心了,新鮮人也不注意這規定有沒有符合勞基法。
我們公司的人統稱特休為[年假]
每個人的年假都能累積,無限的累積....這代表我們的工作不是常常能休假。
但是每一年終結,公司都沒有主動告知過員工所剩年假的數量,就這樣我在去年的11月底
滿三年的年資了,過年後想查詢一下自己的年假有幾天呢?所以主動詢問公司人事,剛剛
得到一張便條紙,上面寫著我的年假累積是,三天。
怎麼會只有三天???
看著這張紙,我決定研究一下大家最近熱烈討論的勞基法、一例一休等熱門話題,發現其
實我
滿三年在新法中應享有14天的特休假~
上個月月底其實我已經提出辭職,預計做到三月底,這樣我的特休還能合法的要到嗎?
居然只給我五天....不過如果談判順利要在三月休完14天特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我的問題是:該跟公司主張我滿三年應該要有14天特休嗎?
如果公司以當初面試進來時已有告知特休規定而不願意給假呢?
如果跟勞工局檢舉能拿回該有的假嗎?還是只會對公司罰錢而已?
請有經驗的大家回覆及討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