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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行政法 行政程序重開
作者:
akila630
(別批踢踢我的臉~)
2014-06-18 10:42:07
行政程序128-2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三個月內為之;
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小弟不太懂
如果沒有在三個月內為之,是不是就在5年內
還是得為之??
如果是的話,那訂那個"三個月內"
是有什麼意義!!?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6-18 10:46:00
你中間少很多字喔~~
作者:
chungchun
(莫汶吾)
2014-06-18 10:46:00
救濟原因在當下不知道,等到有一天,也許是4年後,你發現了新原因,你再申開還來的及。但為免法律關係不長期不確定,所以就設五年的上限。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6-18 10:48:00
但書是要配你中間略掉的看~~你把它略去當然看不懂
作者:
chungchun
(莫汶吾)
2014-06-18 10:51:00
原則在救濟期間經過三個月內提出,也就是如果你在那三個月內就知道你要申請再開的原因而不提出,就會失權。
作者:
akila630
(別批踢踢我的臉~)
2014-06-18 11:06:00
非常清楚,感謝大家解答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6-18 16:11:00
128II那一長串簡化就是: 知後三月 不逾五年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18 16:36:00
推樓上,用民法的197或1146去想就對了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4-06-18 16:36:00
要件才是申論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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