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變成在講"斡旋金"了。(我查了下台灣仲介網站)對仲介來說,他們算是"預收(未來需要用到的)訂金",錢最終不入仲介的口袋。以美國為例,這邊是不同的做法,所以恐怕沒有"美國人一聽就自動懂"的說法。比如這link提到的"negotiation fee"
http://ppt.cc/6SCMhttp://ppt.cc/i3i3 (pdf) (至少涵蓋兩個不同州),這錢是給"negotiator"的(且專門用在short sale上頭,這和一般的房屋買賣有差別)---這錢不會入"賣方"口袋。我大致說下美國的(透過仲介)房屋買賣: 1. 雙方談好後簽約(類似台灣的"成交"),這時候還沒有牽涉到錢的實際收受。這時步入"pending"階段 2. 買方在這pending期限內湊錢/找房貸,然後錢交給律師"保管",這叫做"in escrow"(類似"信用狀") 3.一切都塵埃落定後,律師把錢給賣方,這時買方才算真正擁有房子。如果在期限截止錢買方湊不到錢/賣方沒有執行簽約內容事項,那麼這買賣就算"流標"了-->The houseis back on the market.broker fee 是給broker的(入broker口袋,不是入賣方口袋)(然後雙方的brokers(和各自公司)分帳)如果這是要解釋給要在台灣買/賣房子的阿豆阿聽的話,那麼就說明整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